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2024)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机关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_第1包(项目编号:2024-TDSR-005)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机关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4〕327413号
二、合同名称 :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2024-TDSR-005
四、项目名称 :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机关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
联 系 方 式 :87989897
供应商(乙方):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英伦名苑雅轩园5-3-201-1
联 系 方 式 :022-8798389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_第1包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78.6567(万元)
合同金额: 378.6567(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张家窝镇。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账户名称: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0302085109300151730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青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LTP8W
企业办公电话:022-87983895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合同.pdf
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机关
2024年04月29日
2日24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工程内容:对镇内房屋建筑类日常维修需求,进行修给。包括屋面防水维修,室内楼道维修,室内外排水管维修,室外檐维修,室内修鳝,台阶、散水维修,其他零星工程及室外道路面包砖、侧石等修给,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碳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工程承包范围二、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25年4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叁佰柒拾捌万陆仟伍佰陆拾柒元整(人民币)¥:3786567.00元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损耗费、辅材费、制作加工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包含赶工措施费)冬雨季气候条件、保修、配合其他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风险、不可预见费用、人工材料涨价、汇率、责任等所有费用。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4月2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方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承包人: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政府(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信用代码:111201110001830898信用代码:91120111MA05MLTP8W1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英伦名苑雅轩园5-3-201-1邮编:300380邮编:300380传真:!传真:/电子邮箱:xqqzjwz14@tj.gov.cn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司天津张家窝支行青支行银行帐号:02020601040000763银行帐号:0302085109300151730专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当合同文件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为准。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它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和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天津市现行的技术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的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图纸四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复印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高玲玲职务: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号:12003831电话:15022678080邮箱:jiuyuanzx@sina.com通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福保路1号福保产业园(一区)5-1-302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包括对本工程工程款、进度、质量、安全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多方面协调工作。)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须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朱财帅职务:发包人代表表电话:13299999869邮箱:xqqz.jwz14@tj.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职权:接收、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工期、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本合同。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约定。3、项目经理姓名:李卫兵职务:项目经理注册编号:津21220202021-00829电话:186220169944邮箱:wbjz888@wanbanjz.cn通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京津冀互联网双创社区1号楼B座16054、发包人工作4.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须具备进场施工条件4.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接通水、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4.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已完成。4.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4.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4.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3日前发包人提供水准点、坐标、监理验点4.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或随工程需要安排4.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有效保护,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管网线和邻近建(构)筑物破坏其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4.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4.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约定5、承包人工作5.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5.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5.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本月完成量、形象部位表和下月计划完成量、形象部位表,每月25日前提供。.5.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并负责安全保卫5.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约定5.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5.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免破坏地下管网及周围构筑物,如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未知管线影响主体施工,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发生的切改等相关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以现场签证形式处理。5.1.8施工现场清理卫生要求:负责及时清理、清运现场建筑废料及垃圾等杂物,施工符合天津市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及本项目现场管理细则。5.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区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报告后七天内确认。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约定2、工期延误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四、质量与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分部验收。2、工程试车2.1试车费用的承担:无约定五、安全施工1.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安全文明施工1.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没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1.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1.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1.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升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殿、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1.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支付。1.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9安全生产责任1.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1.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比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2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及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1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方式确定。1.1.1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格执行天津地区相关定额《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20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0年《天津市房屋修善工程预算基价》、2020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和2020年《天津市安装程预算基价》现行取费标准及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中心发布《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24年第2期以后的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等。各项目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投标报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1.1.2采用可调价格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1.1.3采用成三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不采用1.2双方约定可调价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不采用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3、工程量确定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审签后的月已完工工程量报告,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的已完工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予以书面确认。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开工半年后按已完工程进度款的60%支付,工程整体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结算报告由发包人聘请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报告出具报告后,以报告结论显示的工程价款为准,竣工结算后付至报告价款的97%;预留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1.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1.1.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1.1.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1.1.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1.1.5供应数量与览表不条符:无1.1.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符:无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合格标准要求,有出厂合格证书。2.2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所用材料及设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材料品牌及标准相符,还要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具有材料合格证和/或材质鉴定单据,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主要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应经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认可后方能购置。承包人自采材料应选择绿色环保材料,符合CMA认证合格标准。承包人装修自采材料应达到中档以上品牌要求,报样三种以上,需要发包人选择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八、工程变更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包人视施工需求有权变更委托项目内容及工程量,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及现场签证(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处理或者地基处理所发生费用等)由发包人代表提出,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认后方可执行,最终据实造价结算审核。2、变更估价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洽商而发生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同项目又无类似项目的单价,依据各专业2020年《天津市工程预算基价》,取费标准及施工当期《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格进行计算,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执行市场价,按商务标价格相应标准进行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2套。2、结算报件的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报件原版2套,电子版1份。3、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消防评估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并同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共同对消防工程实施联合验收,承包人全力配合,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若验收结果不合格,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1.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工期,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整改达到合格标准,由此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违约责任:无约定2、争议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第(2)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1、工程分包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开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发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施工单位为:无2、不可抗力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2.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2.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2.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3、保险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3.1.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无约定3.1.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担保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4.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4.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约定4.1.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5、合同份数5.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共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6、送达条款:本合同中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7、补充条款: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均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天津市万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张家窝镇2024年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签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内相关施工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为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防水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发包人(公章):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建筑类维修维护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