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一、采购人名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71101000011552333
五、合同编号:11NMB119306X202458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甲级资质
详见附件
次
1.0
20679
20679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丁小虎
联系电话:15299422340
传真:/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3-100-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四标段【合同】.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四标段—预算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四、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六、合同文件的构成七、词语定义八、合同订立九、合同生效十、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2.6支付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5.2支付申请5.3支付酬金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6.3合同终止7.争议解决7.1协商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5.2支付申请5.3支付酬金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7.争议解决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9.补充条款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咨询人(全称):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四标段2.工程地点:奎屯市3.工程规模:1、迎宾大道(南环路-库尔勒路)供水、呼图壁街(南环路-库尔勒路)供水、昌吉街(南环路-库尔勒路)供水、吐鲁番街(南环路-库尔勒路)供水,管线总长度5105m;2、呼图壁街(阿克苏路-库尔勒路)、昌吉街(南环路-库尔勒路)的灌溉管线,管线总长度3653m;3、北一区三口水井改专用供水管线,管线总长度3653m;4、天虹北侧井房构筑物所需材料。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的编制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接到授权委托之日开始实施,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审计定案终结为止。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后附)计取方式:1.酬金:贰万零陆佰柒拾玖元整(大写)(¥20679元)2.计取方式:中价协[2013]35号造价取费,下浮65%。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月日2.订立地点:新疆奎屯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54003729184166L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住所:,住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军垦广场团结东街35幢1单元21层67、68、69、70账号:,账号:10820893553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奎屯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3200电话:,电话:0992-3234491传真:,传真:0992-323449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无,。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造价行业管理规范、计算规则。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详细时间见附录C。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偿,。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和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张晓波,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全面履行本合同,主持咨询团队工作,对咨询团队内部以及与承接项目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审计,保证咨询人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成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无。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咨询人派出的工作成员不具备造价师资格证书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委托人要求标准和要求履行咨询工作或者对咨询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采用和参照数据存在错误和误差等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约定的服务期限。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约定的服务范围提供成果文件。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合格,。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计价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无偿移交,。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询费的,经催收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按照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执行。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咨询人逾期提交编制报告和全部工作成果的,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提交工作成果存在数据、指标、参数、规范性文件、计算方式等错误,严重影响项目招标使用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还需按照损失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以本合同价款确定。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协商解决。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2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第一次控制价编制完成经委托人验收合格100%按合同约定第二次第三次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工程量增加时,咨询费不再增加,工程量减少时,咨询费相应较少。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咨询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工作成果;2、咨询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及数据差错、设计过程中套用结算依据和标准错误,导致委托人无法使用或者扩大委托人损失的;3、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条件。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咨询人承担。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无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无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无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7楼规划建设局,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代安玲,送达地点: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军垦广场团结东街35幢1单元21层,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委托人所有。9.补充条款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酬金酬金备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础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决策阶段其他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设计阶段其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按约定执行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按约定执行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按约定执行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其他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按约定执行竣工阶段其他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