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2024)
【初始合同】新安街道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BADL2024000065-A
二、合同名称:【初始合同】新安街道人民调解法律服务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BADL2024000065
四、项目名称:新安街道人民调解法律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9区宝民一路202-8号
供应商(乙方):A标: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B标段: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C标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089号富基帕克大厦1层01-07号房、2层07-11号房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安街道人民调解法律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法律咨询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3
主要标的单价:2220000
合同金额:222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新安街道办事处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01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06
九、其他补充事宜:此包有3个标段。A标段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合同金额为916000元/年;B标度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合同金额为850000元/年;C标度合同服务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合同金额为454000元/年。
《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C标段-鹏乾).pdf
《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B标段-穗江).pdf
《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A标段-华商).pdf
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4115P法定代表人:郭暖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9区宝民一路202-8号乙方: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335272315P法定代表人:彭峰灵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2号彭年广场36层3608-3609室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BADL2024000065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如下:一、服务范围(一)概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在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上川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第1页共15页(二)目的及建设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为平台,依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服务期限(一)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二)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本项目项下第一年签订合同;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甲方予以安排续签下一年的服务合同;如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不满意或者项目遇政策调整而取消,甲方有权不再续约。(三)乙方须承诺如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还未确定接管单位,乙方须按投标承诺做好过渡期保障工作。三、服务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工作时间要求、服务成果要求、质量标准(一)服务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市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规定,依法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第2页共15页民间纠纷。(2)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关人民调解的其他工作。(二)工作质量要求(1)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2)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3)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狗私柱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4)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三)工作时间要求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四)服务成果要求(1)乙方应指派一名律师负责本项目工作,该律师需执业第3页共15页10年以上,并且是乙方合伙人,乙方指派本所律师(合伙人)彭峰灵为此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2)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3)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4)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衔私柱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质量标准(1)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2)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3)自觉遵守所驻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和派第4页共15页驻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每月(半年、年)向甲方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四、人员要求(一)人员数量要求。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每个驻点派出所工作室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乙方每年应按每个派出所奖励1人,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年度奖励,奖励人员名单由甲方考评后产生。(二)具体人员素质要求。乙方聘请用以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办事公道,有社会责任感,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身体健康,年龄在22岁以上至50岁以下;(3)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以及公文处理能力;(4)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5)具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三)其他要求(1乙方需保证所聘用的专职调解员能遵守相关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考核办法和评议办法等,能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第5页共15页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2)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3)乙方应保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年调换率不得超过30%。在合同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及用工单位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4)乙方指派的调解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可委托一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值班,两人为A、B角。B角根据A角调解员指示开展调解工作,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A角调解员承担。B角名单需报甲方备案。五、后续服务要求(一)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二)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三)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衔私柱法,第6页共15页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四)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乙方负责调解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甲方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六)乙方应对调解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调解员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七)乙方负责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社保、交通、通讯等费用。(八)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1)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2)经考核不合格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狗私杠法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聘用作业人员和配备作业设备,并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展服务,并做好合同始止过渡期的服务交接工作。六、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由甲方对乙方驻点人员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第7页共15页扣分制。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序号考核项目扣分人员管理考核标准1驻点人员未能按照甲方及驻点派出所工作安排,出现缺岗缺位的1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2驻点人员擅自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到新人员到位之日1分/人/天人员管理考核标准3因驻点人员的个人原因,引起派出所向甲方进行投诉或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4乙方未按时与驻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发放工资、补助、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5随意更换正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6驻点人员非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或驻点人员向新安街道报备的委托值班人员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5分/人/次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出现不良工作作风与不良工作纪律的被群众有效投诉等情况5分/次服务质量考核标准23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进行违规受理、调查、实施调解的在调解期间,挑拨当事人诉讼或在调解室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5分/次5分/人/次4未按要求开展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等情况3分/人/次5未及时受理、调解纠纷,导致出现民转刑、民转治、非正常越级上访、群体性案事件等情况3分/次6经调解完成的纠纷案件未作登记的2分/次7调解完成的案件未按要求制作协议书的或制作协议书不规范的1分/次(最高扣10分)8调解案件卷宗保存不规范的2分/次·9制作协议书资料缺失的(案件卷宗基本具备1.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2.调解的笔录、3.协议书、4.履行情况的证明、5.证据材料或调解照片)1分/宗10调解成功的案件未能及时录入到“i调解”平台的2分/次11未能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新安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5分/次(二)考核标准(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第9页共15页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①违反司法局、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②经考核不合格的;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④严重失职,营私舞聲,狗私柱法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合同价款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454000元/年。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企业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乙方应承担未来时期人工工资、物价上涨、劳动合同补偿等因素对服务价格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同等服务数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费用。八、付款方式(一)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支付三个月服务费作为预付款(如同期发生需扣减的考核金额,于第四个月服务费中扣减);三个月期满后,后续每个月服务费于次月15日前支付(扣减同期考核金额)。具体支出以财政经费管理要求为准。(二)每月度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上,全额拨付该月度款项;每月度70分-84分之间,按照实际得分少于85分的分数部分,每分扣当月度款项的1%,即扣除(85-考核得分)*1%的款项;低于70分的,按照(实际得分数/总分)*该月度款项进行支付,应付金额不低于月度款项的50%。第10页共15页(三)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根据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考评结果及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付款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申请付款;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因此而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四)鉴于本项目均为财政资金项目,对于政府付款流程等情况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催促支付,但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因此而暂停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五)对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等,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付款时做扣除处理。九、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一)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追究责任,乙方应赔偿因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办案差旅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所有信息都属于第11页共15页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依然有效。十、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乙方的日常工作检查、考勤及考核;2.指导乙方开展人民调解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不合格的乙方调解员进行调换,乙方在一年内因工作原因被甲方提出调换调解员总数比例超过30%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二)乙方权利义务1.监督、指导指派的驻点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2.为指派的调解员提供业务指导工作支持和保障;3.如指派的驻点调解员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及时更换指派调解员;4.乙方及乙方人员应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未对外公开的资料、信息、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且不得利用上述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泄密的责任;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第12页共15页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人民调解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街道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街道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如存在项目服务中被有效投诉、人员资质不合格、管理不善等情况,经甲方3次以上约谈、对乙方或乙方人员提出建议或意见,乙方未能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的,或是改进后仍未能达到合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赔偿。十二、争议处理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第13页共15页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三、合同效力及其他(一)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四)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改变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五)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六)合同以及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七)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合同。(八)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第14页共15页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九)如果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终止部分服务的价款,并不再对乙方作出额外赔偿。(十)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盖章):沙早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2024年4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画的子灵204年4月间签约日期8第15页共15页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4115P法定代表人:郭暖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9区宝民一路202-8号乙方: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57004809X8法定代表人:傅立标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08号富基帕克大厦1层01-07号房、2层07-11号房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BADL2024000065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如下:一、服务范围(一)概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在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镇南、宝民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各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第1页共15页(二)目的及建设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为平台,依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服务期限(一)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二)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本项目项下第一年签订合同;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甲方予以安排续签下一年的服务合同;如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不满意或者项目遇政策调整而取消,甲方有权不再续约。(三)乙方须承诺如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还未确定接管单位,乙方须按投标承诺做好过渡期保障工作。三、服务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工作时间要求、服务成果要求、质量标准(一)服务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规定,依法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第2页共15页民间纠纷。(2)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关人民调解的其他工作。(二)工作质量要求(1)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2)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3)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狗私柱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4)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三)工作时间要求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四)服务成果要求(1)乙方应指派一名律师负责本项目工作,该律师需执业第3页共15页10年以上,并且是乙方合伙人,乙方指派本所律师(合伙人)傅立标为此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2)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3)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4)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衔私柱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质量标准(1)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2)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3)自觉遵守所驻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和派第4页共15页驻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每月(半年、年)向甲方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四、人员要求(一)人员数量要求。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每个驻点派出所工作室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乙方每年应按每个派出所奖励1人,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年度奖励,奖励人员名单由甲方考评后产生。(二)具体人员素质要求。乙方聘请用以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办事公道,有社会责任感,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身体健康,年龄在22岁以上至50岁以下;(3)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以及公文处理能力;(4)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5)5具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三)其他要求(1)乙方需保证所聘用的专职调解员能遵守相关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考核办法和评议办法等,能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第5页共15页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2)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3)乙方应保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年调换率不得超过30%。在合同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及用工单位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4)乙方指派的调解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可委托一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值班,两人为A、B角。B角根据A角调解员指示开展调解工作,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A角调解员承担。B角名单需报甲方备案。五、后续服务要求(一)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二)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三)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绚私柱法,第6页共15页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四)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乙方负责调解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甲方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六)乙方应对调解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调解员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七)乙方负责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社保、交通、通讯等费用。(八)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1)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2)经考核不合格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狗私柱法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聘用作业人员和配备作业设备,并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展服务,并做好合同始止过渡期的服务交接工作。六、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由甲方对乙方驻点人员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第7页共15页扣分制。考核内容:2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进行违规受理、调查、实施调解的5分/次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出现不良工作作风与不良工作纪律的、被群众有效投诉等情况5分/次6驻点人员非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或驻点人员向新安街道报备的委托值班人员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5分/人/次5随意更换正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5分/人/次4乙方未按时与驻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发放工资、补助、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的5分/人/次3因驻点人员的个人原因,引起派出所向甲方进行投诉或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的5分/人/次2驻点人员擅自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到新人员到位之日1分/人/天人员管理考核标准1驻点人员未能按照甲方及驻点派出所工作安排,出现缺岗缺位的1分/人/次考核项目序号考核项目扣分第8页共15页11未能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新安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5分/次10调解成功的案件未能及时录入到“i调解”平台的2分/次9制作协议书资料缺失的(案件卷宗基本具备1.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2.调解的笔录、3.协议书、4.履行情况的证明、5.证据材料或调解照片)1分/宗8调解案件卷宗保存不规范的2分/次调解完成的案件未按要求制作协议书的或制作协议书不规范的1分/次(最高扣10分)6经调解完成的纠纷案件未作登记的2分/次5未及时受理、调解纠纷,导致出现民转刑、民转治、非正常越级上访、群体性案事件等情况3分/次4未按要求开展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等情况3分/人/次3在调解期间,挑拨当事人诉讼或在调解室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5分/人/次730MG(二)考核标准(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第9页共15页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①违反司法局、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②经考核不合格的;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④严重失职,营私舞聲,狗私柱法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合同价款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850000元/年。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企业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乙方应承担未来时期人工工资、物价上涨、劳动合同补偿等因素对服务价格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同等服务数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费用。八、付款方式(一)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支付三个月服务费作为预付款(如同期发生需扣减的考核金额,于第四个月服务费中扣减);三个月期满后,后续每个月服务费于次月15日前支付(扣减同期考核金额)。具体支出以财政经费管理要求为准。(二)每月度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上,全额拨付该月度款项;每月度70分-84分之间,按照实际得分少于85分的分数部分,每分扣当月度款项的1%,即扣除(85-考核得分)*1%的款项;低于70分的,按照(实际得分数/总分)*该月度款项进行支付,应付金额不低于月度款项的50%第10页共15页(三)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根据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考评结果及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付款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申请付款;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因此而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四)鉴于本项目均为财政资金项目,对于政府付款流程等情况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催促支付,但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因此而暂停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五)对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等,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付款时做扣除处理。九、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一)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追究责任,乙方应赔偿因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办案差旅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所有信息都属于第11页共15页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依然有效。十、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乙方的日常工作检查、考勤及考核;2.指导乙方开展人民调解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不合格的乙方调解员进行调换,乙方在一年内因工作原因被甲方提出调换调解员总数比例超过30%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二)乙方权利义务1.监督、指导指派的驻点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2.为指派的调解员提供业务指导工作支持和保障;3.如指派的驻点调解员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及时更换指派调解员;4.乙方及乙方人员应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未对外公开的资料、信息、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且不得利用上述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泄密的责任;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第12页共15页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人民调解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街道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街道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如存在项目服务中被有效投诉、人员资质不合格、管理不善等情况,经甲方3次以上约谈、对乙方或乙方人员提出建议或意见,乙方未能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的,或是改进后仍未能达到合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赔偿。十二、争议处理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第13页共15页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三、合同效力及其他(一)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四)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改变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五)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六)合同以及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七)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合同。(八)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第14页共15页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九)如果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终止部分服务的价款,并不再对乙方作出额外赔偿。(十)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2024年4月日师律生乙方(盖章手:Y1签约日期:2204年4月日440303第15页共15页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合同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44115P法定代表人:郭暖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9区宝民一路202-8号乙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4782924R法定代表人:高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3层、22A、23A、24A、25A、26A层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BADL2024000065号招标项目的投标结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中标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如下:一、服务范围(一)概况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在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乐、翻身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各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第1页共15页(二)目的及建设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工作室为平台,依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服务期限(一)本项目服务期限1年,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二)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本项目项下第一年签订合同;甲方将对乙方总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甲方予以安排续签下一年的服务合同;如甲方对乙方履约情况不满意或者项目遇政策调整而取消,甲方有权不再续约。(三)乙方须承诺如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前甲方还未确定接管单位,乙方须按投标承诺做好过渡期保障工作。三、服务内容、工作质量要求、工作时间要求、服务成果要求、质量标准(一)服务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深圳市实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规定,依法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第2页共15页民间纠纷。(2)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关人民调解的其他工作。(二)工作质量要求(1)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2)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3)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狗私杠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4)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三)工作时间要求新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四)服务成果要求(1)乙方应指派一名律师负责本项目工作,该律师需执业第3页共15页10年以上,并且是乙方合伙人,乙方指派本所律师(合伙人)吴桐为此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2)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3)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4)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狗私柱法,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质量标准(1)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2)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3)自觉遵守所驻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和派第4页共15页驻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每月(半年、年)向甲方报送工作情况和报表,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四、人员要求(一)人员数量要求。乙方需安排一位项目负责人,且每个驻点派出所工作室派驻4名(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常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乙方每年应按每个派出所奖励1人,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年度奖励,奖励人员名单由甲方考评后产生。(二)具体人员素质要求。乙方聘请用以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1)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协调,办事公道,有社会责任感,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身体健康,年龄在22岁以上至50岁以下;(3)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以及公文处理能力;(4)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5)具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历者优先录用。(三)其他要求(1乙方需保证所聘用的专职调解员能遵守相关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考核办法和评议办法等,能对每个调解的纠纷案件按照规定的程第5页共15页序和要求,完成案件受理、调查、实施调解、制作调解书、回访(记录履行情况)、制作案卷等六项工作。(2)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人民调解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乙方应按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保证调解员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休假,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3)乙方应保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年调换率不得超过30%。在合同服务期内,未经甲方及用工单位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派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4)乙方指派的调解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可委托一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值班,两人为A、B角。B角根据A角调解员指示开展调解工作,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A角调解员承担。B角名单需报甲方备案。五、后续服务要求(一)乙方应组织调解员进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熟练掌握人民调解程序和要领,正确把握调解的进展和导向,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二)乙方调解员在调解期间,不得挑拨当事人诉讼;对于因调解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应引导其循法律途径解决。(三)乙方调解员应遵守法律和人民调解员工作守则,在调解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依法调解,不狗私柱法,第6页共15页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四)实行调解员过错追究制。乙方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向乙方提出调换。调解员违反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五)乙方负责调解员业务管理、教育、培训,并配合甲方对调解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等。(六)乙方应对调解员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评估,以促进调解员业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七)乙方负责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社保、交通、通讯等费用。(八)甲方定期组织对乙方提供的调解员进行考核。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1)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2)经考核不合格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狗私柱法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聘用作业人员和配备作业设备,并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展服务,并做好合同始止过渡期的服务交接工作。六、考核办法(一)考核方式由甲方对乙方驻点人员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第7页共15页扣分制。考核内容:考核项目序号考核项目扣分人员管理考核标准1驻点人员未能按照甲方及驻点派出所工作安排,出现缺岗缺位的1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2驻点人员擅自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到新人员到位之日1分/人/天人员管理考核标准3因驻点人员的个人原因,引起派出所向甲方进行投诉或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4乙方未按时与驻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发放工资、补助、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5随意更换正在提供服务的人员的5分/人/次人员管理考核标准6驻点人员非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或驻点人员向新安街道报备的委托值班人员不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调解工作经验的5分/人/次服务质量考核标准1出现不良工作作风与不良工作纪律的、被群众有效投诉等情况5分/次服务质量考核标准2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进行违规受理、调查、实施调解的5分/次第8页共15页3在调解期间,挑拨当事人诉讼或在调解室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5分/人/次4未按要求开展人民调解业务知识、调解技巧、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等情况3分/人/次5未及时受理、调解纠纷,导致出现民转刑、民转治、非正常越级上访、群体性案事件等情况3分/次6经调解完成的纠纷案件未作登记的2分/次7调解完成的案件未按要求制作协议书的或制作协议书不规范的1分/次(最高扣10分)8调解案件卷宗保存不规范的2分/次9制作协议书资料缺失的(案件卷宗基本具备1.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2.调解的笔录、3.协议书、4.履行情况的证明、5.证据材料或调解照片)1分/宗10调解成功的案件未能及时录入到“i调解”平台的2分/次11未能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新安街道交办的其它工作5分/次(二)考核标准(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第9页共15页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如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①违反司法局、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要求,情节严重的;②经考核不合格的;③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假案错案的;④严重失职,营私舞整,询私柱法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合同价款本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916000元/年。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企业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乙方应承担未来时期人工工资、物价上涨、劳动合同补偿等因素对服务价格造成的影响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同等服务数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增加任何费用。八、付款方式(一)在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支付三个月服务费作为预付款(如同期发生需扣减的考核金额,于第四个月服务费中扣减);三个月期满后,后续每个月服务费于次月15日前支付(扣减同期考核金额)。具体支出以财政经费管理要求为准。(二)每月度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上,全额拨付该月度款项;每月度70分-84分之间,按照实际得分少于85分的分数部分,每分扣当月度款项的1%,即扣除(85-考核得分)*1%的款项;低于70分的,按照(实际得分数/总分)*该月度款项进行支付,应付金额不低于月度款项的50%。第10页共15页(三)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根据经甲方签字确认的考评结果及应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付款申请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申请付款;乙方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因此而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四)鉴于本项目均为财政资金项目,对于政府付款流程等情况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催促支付,但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因此而暂停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五)对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等,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付款时做扣除处理。九、知识产权及保密义务(一)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追究责任,乙方应赔偿因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办案差旅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二)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所有信息都属于第11页共15页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依然有效。十、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乙方的日常工作检查、考勤及考核;2.指导乙方开展人民调解工作;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不合格的乙方调解员进行调换,乙方在一年内因工作原因被甲方提出调换调解员总数比例超过30%的,视为乙方不能胜任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乙方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二)乙方权利义务1.监督、指导指派的驻点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2.为指派的调解员提供业务指导工作支持和保障;3.如指派的驻点调解员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及时更换指派调解员;4.乙方及乙方人员应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驻点派出所的未对外公开的资料、信息、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且不得利用上述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泄密的责任;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第12页共15页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1)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按月考核,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更换派驻人员,月度考核扣分40分以上累计三个月,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2)人民调解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街道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街道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如存在项目服务中被有效投诉、人员资质不合格、管理不善等情况,经甲方3次以上约谈、对乙方或乙方人员提出建议或意见,乙方未能及时予以整改完善的,或是改进后仍未能达到合同对服务质量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并赔偿。十二、争议处理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第13页共15页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三、合同效力及其他(一)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四)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改变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五)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六)合同以及双方来往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七)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合同。(八)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第14页共15页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九)如果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终止部分服务的价款,并不再对乙方作出额外赔偿。(十)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责。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约日期:2024年4月1乙方(盖章):商律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广2024年4月1月分A第15页共15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