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洛浦县农业农村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61101000011402872
五、合同编号:11NMB1242917202428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环境影响评估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
30000
3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洛浦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15999377214
传真:/
地址:洛浦县北京路46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12洛浦县多鲁镇墩库孜来克村等3个村盐碱地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pdf
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洛浦县多鲁镇墩库孜来克村等3个村盐碱地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方(甲方):洛浦县农业农村局受托方(乙方):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洛浦县签订时间:,2024年4月25日有效期限:,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洛浦县年4月25日20242年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洛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洛浦县北京路6号党政综合楼11楼法定代表人:,亚力坤·艾沙项目联系人:,贺伟联系方式:,18099052568通讯地址:洛浦县北京路6号党政综合楼11楼受托方(乙方):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嘉和人家二期综合楼2幢9层09号法定代表人:何平项目联系人:张雪艳联系方式:18164937925通讯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嘉和人家二期综合楼2幢9层09、10号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洛浦县多鲁镇墩库孜来克村等3个村盐碱地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1.咨询内容:就本项目建设及运营期产生的污染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污染减排及防治措施。2.咨询要求执行国家相关的环评导则、规范及技术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核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项目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建设项目可研、设计;(2)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资料、图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与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及其它相关附件。2.提供工作条件:(1)对项目现场踏勘工作给予协助;3.其他:无;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如果认为不完善的应在2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符合测评条件。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1次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合同签订生效,乙方完成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协助甲方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全部合同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甲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未提供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保密。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该项目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根据泄密程度,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必要的经济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保密。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该项目工作人员。3.保密期限:3年。4.泄密责任:根据泄密程度,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必要的经济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2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终止本合同的;2.项目实施方案在合同期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3.无。第七条文本质量能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肆条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贰条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款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柒条约定,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缺乏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则乙方不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无无,(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九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贺伟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张雪艳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无;2.无;3.无;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2.无;3.无。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洛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洛浦县农业农村局,(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年月日乙方: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年月日乙方开户银行名称、行号和帐号为:单位名称:新疆广清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解放南路支行行号:102894000067帐号:30123415092000059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