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档案馆2024)
一、合同编号:11N0121504602024601
二、合同名称: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4CCS00262
四、项目名称: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档案馆
地 址:南内环东街81号
联系方式:0351-2775215
供应商(乙方):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1206
联系方式:1862294857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采购包1 数量:1.00 单价(元):6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C65、C143、C200、C54全宗)服务要求:完成山西省档案馆馆藏144.29万页建国后档案的整理及数字化加工工作。本项目为纯服务采购,不涉及计算机设备及软件、档案及办公设备等货物采购,如所列全宗总页数未达到144.29万页,则由馆方提供其他全宗以补足。服务时间: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1月15日之前服务标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64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合同(11N0121504602024601).pdf
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0121504602024601甲方:山西省档案馆乙方: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在采购代理机构山西省国家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中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加工内容甲方提供144.29万页馆藏建国后档案,由乙方进行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二、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陆拾肆万捌仟元整;小写:¥648000;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且已包括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三、费用支付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将项目所需硬件设备及人员准备完毕,通过甲方检查后入场,入场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3.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扫描页数达到50%,甲方验收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4.乙方加工进度达到100%,甲方验收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5.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支付。6.项目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个月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四、售后服务及承诺1.提供已交付影像文件的修正、重扫,以及遗漏文件的补录服务。2.提供已交付目录数据的纠正及遗漏数据(本次项目加工范围内的档案目录)的补录服务。3.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4.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5.项目全部验收完毕后5年内为质保期,期间如乙方的加工成果在利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乙方应当免费重新加工有问题的部分,如乙方不进行或者拖延重新加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新加工的加工费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售后服务范围内,乙方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五、交付1.交付期:乙方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144.29万页建国后档案的整理及扫描工作,并将档案实体及加工成果交付甲方验收。2.交付地点:山西省档案馆。六、验收1.甲方以批次为单位对已通过乙方自检的档案实体及数据进行验收。2.验收以计算机自动检验与人工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能够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采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方式进行100%检验。对于无法用计算机自动检验的项目,如:档案实体、著录条目质量、条目与图像内容对应准确性等,进行人工抽检。3.计算机自动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人工抽检项目的合格率应不低于98%,达不到规定要求定为“不通过”,由乙方对该批加工成果全部重新加工。七、甲方责任1.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乙方的问题协调及技术指导工作。2.配合提供有关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档案,加工所需核心设备(服务器等)。对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各种存储介质进行安全检查并登记造册。3.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成果进行质检和验收。4.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付下一阶段的费用。5.免费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水、电等。6.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参数中规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加工所需各项条件。八、乙方责任1.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设立组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及协调工作。项目组作业人员应在60人以上,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项目组主要负责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确有特殊原因的,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其他人员有变动时须提前向甲方说明并且有后备人员及时补充到位接替工作。2.按甲方要求制定实施进度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完成人员的进场和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3.档案条目著录实行双机著录,确保条目准确率。4.乙方在数字化加工过程中,有档案破损影响加工数据质量时,须按照《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25-2022)和《纸质档案抢救与修复规范第4部分:修复操作指南》(GB/Z42468.4-2023)和甲方的要求进行修复。5.所有参加档案加工工作的员工进入工作场地时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并服从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随身物品在工作期间统一入柜保管。未经甲方同意,非数字化加工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数字化工作场所,确需进入的,须经甲方许可并履行登记手续。6.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与甲方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细节问题,每周向甲方书面提供工作进展情况报告。7.乙方需要求参加本项目的所有员工签订书面保密承诺书并监督员工严格遵守。8.乙方应按GB/T22080、GB/T22081的规定,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保证档案数据的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在甲方的监督下将乙方在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的硬盘、移动存储介质以及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楚的设备全部检查登记并移交甲方统一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9.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档案数据和档案实体带离工作场所。10.除合同本身以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文档资料(纸质和电子的)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文件和资料移交甲方。11.任何因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引起的泄密事件及其他争议、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12.本合同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1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承诺开展工作,加工成果须达到相应要求。1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采用的设备与技术应保证本合同所涉馆藏档案及相关数据资料的安全,乙方在整理扫描中发生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等情形,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甲方有权拒付并收回已付费用。九、违约责任1.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民法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整个项目的加工工作,责任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款总额3‰支付违约金,最高罚款为合同总价的10%,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不能完成所承诺的服务,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已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行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及相关部门肆份,乙方贰份。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三、其他条款1.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本合同标的不同、同类的加工服务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费用按补充合同做相应的增减,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四、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竞争性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安全保密协议。4.乙方在磋商过程中所做的其他承诺。甲方(公章):山西省档案馆,乙方(公章):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山西省档案馆乙方: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遵照《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合同》为甲方提供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工作。为避免档案实体损毁,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作为甲方外包服务承担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外包服务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乙方承担或参与该外包服务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二、本协议涉及信息包括1.外包服务合同中涉及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2.甲乙双方之间工作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3.外包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4.外包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5.经甲乙双方在该外包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三、甲方责任1.甲方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2.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时,应做好交接登记或备案工作。3.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外包服务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四、乙方责任1.乙方对从甲方获得的涉及外包服务工作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2.乙方要制定档案实体交接、加工过程管理、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档案实体保护等工作的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以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与信息安全。3.乙方要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且要积极支持、配合甲方的安全保密检查。4.乙方须确保其工作人员无外籍人士、无犯罪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交甲方备案。乙方须对其聘用的加工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报甲方备案。5.乙方应严禁加工人员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备照相摄像录音功能的设备和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加工场所。6.乙方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档案资料信息和技术信息,严禁留存、复制、摘抄、拍摄档案资料,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档案资料中的信息。7.加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密标识且无解密标识的档案,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处理。8.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项目有关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9.对乙方在加工场所使用的所有设备的保密要求:(1)所有设备使用的软件必须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或正版授权软件;数据安全与网络监控硬件必须使用通过国家安全认证的国产品牌产品;加工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与加工无关的软件。(2)所有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互联网或甲方办公内网及其他公共网络。不得安装具有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和连接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具有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禁止安装使用无线网卡,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便携信息设备。(3)所有设备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拆除或封住信息出口,防止信息外泄;已经拆除或封闭的信息出口,要定期进行检查。(4)所有设备移出场所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处理,并经甲方审批同意登记后方可移出。(5)所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外送维修,维修应由甲方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无法确保数据可靠清除的设备和存储介质,如打印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等,严禁外送维修。(6)所有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未进行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信息和数据清除,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报废的应按保密规定进行处理。(7)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在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将所有使用过的硬盘和其他存储介质移交甲方保管或销毁。严禁擅自带走。(8)乙方要为加工网络配备安全保护系统,准确记录用户访问行为、设备接入以及电子档案信息流向等信息;乙方加工系统要设置管理员、保密员、审计员岗位,实行“三员分离”。五、甲方为实施外包服务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信息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外包服务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其他外包服务工作的单位、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在实施外包服务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外包服务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乙方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相关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按照《山西省档案馆馆藏建国后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合同》的违约条款执行。七、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档案资料信息或技术信息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双方承担永久保密责任。如在本外包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依然要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有关保密责任。八、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九、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有肆份,乙方持有贰份。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行生效。甲方(盖章):山西省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盖章):北京星震同源数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