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设施维修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2024)



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市水上公园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HYXD-2024-D-006)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发布来源: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市水上公园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4〕326905号

二、合同名称 :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HYXD-2024-D-006

四、项目名称 :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市水上公园

地址 :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

联 系 方 式 :022-23106256

供应商(乙方):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凯旋街628号

联 系 方 式 :6321307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_第1包

规格型号:水上公园内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93.911989(万元)

合同金额: 393.91198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水上公园内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供应商账户名称: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2001765600052501035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建行天津大港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692X8

企业办公电话:022-6321307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2024-04-29_003-副本.pdf

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天津市水上公园
2024年04月29日

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施工单位: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4.28建设单位:(简称甲方)天津市水上公园管理处施工单位:(简称乙方)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024年度水上公园公共设施维修项目1.2工程地点:水上公园内1.3工程内容:基础设施维修1.4承包方式:固定单价(价格见中标文件)1.5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6合同价款(人民币):3939119.89元(大写金额):叁佰玖拾叁万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角玖分整。第二条合同工期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三条工期和进度3.1施工方案的提交和修改: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提交详细施工方案。甲方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方案后5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完成日常各单项维修项目。3.2开工3.2.1开工准备:根据甲方对单项维修项目的安排,乙方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3.2.2开工通知对每一个单项维修项目,经甲方同意后,监理人应在收到开工报审表后3天内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3.3工期延误:3.3.1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3.2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3.3.3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3)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4)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甲方工作2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4.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源点位,并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使用需要。4.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4.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乙方工作5.1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5.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5.3已竣工工程在验收之前,由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5.4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5.5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5.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第六条价款支付付款方式:每季度根据上级单位拨款情况及本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后,依据审核结果,以转账方式支付结算审核金额。第七条履约保证金项目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中标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30天内以转账方式返还乙方,不计利息。若乙方未完成甲方布置任务或未缴纳相应处罚,以及在合同期内对所维修项目不进行质保,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维修费用和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第八条材料设备8.1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8.2乙方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甲方违反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乙方有权拒绝。8.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3.1监理人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8.3.2监理人发现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乙方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第九条样品报送9.1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10天内向监理人报送样品。乙方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9.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第十条质量与验收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监理人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10.2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甲4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10.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10.4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竣工资料送交监理人,监理人审核完成后报送甲方。公四第十一条工程签证和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须由甲方、监理人、乙方签字认可,工程结算造价以第三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依据。类似项目单价依据乙方投标文件清单报价,非类似项目单价依据市场综合指导价。第十二条工程保修12.1质量保修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12.2保修期间,因已完成的维修项目的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维修。因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如需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其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必须予以经济赔偿。13.2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用水、用电、用火严格按照公园管理规定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如有临时借用房屋,乙方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将临时借用的房屋交还甲方。乙方腾迁过程中不能损害房屋结构及设施。乙方在规定腾迁期限届满后房屋内仍有余物的,视为乙方放弃设备及余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房屋内剩余设备及物品。13.3如果法律、政策原因,政府工作需要,甲方主管单位工作安排,需要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负违约责任。13.4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乙方在5日内未按甲方要求实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此项工作选择其他专业队伍实施。13.5如果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维修项目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单独完成或加入该维修项目的施工。甲方由此向第三方支付的施工费用,在乙方的结算款项中予以扣除。第十四条争议与仲裁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①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甲、乙方驻工地代表1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15.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第十六条补充条款:甲、乙方需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第十七条合同份数及生效期17.1本合同一式7份。甲方4份,监理人1份,乙方2份。17.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时间: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