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



公告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4-03272509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4-1129363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萝岗广垦商务大厦
联系方式:32217900
供应商(乙方): 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沙街
联系方式:136314162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法律服务
1(项)
210,000.00
210,000.00

合同金额: 210,000.00元,大写金额:贰拾壹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4月30日
履约地点:黄埔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3.合同变更.pdf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4月28日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272509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2100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详见《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公开询价通知书》(http://www.hp.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9530446.html),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1项210,000人员要求:详见《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公开询价通知书》(http://www.hp.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9530446.html),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5月1日合计¥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20%合同金额。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服务地点:广州市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第1页-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甲方联系人:方润雨联系电话:32217900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4-05-01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5-04-30乙方(盖章):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银行账号:120923819710106乙方联系人:曾小丽联系电话:13631416283合同签订日期:-第2页-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272509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210000.00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详见《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公开询价通知书》(http://www.hp.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9530446.html),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1项210,000人员要求:详见《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购买法律服务公开询价通知书》(http://www.hp.gov.cn/xwzx/tzgg/content/post_9530446.html),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5月1日合计¥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8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20%合同金额。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服务地点:广州市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第1页-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甲方联系人:方润雨联系电话:32217900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4-05-01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5-04-30乙方(盖章):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银行账号:120923819710106乙方联系人:曾小丽联系电话:13631416283合同签订日期:-第2页-(2024)国律联顾字第0050号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君智聘请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聘方: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吉伶伶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A2栋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2553372292L电话:020-82112099邮编:510735乙方: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叶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167号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3215574邮编:510623电话:020-84999690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降低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页,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遵照履行: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乙方委派姜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负责审查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办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以及在甲方作出重大决策、实施法律行为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对甲方的行政执法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供解决方案。实施前述合法性审查需由法律顾问本人或其派驻律师在待审合同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上签名并出具法律意见。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1.委派甲方认可的人员在甲方法制部门办公场所每周坐班五个工作日,其间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与甲方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一同开展工作,并承诺特殊紧急事件1小时响应。如派驻人员因故临时不能到岗,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即时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顶岗。派驻人员在本顾问服务期限内离职的,乙方应在派驻人员离职15日前将符合条件且经甲方认可的新派驻人员招聘到位,并安排新旧派驻人员共同驻点做好工作衔接。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更换派驻的坐班人员,若甲方提出更换坐班人员要求,乙方须在收到更换信息后10日内更换为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2.应甲方要求,审查签署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参与碳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3.应甲方要求,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普法等工作;4.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5.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履职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6.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劳动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7.受甲方委托,对甲方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8.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9.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提出审查意见;10.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1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行政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或其他法律培训;12.应甲方要求处理其他专项法律事务,包括为甲方的下属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3.应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参与甲方相关部门的疑难案件讨论;14.本顾问服务年度内包含代理不超过8宗甲方作为当事人的非工伤认定类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及民商事案件(从行政复议开始至行政诉讼二审结束,以及从民事诉讼一审开始至二审结束算一宗),且均需取得胜诉。案件败诉的,2不计入上述8宗案件范围内;被聘为甲方法律顾问期间,顾问律师本人及其派驻人员不得在我区范围内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其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日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法律顾问。5.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6.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7.甲方委托的事项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4.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5.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37.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与甲方工作人员一致,如有变动可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8.乙方自行承担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相关待遇。乙方承诺派驻人员综合用人成本不低于13万元/年。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1.甲乙双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2.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每年法律顾问费用为含税人民币贰拾壹万元(小写:210,000元),共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80%,第二期支付20%。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小写:168,000元)。乙方接受甲方的法律服务质效考核且考核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肆万贰仟元(小写:42,000元)。款项支付至下述账户:乙方户名: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城试验区南沙分行账号:120923819710106法律顾问费用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3.本法律顾问合同期内,乙方代理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4项约定的案件不再另行收费。4.第五条服务质效考核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接受甲方组织的质效考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考核之日止,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质效考核不合格:1.乙方派驻人员未经批准连续5个工作日未到甲方办公场所坐班,且乙方未及时指派团队其他律师顶岗的;42.乙方派驻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OA交办的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累计5次以上的;3.乙方顾问律师或派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书面通知的案件讨论累计5次以上的;4.乙方代理的甲方案件二审败诉累计5宗以上的。对于乙方的上述考核不合格事项,甲方有权每项扣除法律顾问费用5%的款项,即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小写:10,500元)不予支付,直至扣完第二期法律顾问费用款项,即人民币肆万贰仟元(小写:42,000元)。乙方没有上述不合格情形的,视为质效考核合格。甲方原则上应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乙方的质效考核,且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第五条工作费用的负担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广州市外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六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或对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因上列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全额退还当年度常年法律顾问费。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顾问向甲方提示后,甲方坚持要求法律顾问办理的。(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5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当年度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如有欠费应予补足约定数额。第七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的;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第八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顾问服务年度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视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第九条保密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政府文件、政府决策与计划、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密期限为两年,自知悉该秘密之日起计算。3.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第十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电话、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能够查证的,亦视为有效。2.顾问服务中顾问律师向甲方出具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送达电子版文件。3.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通知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本6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法律顾问律师一份,区司法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附件: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甲方: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代表人(签字):陈苏东.2024年4月28日乙方:国智君联(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盖章)法律顾问律师(签字):美数224年4月2日附件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为充分保障贵方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就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敬告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三、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等全部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发票是依法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凭证,请务必要求律师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发票,请勿因律师承诺不开发票可减少收费或认为无关紧要等原因放弃索取律师服务费发票。四、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律师个人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费是指服务报酬:办案费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预收,在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清单、发票与委托人结算。五、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需要沟通,或承诺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无罪为由,另行收取委托人费用。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所在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七、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八、委托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所反映、投诉,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