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某某单位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某某单位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11101000011560062
五、合同编号:11N74221845520244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
详见附件

1.0
38000
38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某某单位
联系人:谢丽娜
联系电话:19351210090
传真:/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某某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同.pdf

重要提示请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受托方予以说明或者修改。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新疆•喀什邮编(PostCode):844000电话(Tel):0998-2306277,1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24)京律法顾字第号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女子监狱负责人:帕日哈提·尼牙孜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木什乡博斯坦村电话:19351210090乙方: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蒋吉祥地址:喀什市和谐路28号海悦汇城24号楼4楼电话:13899144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具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蒋三元团队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为履行职务。第二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在甲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条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一年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参与甲方合同审核并现场或远程参加合同审核会议,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参与化解与甲方有关的信访案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现场法律知识宣讲;□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邮编(PostCode):844000电话(Tel):0998-2306277,2□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如经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可作为甲方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甲方要求,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审查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二)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及上级、下级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单位的法律事务。(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所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同时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等专项法律服务。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优先承办甲方法律事务。根据甲方业务需要,顾问律师可委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保证及时完成受托事项。(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三)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四)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及开展情况。(五)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七)乙方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八)乙方代表甲方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五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二)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四)甲方指定(人员或部门)为其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其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送达的法律文件,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邮编(PostCode):844000电话(Tel):0998-2306277,3第六条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甲方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一)、基础顾问费+专项法律服务费方式:甲方向乙方每年度支付法律顾问费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含税票)。甲方就本合同第三条第(二)、(三)项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按事务所规定的50%收费,最低收费一万元,低于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收取。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二)、法律服务费总承包方式:甲方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元。上述顾问费用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法律事务,乙方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法律事务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代理费。付款方式为:/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三)、约定的其他付费方式:/第七条其他费用的支付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一)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交通费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支付。(二)异地办案的差旅费,按公司规定支付。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2、因乙方违约或失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30日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邮编(PostCode):844000电话(Tel):0998-2306277,4(二)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三)甲方逾期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邮编(PostCode):844000电话(Tel):0998-2306277,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