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污水管网修复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
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
采购项目名称:
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68445028X2403061335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广东载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
合同编号:
44060568445028X2403061335
合同总金额:
¥302,880.64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3月2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3月28日至2026年11月23日
服务内容:
对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进行监理服务工作。
合同附件
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 2024-05-10
#idc error#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广东载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2.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3.工程规模:施工预算价13,534,800.49元,内容包括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施工工期2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人签名确认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工期不因雨天、假期等因素而延长。监理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配合委托人,如委托人有需要停工或复工,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执行。4.监理内容:包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详细内容以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为准。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协议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廖翠齐,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4012899五、监理酬金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合同监理费为302,880.64元,(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下浮费率),即={[301000+(781000-301000))/(30000000-10000000)*(13534800.49-10000000)]×1.0×1.0×1.0×(100—21.5)%=302,880.64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贰仟捌佰捌拾元陆角肆分。本合同监理费为固定总价包干费用,不因工程的设计变更、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减等任何变更而调整。包括:1.监理酬金:合同监理费。2.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不另计算,包含在监理酬金虫。(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六、期限监理服务期限:施工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从工程准备阶段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期监理以及两年的保修期监理。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3八、合同订立1.本合同一式六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有有限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监理人广东载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证明签订时间:2024年3月28日签订地点:大沥镇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蓝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8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遗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委托人报告。(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5)有关变更工程、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工期、索赔、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等事项,监理人须事先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批准。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人员的,须同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报告文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阶段周报:每周星期三提交监理周报,一式两份。监理阶段月报:每月1日前提交监理月报,一式两份。监理阶段半年报:每年7月1日前提交,一式份。(本项目不适用)监理阶段年报:每年12月30日前提交,一式份。(本项目不适用)最终总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一式两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无。本合同委托人无需提供房屋、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及生活设备,以及监理工作必备的测量仪器由监理人自行配备。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孔繁东17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收到监理人提交书面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3支付酬金监理费支付办法具体如下:5.3.1、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向委托人递交了请款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监理费合同价的30%;5.3.2、工程施工进度完成至80%时,监理人向委托人递交了工程请款申请后,付至工程监理费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监理费合同价的70%;5.3.3、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手续后,且监理人向委托人递交了工程请款申请后付至工程监理费合同价的97%5.3.4、余下3%监理费在该工程保修期满且认为无质量遗漏问题后结清(无息)。5.3.5、因监理人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以上的,由委托人扣除监理人10%的监理费合同价。5.3.6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实施时间以业主书面报告通知签发时间为准,监理费用按施工工程进度进行结算。185.3.7、由于财政拨款特殊性,监理费视财政支付能力,支付时间以财政拨款支付日期为准。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场地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中途停工而暂停监理的期间不计为监理服务期。本项目监理费不因工程的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减等任何变更而调整。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6.2变更6.2.2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附加工作,监理费不做调整。6.2.5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招标范围内增加工作内容,监理费不做调整。6.2.6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招标范围内减少工作内容,监理费不做调整。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无。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监理费中。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无奖励。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19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通用条款。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9.补充条款9.1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由监理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有监理人员在工程实施监理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伤亡的,一切责任由监理人负责。9.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必须按时出席每次的工地例会。9.3如总监理工程师工地例会缺席的,则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罚款每次1000元,其余监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每周驻场7天),如出项目总监外的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缺席的,则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罚款每人每天1000元。9.4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上报的变更后,监理应对变更表格填写、变更支持材料、变更清单开项、变更工程量及金额进行审核,并建立变更台账。并须在28个工作日内对变更审核完毕并提交至委托人。若超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委托人给予口头警告,在第39个工作日起未审核完毕且提交委托人的,每超1天按监理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扣罚监理人违约金,最高扣罚累积不超出变更监理审核价的5%。该扣罚款项按年度进行考核。9.5监理所管辖的施工标段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公众关注、媒体进行报道等)造成社会重大影响需要面对媒体和进行危机公关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面对媒体进行危机公关,不按时到场的扣监理合同款,扣罚按每次扣款1万元,将在下一次计量支付中直接扣除。9.6由于监理人在服务期间的责任,如: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赔、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业主的利益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9.7监理工程师督促承包人上报工程结算,全力配合承包人办理结算的相关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上报的结算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20至委托人。若在30个工作日后未审核完毕并提交至委托人,委托人将有权对其扣款1000元/天的违约金。9.8在工程实施监理期间,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要求监理人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所更换的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人员的资历。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无A-2设计阶段:无A-3保修阶段:(1)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单位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2)组织承包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3)在工程保修期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委托人以及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4)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委托人、设计人员和承包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原因。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委托人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5)承包单位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可由委托人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无。21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5天复印件2.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5天3.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5天复印件4.其他文件22附录C廉政合同委托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处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广东载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委托人监理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证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3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监理人义务3.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保修期满之日止。7.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大沥镇太平片区富康北路、体育南路西沿线污水管网修复工程(工程名称)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委托人执4份,监理人执2份。24公润有限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源生水监理人治东载信管理咨询处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我秘等..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1工经办人:委托代理人:证明人:202年3月28日2024年3月28日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管网修复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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