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从江县应急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52263325603450350858472023000001
二、合同名称:从江县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秀塘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镇、翠里乡、洛香镇、贯洞镇、庆云镇、高增乡、刚边乡10个乡镇)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GZHL-QDN-2307
四、项目名称:从江县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秀塘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镇、翠里乡、洛香镇、贯洞镇、庆云镇、高增乡、刚边乡10个乡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从江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从江县丙妹镇江东中路83号
联系方式:1518690507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巿宁波路3号3栋
联系方式:1898529518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从江县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秀塘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镇、翠里乡、洛香镇、贯洞镇、庆云镇、高增乡、刚边乡10个乡镇) 数量:1.00 单价(元):63308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采购人要求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采购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63308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从江县2023-202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承保协议书甲方:从江县应急管理局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今府办(2014)8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贵州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贵州省2014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理赔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开展好从江县2023年度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保险人从江县秀塘乡、刚边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镇、翠里乡、洛香镇、贯洞镇、庆云镇、高增乡10个乡镇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农户。二、保险期限自2023年3月1日0时起至2024年2月29日24时止,为期一年。三、保险标的和范围(一)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以各乡镇提供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农户统计表》清单为准。1.从江县秀塘乡、刚边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镇、翠里乡、洛香镇、贯洞镇、庆云镇、高增乡10个乡镇村(居、社区)委会有人居住的木质结构连体房屋、砖木结构房,以乡镇为单位按户数投保(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常年居住的一处房屋)。2.简易搭盖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厨房、室内财产、装潢、单独建造的厕所、禽畜间、柴草间、牛栏、猪圈、粮仓、寨门、单独的店面、作坊、易地扶贫搬迁户已拆旧房的,无人居住的房屋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二)保险范围:因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低温冷冻、冰霉、冰凌、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下陷(破坏性地震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四、参保形式采取政府出资投保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政府统一出资保基本的基础上,鼓励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五、保险方案(一)商业保险,分两个保险方案,由农户自愿选择方案进行投保,方案如下:方案一:保费45元/户(其中农户承担30元,县级财政补贴15元),保额20000元;方案二:保费90元/户(其中农户承担75元,县级财政补贴15元),保额40000元。(二)县级政策性统保由县政府统一购买,方案如下:一般农户:保费5元/户,保额5000元;低保、特困户:保费10元/户,保额10000元。六、保险费支付将收缴到的农户应缴保费和根据参保户数县级财政应匹配的保费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七、损失及赔偿认定保险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时,赔偿处理原则上按照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政策性农村住房财产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执行。(一)全部损失包括:保险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墙基、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无显性损毁,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认定为全部损失的,乙方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折扣处理。(二)部分损失:分别包括屋顶(含瓦、橡皮)占房屋保险金额的30%,屋架(梁、仿、柱)按房屋保险金额的40%,楼板、木墙板及门窗占房屋保险金额30%。特殊情况下由各乡镇与保险公司协商,按照保险房屋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三)清污费用:由于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每户清污费用按500元内赔偿。(四)免赔部分:由于遭受火灾、冰霉、风暴、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总损失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免予赔偿。八、服务流程(一)报案在农户房屋受损后,可自行向乙方24小时客服专线95518或从江理赔负责人电话13688558835、15186870493报案,也可由当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向乙方报案,还可通过驻村干部、乡镇(街道)应急站(办)等有关单位及县级应急部门等向乙方报案。(二)现场查勘定损一般案件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县、乡镇应急管理站、办参与查勘定损工作。乙方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查勘定损人员到达现场,需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记录事故情况、了解出险房屋承保信息、确定保险房屋损失情况等。同时要与被保险人(必要时投保人参加)签订赔偿金额协议。(三)保险赔案资料及收集查勘定损人员查勘完现场后,被保险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及提供户口薄影印件、银行存折开户名和账号等相关资料。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现场尽可能一次性收集齐备。(四)理算、核赔及付款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乙方应将赔款事由、赔款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在被保险人所在村委会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之中。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导致本县行政区域内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之中。(五)争议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九、执行条款和责任免除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政策性农村住房财产损失保险条款》相关条款和办法执行。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一)配合做好向农户宣传解释农房保险有关政策和知识以及动员农户参保工作。()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美消防,安个,生学作、劳动保护等方而的相关认律,法现及现定,加强管理,不取合理的预防指施,尽力避免成成少贵在事品的公生,符扣保险标的的安个()保险灾害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心必的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当从时面!方报案:并提供广二簿、银行存折开户名及账号等安料(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山有美员任方价券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购供的社利,在保险人间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索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十、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强方单位公章后生效。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政策性农村住房财产损失保险条款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保险股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法人签字(盖章)法人签约地点:从江具应急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政策性农村住房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扶贫办、综治办、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指定的合法机构及农户本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贵州省辖区内具有本省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下列住户不属于被保险人:有本地农业户口、但外出工作超过二年以上且外地有住房的农户;农村地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户。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具体承保房屋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险建筑;(二)室内财产、装潢、单独修建的厕所、禽畜间、柴草间、牛栏、猪舍、粮仓、寨门、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低温冷冻、冰霜、冰凌、泥石流、崩塌、滑坡、地面下陷;(三)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小于M4.7级(不含)且最大地震烈度小于VI度(不含)的地震;(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果动、悉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破坏性地震;(五)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注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房屋,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不高于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八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二)财产损失清单;(三)发票、费用单据;(四)有关部门的证明;(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易行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另行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具体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台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6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熨毁沾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但保险人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干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房屋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房屋损毁,属感应雷击。(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八)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九)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低温冷冻:包括低温连阴雨、低温冷害、霜冻和寒潮等。(十一)冰震: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十三)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四)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六)地面下陷: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塌陷,也属地面下陷。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陷、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员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九)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VI度及以上的地震。(二十)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一)次生灾害:指强烈地震或海啸发生后,自然以及社会原有的状态被破坏,造成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水灾、瘟疫、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等一系列的因地震或海啸引起的灾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