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审核服务 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4)



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30071945222404160919

项目业主: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服务机构:

根据回避原则,应业主单位要求待服务期结束后公开结果。

合同名称:

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30071945222404160919

合同总金额:

¥1,6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4月25日至2024年07月09日

服务内容:

对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工作,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合同附件

合同.pdf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05-1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重项目名称: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乙方(咨询人):惠州市鸿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签订时间:2024年0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惠州市鸿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采购项目编码:44130300719452224041609192、项目名称: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3、服务类别:工程预算审核服务4、建设地址:惠阳区5、工程概况: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约23万元。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管1、本合同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5、中选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在合同期限内向委托人出具预算书。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1、服务酬金为:本服务金额暂定为1600元。服务金额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有关收费标准计算,并根据市场价格调节。2、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工程预算审核合同,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预算审核成果以及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人确认无误后,按编制价为基准计算且结合市场价格调节计算预算审核费并支付全部费用。委托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咨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且在咨询人接到委托人按咨询人要求所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开始实施预算审核,咨询人保证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预算审核服务,并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交给建设单位查对,最终根据建设单位意见修正出版预算审核报告书。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八、委托书附后(如有)。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咨询人:惠州市鸿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惠州市鸿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帐号:帐号:80020000017133636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年月日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程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1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完毕后终止。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作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T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当事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追究,各自承担;若因当事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当事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但委托人因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未按时支付的酬金委托人不承担利息以及相应责任。利息额按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待双方确认无误后委托人再进行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的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404230624惠州市鸿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委托,2024年惠阳区整村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一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13030071945222404160919),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1,600.00元)。服务时限为:中选单位中选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选人接到选取人提供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审核。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2024年04月23日务超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预算审核服务 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