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 执业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4)



一、合同编号:11N01018340R20246602

二、合同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FCGHY-20240023
四、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本级
地 址:乌鲁木齐
联系方式:13579951086
供应商(乙方):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2号天一大厦1号楼B栋2604室
联系方式:0991-484689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对全疆5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多不超过2家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内部管理等有关情况,对疑点较多的审计报告将延伸检查至企业。服务要求:对全疆5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多不超过2家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内部管理等有关情况,对疑点较多的审计报告将延伸检查至企业。服务时间:检查工作时间预计75天服务标准:响应采购人要求

2.合同金额(元):24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2).pdf

财政专项检查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项目(第二包)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乙方: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日期:二〇二四年月日财政专项检查服务合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乙方: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按照自愿、平等、公平与合作的原则,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一、监督检查服务需求1.工作需求:乙方提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2名,共计4名专业技术人员。对全疆6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多不超过2家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工作内容: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执业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内部管理等有关情况。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检查要突出重点、聚焦问题,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审计报告委托人或审计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3.工作要求:检查工作结束,需负责提供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各项资料,并完成装订整理档案等其它工作。4.工作时间:具体检查工作开始时间以财政厅正式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为准,工作时间包括外出检查和完成工作要求中的内容,共预计75天。二、监督检查费用及支付方式1.监督检查费用:本次监督检查费用为人民币248000元(贰拾肆万捌仟元整)。乙方为执行检查任务而发生的食宿、交通、邮电通讯、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行对其派出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该服务人员遭受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即预付合同金额的80%,即人民币198,4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需开具本次支付等值发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即支付合同金额的20%尾款,即人民币49,600元,乙方需开具本次支付等值发票。三、甲方权利义务1.按约定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等条件;2.按约定协助提供检查工作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3.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4.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检查费用,但不能以未足额支付检查费用为条件,影响监督检查工作中所提服务需求。25.甲方对乙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如有未按甲方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甲方有权利追潮乙方按合同金额20%的赔偿款。6.甲方将依据乙方工作完成满意度情况,并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开展要求,提出续签合同需求,继续由乙方在合同金额不变情况下,续签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四、乙方权利义务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应按甲方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3.对在检查过程中获悉的文件资料、政策规定及数据信息等,有保密的义务;4.乙方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并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5.乙方在执行检查业务时,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6.乙方派出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甲方应对派出的审计人员加强管理,以便顺利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五、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2.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检查费用;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六、本合同因下列事由终止1.本合同约定事项完成;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七、保密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政策规定及数据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委托方批准,受托方和参检人员不得在网络、微博和微信等媒介上发布有关检查的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人员采访,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本次检查的情况和信息,不得将检查接触到的资料、信息用于检查以外的目的。八、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九、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十一、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委、受托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方: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财政厅(盖章)计师事务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0日期:二〇二四年月日日期:二〇二四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服务 执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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