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质量检测 城乡供水一体化采购合同公告(宜良县水务局2024)
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400031001
招标项目名称:
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400031001001
标段名称:
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
招标人:
宜良县水务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固定综合费率3.2‰
中标工期:
按规范要求及实际工程进度完成项目所涉及的质量检测工作,以实际施工工期为依据,从签订合同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束。
项目经理/总监:
崔进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4-26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合同2024.3.6.pdf
2024-04-26 16:20:04
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项目合同书发包人:宜良县水务局承包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月6.日合同书合同名称: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_合同编号:YNTTGC20240004签定地点:云南昆明签定时间:发包方(甲方):宜良县水务局承包方(乙方):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根据现行的房建等规范要求;同时,为满足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提供准确、及时、科学的质量检测数据,供质量监督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做出科学、正确的质量判断,并为最终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提供依据,宜良县水务局(以下称发包人)对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进行了公开招标,接受了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2024年3月_日签订了本协议书,暂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0958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零玖仟伍佰捌拾元整_。一、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本工程质量检测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检测服务。(一)、工程名称: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二)、工程地点:国远、北古城、马街、耿家营、狗街、竹山、南羊共计7个乡镇(街道)54个行政村(社区)323个自然村组及中心城区、工业园区范围,最终以实际实施范围为准。(三)、质量检测范围:完成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质量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检测、构配件检测、标准试验、基桩静载荷实验、沉降观测、喷浆混凝土护坡质量检测,厚度、强度等;现场功能性检测(室内环境监测、平整度、宽度、构造深度、回弹强度、摩擦系数、钢筋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碳化深度等),市政公路回填压实度检测、路灯检测、管道回填检测,钢筋、钢管焊接件检测,水压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砂浆配合比试验,混凝土抗压、抗渗检测,粗细骨料分析,拌和用水,涂层厚度,苗木相关检测等。(具体工作内容以发包人实际委托通知为准,承包人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且不得以此作为调整质量检测服务费的理由)(四)、质量检测服务期限:按规范要求及实际工程进度完成项目所涉及的质量检测工作,以实际施工工期为依据,从签订合同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结束。(五)、承包方式:3固定费率合同,合同费率为3.2%0。暂估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30958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零玖仟伍佰捌拾元整),(其中:含税价1309580.00元,不含税价1235452.83元,税金74127.17元,现行增值税率6%。合同履行期间增值税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税率按照国家政策调整执行,不含税总价不变,税率变更不再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结算价:按经审计的本项目工程建安工程费乘以合同费率3.2%,且最终结算价不得高于204万元(不因工期延误、延长而增加质检服务费)。二、质量检测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二)中标通知书(三)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五)其它合同文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质量检测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本合同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承包人”是指承担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继承人。4、“检测机构”是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检测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测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5、“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检测合同。5、“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7、“进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检测业务的行为。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9、“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依据现行的房建、市政、公路的规范执行。第三条本合同的检测依据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文件、初设概算报告,预算及施工图、检测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四条依照国家、省、行业的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科学、准确地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间,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承建单位或接受其利益。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工作大纲根据工程特性制定检测方案,以便检测工作有序地进行且无遗漏。有权制止施工方不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的检测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第六条承包人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投标文件承诺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检测机构,编制检测方案,并正常有序地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检测任务,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第七条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招标文件满足工程检测需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部门年检合格的质量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场检测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检测,工程有关键部位做到必抽必检。第八条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限内,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检测业务量的大小,对检测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项目配备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文件配备,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更换(特殊原因除外),若擅自更换,每次罚款3万元。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检测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九条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可靠。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检测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惩。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整理试验数据,检测结束后5工作日内提交检测资料。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六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5检测机构和所有检测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在三日之内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二条如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工程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检测合同约定的期限,发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相应增加检测机构及人员费用增加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对检测项目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负责质量检测工作。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检测项目,则双方应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不代表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只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人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检测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承包人应从发包人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第十六条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工程图纸、设计报告、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以便承包人能够按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第十七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尽量为承包人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第十八条监督承包人的工作,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维护检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开展。支持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在工作中对承包人坚持质量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的行为及言论,应毫不保留的支持。6第二十条发包人应将检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赋予检测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开展检测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日常生活条件及办公场所,承包人在现场的生活、交通费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部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检测试验是在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检,故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检测成果,发包人不能提交给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其检测试验成果。第二十三条向承包人拨付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费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检测期限届满并结清检测报酬后即终止。第二十五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此增加的检测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检测机构的额外工作,承包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1、由于发包人、工程施工单位和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检测工作量或持续时间。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检测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3、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检测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检测业务的工作。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检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二十七条在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二十八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日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日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包括费用)。第三十条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权取得未履行检测范围的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处理第三十二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三条承包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四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承包人和承包人检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三十五条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及方式:乙方检测工作开始实施,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按照实际完成建安工程费乘以3.2%*90%;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签约价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签约价的85%;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和审计单位审计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尾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每次付款咨询人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相对金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以开票时国家规定为准),咨询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且不构成违约。履约担保8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支票或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出具的保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采用现金缴纳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工作、生活条件为:1、交通工具及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用:由检测人负责,交通工具必须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如不能保证现场施工的交通工具,每次扣检测费1%,超过5次以上不能满足则暂停拨付检测费(直至终止协议)票2、检测仪器:由检测人负责,检测仪器维护、维修等由检测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检测仪器精度必须满足工程检测精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更换性能精度符合要求的仪器,其相关的费用全部由检测人承担。3、办公设备:检测人必须配置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办公设备由检测人自备,发包人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4、食宿及办公地点:发包人负责协调食宿及办公地点(若有条件提供),检测人员的相关费用自行解决。其他第三十六条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费用自理。第三十七条在检测业务范围内,检测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检测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十八条在检测合同生效后的3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现场检测机构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及各项意外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9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注:竞标人中标后无条件按照以上合同条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团云县文集控股水秀优集团会有有限公司甲方:宜良县水务局乙方国检测试控股宜新法定代表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024年3月6日日期202年月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廉政合同11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单位(甲方):宜良县水务局中标单位(施工、勘察、监理、其它):工程名称: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投资计划批准机关文号:投资来源:投标形式:公开回邀请口直接发包口未招标口投标报价:固定综合费率3.2%。业主标底价:固定综合费率4%中标价:固定综合费率3.2%o建设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的所有合同项目完工,资料整理和移交、达标投产、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完成为止。建设地点:国远、北古城、马街、耿家营、狗街、竹山、南羊共计7个乡镇(街道)54个行政村(社区)323个自然村组及中心城区、工业园区范围。评标形式:综合评分回量化评分口合理最佳低价口定标形式:当场口隔日口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廉政合同。、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不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赔,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赔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赔赔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惩。12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工程款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甲、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购赔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赔赔、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做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惩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做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甲乙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并复印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自、净合同者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十建设单位甲方宜良县水务局(公章)联系人及电话:13887652379中标单位(乙方):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公章)联系人及电话:T监证机关:(公章)13联系电话:年月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宜良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宜良县水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建设方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4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永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务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施工人员、业主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乙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副本玖份,正本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副本甲方陆份、乙方叁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15南有限云A股集团甲方:宜良县水务局乙方: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3010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22年3月6日日期2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质量检测服务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质量检测 城乡供水一体化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