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民生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武汉长江新区党政办公室2024)
武汉长江新区党政办公室本级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Jzmsbx-01
二、合同名称: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
三、项目编号:WHMX-ZC2024004
四、项目名称: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长江新区党政办公室本级
2、地址:长江新区汉口北大道208号
3、联系方式:15172366390
4、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5、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08号万科未来中心T2写字楼34层、38层-41层、42层01-07室
6、联系方式:13986160015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168000元
5、合同金额:116.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20日至2025年04月19日;履约地点:长江新区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20-2024-0001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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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协议甲方:中共武汉长江新区工作法委员会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H为了进一步完善长江新区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在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长江新区对辖区居民的关爱,同时更好的服务长江新区民生建设,助推长江新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健全应急管理体系,针对目前社会民生热点,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的防灾、抗灾能力,经与中共武汉长江新区工作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保区域及保险对象承保区域范围指长江新区辖区内保险对象指在长江新区辖区内居民及在长江新区辖区内流动人员此保险协议中,甲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乙方为保险人、保险责任(一)见义勇为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乙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二)火灾爆炸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拥挤踩踏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四)自然灾害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丸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霉、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五)安置费用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安置费用,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的困难,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六)传染病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医务人员在救治传染病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遭受感染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道路交通事故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在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按责任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八)高空坠物伤人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高空坠物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九)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遭受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组织、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一)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二)恐怖活动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酿★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三)食品或药品中毒事故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群体食品或药品突发中毒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四)危房倒塌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经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危房倒塌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及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五)窖井盖事故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窖井盖缺失、沉降等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六)流动人口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不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且不具有投保人所辖区域内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流动人口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十七)煤气中毒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煤气中毒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另有约定外,本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等,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十八)野外触电救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在野外因触电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赔偿标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政府救助保险对象保险对象辖区内居民及其辖区内活动的人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赔偿限额累计赔偿4000万元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5万元赔偿限额其中每人医疗费用限额8万元四、保险费以长江新区政法委作为投保人,由区财政统一出资,按照116.8万元全区统保的标准交纳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保费。五、缴费方式长江新区政府救助民生保险保费由甲方统一缴纳,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六、协议期限自2024年4月20日零时起至2025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七、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时间为准。八、理赔服务乙方承诺发生保险事故接到报告后,及时提供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服务:(一)接报案1、被保险人在出险后的48小时内向我公司报案。如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认可保险受益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乙方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全年365天随时接受客户的出险报案,电话专线服务员将帮助客户迅速履行报案手续、并负责对客户索赔提供指导。(二)现场服务乙方接到报案后,需优先在第一时间处理,派专业理赔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事故,迅速启动理赔程序,配合被保险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施救方案,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事故,同时协助被保险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用以索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所需的盖章资料及相关材料,由事故发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区委政法委指定的受益人提供。九、双方义务甲方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乙方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及相应附加条款规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乙方服务小组成员:田勇涛总经理电话13871320075李建树副总经理电话13986160015杨凯商团二部团队经理电话13971402227彭福伟理赔服务专管员电话17762544707027-61108580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十、终止条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十一、争议处理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二、服务时间:一年(自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服务期满后采购人进行综合考核,依据综合考评情况可续签一年服务合同,续签最长不超过两年。十三、其它事项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作委员会会工作甲方(签章):乙方(签章):1门长江新区负责人或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号:p东2年授权签字人(签宁签订日期:2024年4月16日签订日期:20244月1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救助民生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