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毁修复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2024)
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高州市国省道台风“暹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的合同公告
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高州市国省道台风“暹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5-11 14:16:25
采购计划编号:440901-2023-00272 预算金额:2383686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GDGD-2023-ZFCGM001
二、合同名称
高州市国省道台风“暹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
三、项目编号
GDGD-2023-ZFCGM001
四、项目名称
高州市国省道台风“暹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东方大道232号
联系方式:0668-6670329
供应商(乙方): 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四楼东南区
联系方式:135492025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高州市国省道台风“暹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
1(项)
2,358,800.00
2,358,800.00
合同金额: 2,358,800.00元,大写金额:贰佰叁拾伍万捌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3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
履约地点:高州市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
2024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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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协议书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_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图纸;(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初步施工组织设计除外)。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伍万捌仟佰元整(¥2358800.00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谭燕飞。承包人项目总工:李波。5、工程质量符合_公路工程技术、工程安全目标相应的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20日历天。9、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公可团有限发包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安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银行账户名:银行账户名: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账号:账号:440501690803092288883年3月13日20232072年3月3日2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的权利(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高州市洗太大道宝光街道办至碧桂园路段安全隐患整改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承包人的权利(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3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发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承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团发包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3月13日7年_3202月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本合同作为_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_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4安全生产合同为在_高州市国省道台风“遥芭”及强降雨公路水毁修复工程_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5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6发包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3月日年3月年2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2.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本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合订版本)本合订版的通用条款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1条目号1.1.2.2信息或数据发包人:高州市公路事务中心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潘州街道东方大道232号邮政编码:52520021.1.2.6监理人:待定邮政编码:地址:试验检测单位:待定地址:邮政编码:341.1.4.51.6.3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_7_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十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查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9108.1.111.5(3)11.5(3)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元/天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21311.611.615.5.2提前交工的奖金:00元/天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L%或增加收益的_L%给予奖励1451616.117.2.1(1)17.2.1(2)p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开工预付款金额:预付款20%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设置材料、设备预付款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7181917.3.217.3.3(1)17.3.3(2)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9水运单价0.3元/m·km,调整运输费用=((水路运输实际运距-Y-A)×0.3+(公路运输实际运距-Z-B)X0.8)X碎石运输数量,正数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调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完税发票),负数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扣回调差(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其中:①当水路运输实际运距在(Y-30)~(Y+30)公里之间(含界值)时,水路运输费用不作调整;小于(Y-30)公里时,A=-30;大于(Y+30)公里时,A=30;②当公路运输实际运距在(Z-30)~(Z+30)公里之间(含界值)时,公路运输费用不作调整;小于(Z-30)公里时,B=-30;大于(Z+30)公里时,B=30;③运输运距以公里为单位,运输数量以m3为单位;④采用铁路运输,铁路运输单价及运输费用调整同水路运输;可补偿的实际运距费用按其对应数量计算最多不超过元/m3。(3)按以上原则计算的调整费用为包干费用,不再考虑路桥费、装卸费、转运、仓储、管理费。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1)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8天之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16.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相::对于本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第16.3款~第16.4款16.3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6.4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如果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11.4条及本合同条款46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本款补充第17.1.6项: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支付合同价款的30%。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第(3)目如下:(3)如有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付款月扣款比例。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预付款20%,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进度款),当累计付款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出最终结算价后,在10天内付至最终审定结算价的97%;在保质期期限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保质期限满后10天内付最终审定结算价的3%(不计利息)。将本款第17.3.5项细化如下: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采用现金形式(具体按《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合同价的5%(不少于10万元,不多于150万元(具体按《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茂府办[2016]28号)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47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本款补充第17.3.6项:17.3.6工程款代支付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17.4质量保证金将本款第17.4.2项修改如下:17.4.2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根据经投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金额调整,计算出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将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的80%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20%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本款补充第17.4.4项:17.4.4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评分小于_885分,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48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18、交工验收本项目经行业主管质量监督部门交工检测验收后产生的交(竣)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本款增加第18.7.3项内容如下:18.7.3如果承包人有租用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场地清理后,应取得移交给当地政府、村民或其他单位同意(满意)的有效证明。18.9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上述竣工文件最终以档案验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为准。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在第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19.2.5项:19.2.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0、保险20.1工程保险49删除原20.1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此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20.1.2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3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在承包人按照上述要求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后,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本工程的损害,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修复和承担相应的费用。按上述要求产生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入投标价中。20.4第三者责任险将第20.4.2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和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50承包人应按20.1款规定的方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并且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害所需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本款第20.6.1项细化如下:承包人办理完有关保险并在工程开工后56天内,向发包人出示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并提供彩色复印件(扫描件)一套,并凭此获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从承保人处获得的赔偿额若不能全额补偿承包人损失的差额部分及免赔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按照第20.6.4款约定执行。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4.1.7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款补充以下内容:(11)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严重不足时,在监理人发出2次书面警告7天后,仍未见纠正违约行为。(12)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51(1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停工,承包人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超过3个月或以上。(14)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15)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16)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17)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更换了人员的。(18)未按本合同要求,办理完成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将本款第(4)项修改如下:(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由发包人报茂名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9)目如下:(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8)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承包人对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发包人将对其质量不符合不达标的工程要求进行返工,直至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第(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之后可以清场,并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5222.2发包人违约本款细化为:22.2.1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28天后,合同终止生效。22.2.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b)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已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它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22.2.3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22.2.4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增加第25条25、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25.1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共管帐户资金使用过程畅顺,规范共管帐户管理程序,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严格按照《工程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对本项目的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25.2承包人退出机制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7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强制部分或整体退出。由发包人在本项目选择履约情况好的承包人承接剩余工程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25.2.1部分退出53(1)人员退出: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如不满足要求的,按4.6.3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85%者退出,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3)专业队伍退出: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4)工程进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相应分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处理。25.2.2整体退出(1)出现转包、非法分包;(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使上述计划任务无法完成的;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25.2.3退出清算(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2)发包人扣押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停止计量支付。(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4)清算后特殊分包单位及分包价的确定原则:由发包人选择本项目实力较强的承包单位。对承包人进行询价,并将分包单位选择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分包单位应具备特殊分包工程相对应的资质要求。(5)清算后费用承担:特殊分包范围内的项目,由于上述(4)确定的分包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产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指定特殊分包单位无须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425.3工程管理要求鉴于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实行精细化管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标准化活动,为确保对项目生产一线的有效管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车辆用于项目管理现场,直至本项目建成通车。承包人应针对上述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相应的人员、车辆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25.4合同单方结算本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后,为了按期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及竣工验收工作,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确实存在分歧,经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进行合同单方结算,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25.5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以及奖惩办法等,按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通过修正专用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建设完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毁修复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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