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道路建设 桥梁维修加固 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2024)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191000202402000087A_001
二、合同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191000202402000087
四、采购项目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
地    址: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
联系方式:82689865
供应商(乙方):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商务中心八楼804室
联系方式:150691658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监理服务      无      1      52      5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0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09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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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合同编号:SDGP370191000202402000087A_001计划编号:37019100022800120240017采购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供应商: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众联永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采购人(全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供应商(全称):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二、服务期限6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费率合同。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监理费率。成交监理费费率为:2.6%。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刘守京。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20,0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中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付款。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或实际完成工程造价乘以中标费率的85%,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值乘以中标费率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具体支付以采购人财政资金到位为准)备注: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规有效、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贰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商务中心八住所:,楼804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31-59723208传真:,传真:0531-5972320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青年开户银行:,路分理处账号:,账号:1515070104000463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1600住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商务中心八楼804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31-59723208传真:传真:0531-5972320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青年路分理处账号:账号:1515070104000463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1600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1.3服务内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对中心区桥梁加固及零星维护项目进行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1.4服务的进度安排:6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详见附件2。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成交监理费率,监理费率2.6%。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监理费费率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详见付款方式。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知识产权属于采购人,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向第三方提供。7.3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供应商自行解决,与采购人无关。若为采购人带来损失,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转让8.1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附件1成交明细表单位:元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说明1现场项目监理人员工资283168.322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51485.153本工程监理期间与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15445.544常规试验检测费用10297.035公司管理人员工资77227.726行政办公费18019.807业务培训费15445.548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12871.299利润30891.1010税金5148.51合计(即监理费)合计(即监理费)大写:伍拾贰万元整大写:伍拾贰万元整合计(即监理费)合计(即监理费)小写:520000.00元小写:520000.00元附件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一览表附件3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的合同文件,积极履行合同权利义务。(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及时提醒对方纠正。(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要求对方改正或纠错,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9)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10)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行为。(1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12)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1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2.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3.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4.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本合同作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04月25日日期:2024年04月25日附件4一、违约条款1、由于乙方原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按延迟部分项目费用金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从项目费用余款中扣除。如迟延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乙方拒绝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其工作成果进行修订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3、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4、乙方履行服务过程中,若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进行整改,如若整改结果仍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6、乙方负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在履行服务过程中造成采购人、乙方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7、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8、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9、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10、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11、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二、违约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如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监理人应全部予以赔偿。1.2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对监理人进行处罚:(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违规在外项目兼职,3万元/次(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万元/次(3)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1万元/次(4)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或造价员或其他人员,0.5万元/次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应如实记录监理机构各人员包括辅助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末向委托人提交出勤表。监理人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的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服务总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1.3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如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4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工作不当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1.5监理人违约的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视为监理人违约:(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兼任其他项目监理人员,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3)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向与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外,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惩罚。(4)工程未达到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属监理人责任的,监理人应赔偿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责任不清的,监理人应付连带赔偿责任。(5)若工期延误,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每延误一天工期按监理费用的万分之五赔偿。(6)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7)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机构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任一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8)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在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或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的违约程度采取下列任一措施(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的监理服务):(a)人员缺岗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5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无论何职务)200元/人·天监理员或其他人员100元/人·天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b)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者扣除10000元/人的违约金。(c)委托人可以提前14天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d)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专业需要,并向监理人下发了要求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3日内,监理人仍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300元/人·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e)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除应负相应责任外,委托人还可按以下标准酌情予以处罚: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处罚标准为1000元-5000元/起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标准为5000元-10000元/起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标准为10000元以上。(f)在监理期内,在重大活动或者上级部门检查过程中,因监理人原因未按照相关标准实行监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程度每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1万元违约金。(9)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保险保函费、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10)本合同约定的罚款及违约金有矛盾时,以较高者为准。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合同编号:SDGP370191000202402000087A_001计划编号:37019100022800120240017采购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供应商: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众联永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采购人(全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供应商(全称):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二、服务期限6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费率合同。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监理费率。成交监理费费率为:2.6%。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刘守京。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20,0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甲方根据乙方在合同中所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付款。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或实际完成工程造价乘以中标费率的85%,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值乘以中标费率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具体支付以采购人财政资金到位为准)备注: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规有效、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4月25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贰份。采购人: (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商务中心八楼 804 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0531-59723208传真:传真:0531-5972320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青年路分理处账号:账号:15150701040004633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1600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服务。1.3服务内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对中心区桥梁加固及零星维护项目进行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1.4服务的进度安排:6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详见附件2。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最终结算监理费=工程结算造价×成交监理费率,监理费率2.6%。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监理费费率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详见付款方式。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知识产权属于采购人,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向第三方提供。7.3供应商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供应商自行解决,与采购人无关。若为采购人带来损失,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第八条转让8.1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附件1成交明细表单位:元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说明1现场项目监理人员工资283168.322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51485.153本工程监理期间与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15445.544常规试验检测费用10297.035公司管理人员工资77227.726行政办公费18019.80 7业务培训费15445.548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12871.299利润30891.10 10税金5148.51合计(即监理费)大写:伍拾贰万元整合计(即监理费)小写:520000.00元附件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学历专业职务备注1刘守京本科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总监2关大鹏本科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专监3路轩本科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4韩宁本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员附件3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山东商易通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的合同文件,积极履行合同权利义务。(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及时提醒对方纠正。(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要求对方改正或纠错,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9)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10)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行为。(1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12)乙方及其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1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2.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3.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4.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5.本合同作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部中航油库临时道路建设项目、桥梁维修加固项目、临空经济区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日期:2024年04月25日日期:2024年04月25日附件4一、违约条款1、由于乙方原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按延迟部分项目费用金额为基数,按延迟时间每日以千分之一计收违约金,从项目费用余款中扣除。如迟延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2、乙方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乙方拒绝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其工作成果进行修订的,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3、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4、乙方履行服务过程中,若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内进行整改,如若整改结果仍不能满足甲方的需求,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业务转包或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6、乙方负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在履行服务过程中造成采购人、乙方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赔偿损失。7、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8、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9、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10、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本次和再次采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执行。11、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二、违约责任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如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监理人应全部予以赔偿。1.2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机构人员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如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措施对监理人进行处罚:(1)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违规在外项目兼职,3万元/次(2)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万元/次(3)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1万元/次(4)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或造价员或其他人员,0.5万元/次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后方可离开。监理人应如实记录监理机构各人员包括辅助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末向委托人提交出勤表。监理人应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应合理调配监理机构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很好的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尽管监理人已按监理规划中的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机构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监理机构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监理服务总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1.3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如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4如果因为监理人监理工作不当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1.5监理人违约的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视为监理人违约:(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兼任其他项目监理人员,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3)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向与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外,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惩罚。(4)工程未达到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属监理人责任的,监理人应赔偿因监理人原因引起的委托人的全部损失,责任不清的,监理人应付连带赔偿责任。(5)若工期延误,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方有权索赔,索赔金额为每延误一天工期按监理费用的万分之五赔偿。(6)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7)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单位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机构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任一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8)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在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或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人的违约程度采取下列任一措施(违约金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的监理服务):(a)人员缺岗的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5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无论何职务)200元/人·天监理员或其他人员100元/人·天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b)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以上人员)一年内缺岗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者扣除10000元/人的违约金。(c)委托人可以提前14天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d)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专业需要,并向监理人下发了要求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3日内,监理人仍未按委托人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300元/人·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e)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除应负相应责任外,委托人还可按以下标准酌情予以处罚: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处罚标准为1000元-5000元/起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处罚标准为5000元-10000元/起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处罚标准为10000元以上。(f)在监理期内,在重大活动或者上级部门检查过程中,因监理人原因未按照相关标准实行监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程度每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1万元违约金。(9)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保险保函费、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10)本合同约定的罚款及违约金有矛盾时,以较高者为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临时道路建设 桥梁维修加固 交通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