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055039520242                     

二、合同名称: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4-C2-40001-AHHP                         
四、项目名称: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                         
   地      址: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458号                        
   联系方式:0771-3632066                         
   供应商(乙方):广西顺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7号(东盟商业广场后排A1-19号)                         
   联系方式:1887801945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    数量:1.00     单价(元):657536.11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24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燕玲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41548708  

    2.合同金额(元):657536.11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工程名称: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施工单位:广西顺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4月26日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顺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2.工程地点:大新县全茗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及投标预算清单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3)。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工程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4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陆元壹角壹分(¥657536.11元)其中:(1)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乔苗村农屯农村供水工程:172168.51元(2)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乔苗村山屈屯农村供水工程:136656.62元(3)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上湖村巴或屯农村供水工程:170382.66元(4)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上湖村那南屯农村供水工程:178328.32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竞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合同生效本合同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本合同在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签订。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工地代表:(签字),工地代表:(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51302MA5NL40377地址: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458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路13-488号一层邮政编码:532300,邮政编码:532300电话:0771-3628113,电话:0771-3625667传真:,传真:0771-3625667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行账号:,账号:45050159860100001055电话:0771-3628113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见规划红线图。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崇左市颁布的与本工程实施有关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部门、省、市及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图纸要求的其它标准和规范等,所有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必须是最新版本;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其他执行通用条款。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图纸;(9)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10)其他合同文件。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图纸的数量:4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1..5.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1..5.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1.6联络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交通运输1.7.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及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及建设费用。1.7.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场地所属部门的围墙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并承担相应费用。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在本合同工期内用于本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____________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处理设计与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隐蔽工程的签证;(2)审核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组织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3)合同及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后的工程量定。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现场的交通条件;(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等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3)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承包人必须向大新县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①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②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承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4)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3‰~6‰,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3.1.2其他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如下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结算资料、竣工图及竣工图的电子文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电子档及纸质文档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当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与施工现场周边农村及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②、农民工工资按市建规[2005]58号文件执行,中标单位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后10日内必须付清农民工工资,如有农民工到发包方单位及上级部门反映索要工资现象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最终结算价的1%,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③本工程必须是中标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依法另行选择承包人,原承包人无条件退出现场;④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⑤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李燕玲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4154870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水安B20160000204联系电话:0771-362566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管理,行使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2)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经理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除外);(3)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目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4)代表承包人应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务(本授权第一项约定的事务)进行协商,代表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与本工程有关会议;(5)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6)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7)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日(人民币)。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违约金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7天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本工程已竣工证明前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20000元/人•次(人民币)。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20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开工前7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10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次(人民币)。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10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3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30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发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9.3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招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招标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设计变更为准。10.2变更程序10.2.1国有投资项目: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2.2非国有投资项目:/。10.3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按第12.1款执行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提交的审查文件后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中标后填写。10.5暂估价10.5.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竞争性磋商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3)承包人与竞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竞标人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竞标人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5.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方种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竞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竞标人、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5.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采购10.6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价格不因市场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风险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协商确定;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b.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c.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的调整方法: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信息价,无信息价的参考招标控制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及设备风险的约定: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及风险系数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调整方法按11.1第2种方式(3)执行,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税金。其余材料、设备不予调整。d.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e.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f.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审定为准。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按要求完成进场工作后7天内拨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第一期进度款中扣回,不足部分再在第二期进度款中扣回,以此类。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累计支付额度以不超合同总额90%为上限(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经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审定,并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备案资料给发包人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返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形象进度付款节点已完成工作的情况描述,对应此节点已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达到形象进度支付节点后即可提交,可以与计量周期重合。(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内容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6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4天内。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4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4天内。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7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经相关部门审定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和发包人初审、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以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审定的结算为依据,工程余款按审定的结算造价支付至97%,预留的3%作质保金。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总价如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含10%),需报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审定。14.2.1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数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2.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崇左市大新县财政局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0天向监理人提交四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发票后10天内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7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崇左市相关规定。(1)投保人:承包人(2)投保内容:承包人按市建协字[2009]3号文须缴纳建筑意外保险费(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按崇左市相关规定。(5)保险期限: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崇左市本工程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大新县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顺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大新县2024年全茗镇农村供水工程(4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和安装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如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不计利息)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工地代表(签字):项目法人代表(签字):工地代表:联系电话:0771-3628113,联系电话:0771-3625667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供水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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