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铁厂边境派出所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4)



一、合同编号: YNZZ20231002(11-4)
二、合同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年铁厂边境派出所等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十一期施工招标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建设项目
三、项目编号: YNZZ20231002(11)
四、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年铁厂边境派出所等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十一期施工招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966号
联系方式:0871-64025387
供应商(乙方):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葡萄街区写字楼天宇盛苑A幢28 楼2806号
联系方式:0871-633319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工程施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
合同金额: 709.26532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4-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4-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已压缩)铁厂签订合同扫描件(公告版).pdf

(已压缩)铁厂签订合同扫描件(公告版).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GF-2017—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年铁厂边境派出所等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十一期施工招标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承包人(全称):云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且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l.工程名称: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麻栗坡县铁厂乡三岔路铁厂边境派出所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云南边检总站铁厂边境派出所等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国移民后【2022】1443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完成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具体以以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文山边境管理支队铁厂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具体以以发包人确定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工期总日历天数:3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口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2014)及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第一页人民币(大写)柒佰零玖万贰仟陆佰伍拾叁元贰角玖分(¥7092653.29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壹仟捌佰捌拾叁元陆角陆分(¥101883.6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叁角叁分(¥431987.33元):(不含税)(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300000.00元)(不含税)。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张孝恒。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第2页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台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4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第3页程有限工国云南出建设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饶南箭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发包民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承包人:包爱公章)章)34A服3010002993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l/签字)(签字)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统一社会信用91530103690857684D码:代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地址:地址:路葡萄街区写字楼天宇盛滇池路966号苑A幢28楼2806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224徐丽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87163331986传真传真0871-63331986电子信箱:电子信箱:347693943@qq.com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司昆明广福路支行账号:账号:53001615551052502346第4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第5页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第6页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第7页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8页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第9页理工程师、发包人等审核确定,井书面通知承包人②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的组价原则: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项目综合单价的,但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的,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项目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确定。新增项目费用不进行期中支付,完成结算审计后按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进行支付③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优惠比例及施工当期市场情况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确定工程造价(4)发包人提出的设备、材料变更,结算时该设备、材料价格准予调整。(5)需要发包人甄选确定的材料,综合单价结算时按实际定价进行结算。(6)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工程价款报告,逾期发包人将不予确认,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14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报告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L10.4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发包人暂列金及相应规费税金属于发包人所有,实际发生时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后使用,未发生由发包人扣回11.价格调整本项目工期较短,主要材料价格不做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83页12.1合同价格形式12.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清单项目数量增减、相关政策变化(除规费、税金外),均不调整合同综合单价。12.1.2合同价款应包括全部材料费、设备费(招标人自购材料及设备除外)、施工费、人工费、安装费、管理费、台班费、检验费(桩基检测除外)、施工耗损、利润、税金、临时工程费、工程维护费、缺陷修复费用、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险种的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报建相关手续的费用、一切施工所必须的因数所需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确的其它责任义务。为保证工期发生的赶工费,投标报价遗漏项目等,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视为其报价已包括在其它项目中,在合同执行中不予增补。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且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票支付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运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云建科(2021)15号)。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Le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L。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2.3.4条执行。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第84页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因项目周期短,本项目不支付进度款,请供应商自行垫付。12.5工程款支付按形象进度支付,完成基础施工支付第一笔进度款,支付合同金额30%(扣除暂列金额),同时扣回50%的预付款:完成主体工程结构封顶支付合同金额30%(扣除暂列金额)同时扣回50%的预付款:通过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扣除暂列金额),结算审计完成后按结算审定价款支付尾款。所有变更中期不予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2凌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一式四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第85页(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4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下达审计批复意见后30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结算审计时,审减额小于乙方送审额5%时,审核费(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申减额达到乙方送审额5%(含)-10%时,审核费(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50%;审减额超过乙方送审额的10%(含)时,审核费(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承担的结算审核费(含审计人员差旅费),由乙方根据甲方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费率或者本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计费材料向甲方支付,审计及其他费用支付完成后甲按要求支付相关尾款。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后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7天内。第86页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收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定结算价款的3%(3)其他方式:L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收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结算总价3%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15.2.3质保金退还:缺陷责任期24个月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退还质保金的80%,其余20%质保金作为防水工程的质保金在5年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退还。保修期从本工程施工完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凡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接发包人通知之日起2日内,无条件予以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派施工队伍维修,一切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超过质量保证金的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第87页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i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响应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无法补救的,发包人有权拒接接受全部或部分工程。第88页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每日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元/天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5%,如投标文件中有更高限额,以投标文件为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支付逾期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其余违约行为(1)在本合同工程完工前,不能履行或不再履行合同:(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工程开工时间开工(3)按材料不合格,发包人或监理人作出指示的3天内未能采取行动:(4)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153/T-23-2014)及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并验收合格:(5)承包人如不认真履行合同,无故拖延工期,忽视工程质量,不守信誉,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未按约定投入施工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则视为承包人违约。(7)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及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时进场,否则按1000元/天·台套进行处罚。(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作业人员违反下列规定则处罚500元/次:①未戴安全帽上班:②穿着拖鞋上班:③酒后上班: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承包人如有以上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应承担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89页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两份保单进行备案。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L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Z。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2。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2。其他事项的约定:L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第90页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L19.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实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补充条款20.1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至市县有关部门,发包人从待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万元,被投诉至省级有关部门发包人从待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3万元,被投诉至中央单位,发包人从待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万元20.2在工程保修期内,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职责,发包方有权报相关监管部门对承包方进行处罚。20.3其他规定(1)承包人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到专款专用,决不挪作它用。开工前列出资金开支计划,接受发包人对本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及监督管理、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相关合同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劳务费、设备费等费用。(2)承包人保证本工程不联营、不转包,如发生联营、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直至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司法诉讼。(3)承包人保证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配合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4)承包人保证参加施工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一致:若人员有变动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5承包人保证所采购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施工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所有材料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见证证取样检验合格方可使用,(6)在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严格执行《劳动法》第页及《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197号文)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企业。(7)承包人负责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档案归档资料(包括声像图片等)(8承包人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两标六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无条件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9)本合同中未言明条款,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0.4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如对现有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承包人拒不修复的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结算审计时扣除。第9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 铁厂边境派出所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