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咨询服务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 工业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E4358220241

二、合同名称:《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TC249H03N
四、项目名称: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
地 址:天山区金银路56号
联系方式:13579245173
供应商(乙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
联系方式:1820118161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 数量:1.00 单价(元):497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1.分析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面临的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用地、交通等问题;2.提出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要求;3.研究制定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4.开展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指标体系设计研究。服务要求:以自治区各级各类工业、物流等产业园区为研究主体,充分对接自治区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深入调研分析全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面临的问题,明确园区单元和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内容,规范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起至2024年12月底完成最终成果服务标准:合格(通过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2.合同金额(元):497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pdf

甲方合同编号:11乙方合同编号:11《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受托方(乙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4月签订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6号受托方(乙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6070C账户信息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账户名称: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号:866780350110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由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并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及相关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技术服务工作。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此项目,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1项目基本情况1.1项目名称: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项目1.21.2工作目标以自治区各级各类工业、物流等产业园区为研究主体,充分对接自治区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深入调研分析全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面临的问题,明确园区单元和地块详细规划编制内容,规范自第1页共13页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研究提出园区产业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公用设施、综合防灾等编制要求;明确园区用地布局、交通管控、竖向设计等,深化涉及开发容量、工业用地地块控制、线位坐标等弹性控制编制要求,作为各地编制园区详细规划的依据,有效支撑自治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细化、传导内容。同时配套出台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研究探索园区规划指标标准。2项目依据目项目中标通知书。口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目其它:完成本合同项下项目所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5.1条所列依据。3项目工作内容3.1分析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面临的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用地、交通等问题,梳理各省、市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中涉及园区和用地的相关要求,总结方法经验,提出对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可借鉴内容。3.2提出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工业园区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编制内容,深化工业用地控制线等刚性传导管控,细化城市更新、综合防灾、混合用地等要求,探索留白机制等,最终形成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要求。提出现有详细规划成果的评估机制和要求,经评估符合要求或补充完善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3.3研究制定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2页共13页3.4开展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指标体系设计研究开展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指标体系设计研究,确定开发容量、配套设施、道路交通指标体系。如果后期申报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应配合甲方完成修改完善和申报工作。4工作进度安排甲乙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即开展资料收集整理分析、项目调研等工作,2024年12月底前按合同要求完成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项目工作,形成《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具体成果名称可根据实际需要再做调整)。在合同展行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上述工作进度和阶段成果要求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顺延。5成果要求5.1经甲乙方确定,本次工作成果包含如下两项内容:(1)《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成果及附件含(专家论证意见、部门意见、会议纪要等),需满足国家专项规划相关标准、要求和自然资源部最新要求;(2)制定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3)如甲方要求制作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以外的工作成果,原则上乙方应积极配合,制作费用应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6成果交付6.1双方约定,由乙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甲方汇交全部成果。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成果形式包含纸质成第3页共13页果和电子资料(DWG、PPT、JPG等可编辑格式);提供《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成果、附件、《自治区园区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电子资料各一套,纸质成果各五套。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要时,甲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最终成果的构成进行调整,并调整交付成果的数量及形式。6.3甲方应按阶段就乙方交付的成果进行盖章确认签收,包括但不限于初稿、终稿、签收单等材料。7服务费(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7.1本合同技术咨询服务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4975000元(大写:肆拾玖万柒仟伍佰元整)7.2本条约定的服务费总价为含税价,合同总金额已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前期调研、资料收集、成果报告、成果编制及所产生的交通、差旅、设备、材料、专家费、会议费等相关费用,即甲方无需就本合同相关事宜再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7.3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3期付款:(1)首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248750元(大写:贰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第二期: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初步成果且甲方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即人民币199000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元整)。(3)第三期: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最终成果后10天内支付合同尾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49750元(大写:肆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第4页共13页(4)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甲方已按期支付。7.4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等值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发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甲方需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向乙方提供重新开具发票文件,乙方收到甲方重新开具发票文件后3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开票后10日内送达给甲方签收。如增值税发票发生遗失情况,有证据表明由甲方原因造成发票丢失,乙方可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发票,但需甲方出具发票遗失说明,澄清乙方责任,以免对乙方造成税务风险。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甲方不得以发票丢失原因拒绝向乙方付款。乙方账户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1经甲乙方协定甲方指派专人(甲方联系人姓名:杨春,联系方式:13579245173,邮箱:1172667958@qq.com)负责与乙方联系,向提供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文件及跟进支付服务费用事宜,接受乙方就本项目的咨询及沟通,并代表甲方向乙方就项目编制成果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及验收确认书面文件(最终验收通过并确认以甲方加盖公章的验收文件为准)。如甲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8.1.2本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资料清单,甲方收到清单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且与自治区工业用地详细规划规程编制工作所需的基础材料,及时协助乙方收集第5页共13页基础资料,并配合负责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实施条件。8.1.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合同价款。8.1.4甲方有权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各阶段成果的汇报、审查、研讨等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及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8.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有严重错误或有正当理由对乙方项目组主要成员履行的服务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乙方替换项目组主要成员。8.1.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等进行规划设计工作。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1乙方以回甲乙方签署合同口收到定金口收到任务委托书口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作为本项目开工的标志。8.2.2经甲乙方协定乙方指派专人(联系人姓名:薛严,联系方式:18201181619,邮箱:xueyan@thupdi.com)负责与甲方联系,接受甲方就本项目的咨询及沟通,有关资料文件接收。如乙方变更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8.2.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项目成果,对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8.2.4乙方应按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进行工作。第6页共13页8.2.5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举办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研讨等工作,并负责解答相应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8.2.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情况。8.2.7对于已经提交成果验收的各阶段成果文件,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书面成果审查或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必要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书面报告说明成果修改的详细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修改已经验收的成果文件。8.2.8乙方应依据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各层次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替换项目组主要成员时,应及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8.2.9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项目成果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产品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起诉、索赔或任何异议。8.2.10专家验收和评审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成果权属9.1甲方支付完本合同全部款项后即拥有本合同项目的所有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乙方可以使用展行本合同产生的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论文发表、申报奖项等,但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9.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公开成果时注明乙方为本合同项目受委托人。10保密义务第7页共13页10.1甲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知识产权。10.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资料或成果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及甲方关联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或商业秘密、行政计划、甲方计划、行政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使用前述秘密,如发生以上情况,确认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需要的除外。10.3乙方需约东乙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10.4保密期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规划期保持一致。11违约责任11.1甲乙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能在双方书面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项目发生变更后甲方没有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则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2)乙方应按双方书面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成果工作,合同展行期间,如因政策、技术规范、控制指标发生改变等非乙方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返工、延期等工作量明显增加,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协商相关补偿事宜。第8页共13页(3)在甲乙方书面约定的时间内且未征得甲方同意延期的情况下,乙方没有提交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费用中抵扣。(4)在甲乙方书面约定的时间内且未征得甲方同意延期的情况下,乙方没有提交工作成果超过15个工作日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2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1)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2)乙方违约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的;(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或提交的工作成果侵犯第三方权益,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期限展行合同义务的。11.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有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其它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情形,均为违约行为,须按甲方选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责任,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1)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3)赔偿全部直接损失;(4)随时解除合同。第9页共13页11.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11.5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2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2.1因发生不可抗力;12.2发生了甲乙方所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不利于合同继续执行。13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13.1甲方在审查中如对乙方提交的成果有异议时,应自收到成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予以认可并确认。13.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并函复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1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城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5其他条款第10页共13页15.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成果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政策、技术规范、控制指标发生改变等非乙方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返工、延期等工作量明显增加,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协商相关补偿事宜。15.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完成审批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服务款。15.2.1乙方已启动项目并实施的,甲方在交付初稿前终止的,则双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约定的首期款结算。15.2.2在乙方交付初稿成果后终止的,双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80%结算。15.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5.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来往的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经双方协商认可后,均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15.6本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转换,至少发表1-2篇论文。16名词解释16.1甲乙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6.1.1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第11页共13页16.1.2本合同中的书面文件是指:直接送达、通过邮局送达的挂号信、快递邮寄、传真的书面文件。16.2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如地震、海、痘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疫情等情形。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方约定如下:16.2.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16.2.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双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16.2.3如果发生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甲乙方应立即互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依据补充协议开展工作,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17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9本合同不涉及任何关联条款。第12页共13页(本页无正文,为《自治区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签字盖章页)。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盖章)孙艳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6号电话:1899770887939乙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电话:010-828190002024年4月8日第13页共13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技术咨询服务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规程 工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