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疗休养采购合同公告(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卫生院、杭州市萧山区传关医院、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党湾分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7045201X202452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党湾卫生院疗休养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DDZFCG-2024-009-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党湾卫生院疗休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萧山区党湾镇镇中路29号
联系方式:0571-86245418
供应商(乙方):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
地 址:西湖大道239号耀江广厦写字楼三层
联系方式:0571-8770983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党湾卫生院疗休养项目(标项二) 数量:1.00 单价(元):12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服务要求: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2.合同金额(元):12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旅游服务合同--海外旅行社合同.PDF

合同编号:GZ-00101甲方:(采购人)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乙方:(供应商)杭州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合同将由采购人与经评审最终确定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采购人提出涉及乙方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其进行确认或拒绝。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做拒绝或提出调整完善要求的,采购人将视作认同。具体如下: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2024年党湾卫生院疗休养项电目(项目编号:ZJDDZFCG-2024-009-1)的中标结果,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出行时间:2024年05月07月出行线路:四川成都、康定第二条旅游费用及支付1、旅游费用综合单价为人民币¥12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任元整,最终按实际发生人数结算费用。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3种方式:(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3)其他方式:采购单位应在合同正式生效且完成服务后,按实结算各批次疗休养行程结束后,中标人按实际产生费用提供结算函(附本结算批次的线路、人数、总价等统计情况),经采购人确认并在中标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实际产生的合同价款。3、具体服务标准、行程,中标后另行提供。最终行程双方进行协商沟通确定后签订合同,可调整原招标文件中的行程方案。4、招标文件中增值服务与家属优惠政策后附(如有另附)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包含于投标综合单价中)。旅游者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产品名称: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保险费:13/人,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最高理赔保额:100万。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不同意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L出团;2、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第五条旅游者的权利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第六条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身份证在出游期间有效。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5、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6、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境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7、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8、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第七条旅行社的权利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第八条旅行社的义务1、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3、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5、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6、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7、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8、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墨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十条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旅游者在出发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行社支付相应的业务损失费。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脱团等;(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十二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在出发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游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AVE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11)44号)。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三条特别提醒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满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5)精神病患者,如癫痛及各种精神病人;(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第十五条责任免除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十六条本合同词语定义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墨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_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2、旅游者_不同意(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组成1、本合同一式陆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叁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项目编号:ZJDDZFCG-2024-009-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优惠承诺)、中标通知书、《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党旅行社(盖章):旅游者签字):合同经办人(签字):签约日期:2024年04月23日签约日期:2024年04月23日合同签约地点:萧山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疗休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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