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2024)
高邮市龙虬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一标段龙潭村合同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JSZC-321084-SZJY-C2024-0007002
二、合同名称:
高邮市龙虬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合同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JSZC-321084-SZJY-C2024-0007
四、项目名称:
高邮市龙虬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
地
址: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龙虬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15052590056
供应商(乙方):
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扬州市邗江区物港路30号
联系方式:
131515052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高邮市龙虬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河道清淤2条,太阳能曝气4座,生态浮床16座,排水涵洞4座,新筑塘梗3道,塘梗拓宽1道,新筑排水沟1道
主要标的数量:
1
主要标的单价:
655062.00
合同金额:
65.5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30天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4-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5-10 15:55:3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
附件:
施工合同(二标段).pdf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高邮市龙蛇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合同协议书高邮市龙蛇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高邮市龙虹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已接受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报价汇总表;(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高邮市龙虹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2)工程地点:高邮市龙虹镇兴南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镇财政。(5)工程内容:河道清淤2条,太阳能曝气4座,生态浮床16座,排水涵洞4座,新筑塘梗3道,塘梗拓宽1道,新筑排水沟1道。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伍仟零陆拾贰元整(小写:655062元)。5.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6.工期:30日历天(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7.承包人项目经理:仲秋燕8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本协议书一式6份,合同双方各执3份。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4年4月26日日期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略)具体详见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与工程相关的现行图集、施工说明;(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同履行期间存续有效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3)施工中的工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等按验收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4)材料检验、试验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执行。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凡涉及到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的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6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9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规划图范围内建设用地1.1.3.11临时占地:涉及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将其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必要时,发包人予以协助。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2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以上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若合同文件中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要求有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发包人提出,除发包人明确指示承包人适用何种规定外,以对承包人义务、责任要求高者严者为准;合同文件对合同范围或承包人工作范围有不一致的,以范围宽者为准;其他内容出现不一致的,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按顺序排列在前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但经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有关承诺比顺序在前的文件对发包人更有利的,就该承诺事项以该特定承诺为准。1.5合同协议书(1)本合同条款中所附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仅供参考。(2)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图纸,应在项目施工前14天前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送达地点为高邮市龙蛇镇人民政府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修军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仲秋燕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发包人义务2.3.2发包人只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涉及施工临时占地的详见本节1.1.3.11款之规定。2.4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2.8其他义务:相关设备的使用及接线、电费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提供协助。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单价或总价中,不再单独支付。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项补充:本合同监理人需要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前,必须事先经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有(不限于):1)批准工程的分包;2)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当变更引起任何合同价格变动时作出变更决定;5)暂列金额的使用;6)索赔的批准与支付。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比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质量监督及施工过程中安全、工期的管理,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的审核工作,具体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的规定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原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施工进度的检查督促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施工协调会的主持权,竣工结算的复核权,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职权。(2)需要另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②图纸变更,施工方案的调整,材料品牌及价格的确定;③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④工程量、工期签证;重要事项的协调: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其他职权。3.4.4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如抢险等)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3.5商定或确定3.5.1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第15条的变更、第16条的价格调整、第21条的不可抗力、第23条索赔等。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场外道路使用损坏时,应进行修复,要求不低于原标准并须经发包人确认,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同时移交给发包人。4.1.10其他义务:(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有关材料,应保证质量符合要求;2)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做好质量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4)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要求专项列出合理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按照苏水安(2017)2号文、苏水规(2017)3号文件要求),专项用于本合同的安全生产工作;(5承包人负责建立工程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6)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施工图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7)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劳务工资,当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劳务工资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予以代为支付,且承包人需承担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8)发包人有权视工程进展情况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及人员投入,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要求增加费用,承包人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应与合同文件的品牌、数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为合法使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须具有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年检证、使用证等)。如承包人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和质量、进度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更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后果:(9)承包人承诺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10)配合工程竣工后各类审计、评审等各类工作;(11)承担本工程所有应属于承包人责任内的检验费用(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总价内:(12)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进行封闭,承包人应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的安全以及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等负责,邻近或经过、存留的人身、财产因本工程受伤害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地方矛盾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14)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水办基【2018】16号)”、扬州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的通知》(扬水基【2020】88号)等文件执行。(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依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正常合理的手续费用,承包人承担责任造成的赔偿、罚款等费用。(16)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墓等)、古树名木的保护,相关保护措施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根据施工计划安排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各工种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按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1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9)承包人须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或合同解除后14天内将施工场地和本工程清理干净,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材料、垃圾、拆除临时设施等,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将本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文件等交付发包人后撤离现场。在此之前,承包人须负责维护在建工程及设备、材料、人员安全。承包人不得因与发包人的工程款纠纷、其他纠纷或其他任何原因占据现场,拒绝撤离。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需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给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4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4.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发包人签发进场通知后的7日内到职,项目经理不得更换。特殊情况下确需更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得降低项目经理资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纠正或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拒不按发包人要求纠正或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减工程款1000元;累计达3次或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累计达6次或以上的(不同项目经理可累计计算),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扣减工程款5000元,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纠正,承包人拒不按发包人要求纠正的,视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罚款2000元。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如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先报请发包人批准,且不得低于投标文件相关资格。报批文件附人员资格及业绩材料,原件核查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所聘任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附件的格式对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承诺。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材料组织、弃土运送等应服从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负责各项目区进场道路的维护和施工场内道路的修建、维护工作。如果承包人对损坏的内外公共道路等不及时维修,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状况以本合同签订时的现状为准,承包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考察、了解了场内交通情况,并同意自行承担其相关风险,场内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承包人使用造成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施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场外交通状况以本合同签订时的现状为准,承包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已仔细考察、了解了场外交通情况(含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等),并同意自行承担其相关风险。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8.测量放线8.1.1施工控制网:L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4工程施工安全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江苏省和扬州市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9.2.2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指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效整改、消除事故影响、隐患的,须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9.2.3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生产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与发包人无关。10.4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扬尘、噪音、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等符合国家及扬州市现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及规定,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施工机械油污处理得当。10.4.2承包人文明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涉及承包人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组成应执行江苏省水利厅苏水规(20172号文、苏水安(2017)3号文的规定内容,在不可竞争费总价限额内经审核后按实结算支付。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0.1本工程工期:30天。承包人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节假日加班的因素,并计入报价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只认可工期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另行协商:(1)若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工程施工图、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的,或发包人对已完工序进行设计变更,虽经承包人精心组织,合理调整工序,仍无法按期完工的;(2)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在实施范围、设计标准作重大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进行的;(3)因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24小时以上的。11.2工期提前:承包人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13.工程质量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3.5.1通知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为24小时内。13.7质量评定13.7.7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非水利工程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标准。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相关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发包人复核。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单价不予调整。上述第(1)~(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根据相应现行预算定额并结合发包人最高限价编制标准和中标人的让利幅度等编制补充单价,经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7)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下同)时措施费不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幅度超过15%时措施费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幅度同比例调整。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不奖励。15.5.3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发包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按照《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及燃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水基(2011)75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及燃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苏水基(2018)2号进行主要材料及燃料价格风险控制。16.1.1合同工期内约定(水利工程定额):(1)本工程可调价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水泥、黄砂、碎石、块石、木材、钢材(筋)、土工布、电、柴油、商品砼;(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钢材(筋)、商品砼为5%,其余为10%。(3)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材料价差调整方法为:超过5%(10%)的部分,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或受益50%;材料调价的基期为2024年第二期《扬州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指导价;对比期为实际施工期当月《扬州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指导价。(4)其它未尽事宜按苏水基(2011)75号、苏水基(2018)2号文件执行。上述价差调增的总额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价的差额。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按审计价结清余款。未支付合同款不计息,利息成本包含在合同价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4质量保证金本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退还。(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再缴纳质量保证金)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7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负责提供工程结算编制相关材料。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18.5阶段验收时间节点,与工期要求相对应。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开始计算,以合同项目完成证书中注明的时间为准;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7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范围为施工合同全部内容,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号)”、高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邮人社【2018】46号)》文件执行。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20.3.2承包人必须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20.4.2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额为工程中标合同价,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200万元。20.5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进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办理该凭证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内总价包干使用,超出投标总价的部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低于投标总价的,按保险凭证按实支付。24.4仲裁24.4.1合同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拟采用仲裁方式及时解决合同争议。约定仲裁机构为扬州仲裁委员会。25.其他条款1、结算总价应依据工程量及有关规定报送,若结算审计核减额度大于最终审计价10%,其超过10%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未尽事宜详见通用条款。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高邮市龙虹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江苏鸿基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高邮市龙蛇镇2023年度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二标段兴南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为/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年;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5.其他约定:保修期二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或剩余工程款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2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份有限技水源科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基法定代表人(签字)7法定代表人(签字E3210000001324年4月26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