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4)
一、合同编号: JSZC-321203-HQGC-G2024-0011
二、合同名称: 购买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协议书
三、项目编号: JSZC-321203-HQGC-G2024-0011
四、项目名称: 购买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
地 址: 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789号
联系方式:0523-80198715
供应商(乙方):泰州市高港区港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108号
联系方式:0523-8692869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购买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购买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38.60万元
合同金额: 238.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3-3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5-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合同扫描件(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服务).pdf
合同扫描件(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服务).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办税服务厅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购买协议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789号电话:0523-80198715联系人:袁莉乙方:泰州市高港区港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明珠大道108号电话:0523--86928692联系人:周义文甲方因工作需要,接受乙方服务外包;甲乙双方就乙方服务外包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一、服务外包内容(一)服务外包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二)服务内容和服务地点1.乙方按照竞争性商文件的要求安排合格服务人员在泰州医药高新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工作。服务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安排。2.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办税服务厅承担导税服务、咨询辅导、快速办税窗口(非执法类)、社保费征收、档案管理等窗口不涉及税收执法的服务事项工作。(1)安排人员承担办税服务厅不涉及税收执法的服务事项等工作;(2)配合甲方执行纳税服务、作息制度、疫情防控、仪表仪容、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4)协助甲方处理临时交办的涉税相关辅助性事务。(三)服务人员的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若干名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外包工作(具体以服务人员名册为准),甲方安排服务人员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外包内容。1乙方服务效果考察期为自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处实际执行工作之日起两个月。二、服务外包费用的支付(一)劳动报酬(一)服务外包费用支付本合同服务外包总费用2386000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陆仟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10%。本合同总服务费包含所有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报酬及乙方提供该项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服务人员工作时统一服装费用由甲方统一定制,乙方支付服装范围内的费用(新增每人每年度6000元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甲方收取。(二)乙方服务人员权益保障1.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不得无故拖欠。乙方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支付给服务人员的工资为税前工资。2.服务人员法定节假日值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给予补助,由乙方在发放工资时一起发放,有特殊的加班,由甲方出具相关的加班单给予发放。3.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为服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政府现行规定执行。单位缴纳部分由乙方负责缴付。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在服务人员工资中代为扣除或扣缴。因乙方未按时交纳社保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应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工资支付流水单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三)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解决;如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不承担因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产生的后果,甲方受有损失,享有追偿权。如因甲方责任逾期支付到期的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尽到提醒提示的义务,甲方应在乙方提醒提示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费用,如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甲方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且乙方已经尽到提示提醒义2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依法追回欠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所有款项。因此导致服务项目中止、中断或终止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免责。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选择同时或单独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单方解除合同;(2)要求乙方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3)要求乙方就【往期支付劳务派遣费总金额】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损失,仍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相关告知事项(一)服务人员作息时间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制度与甲方工作人员一致,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或按事先协商一致的程序办理。乙方应当在服务外包合同范围内要求服务人员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甲方安排的服务外包合同范围以外的其他劳务,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将额外工作量明细抄送乙方,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并按照按照额外工作量明细向服务人员发放相应费用。(二)服务人员保护1.乙方必须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2.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考核管理1.乙方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考核制度,员工年内两次考核末位,甲方退回乙方,由乙方重新提供服务人员。2.用工单位按月考核乙方提供人员工作绩效,乙方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等。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管理事项(一)甲方权利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服务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并进行监督、检查。2.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报乙方,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符合服务外包条件的服务人员。(1)服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3(2)服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3)乙方所委派的服务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教育无效的;(4)甲方有权依据服务人员的能力和表现安排或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事先需要告知乙方)。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应予以更换。(5)乙方人员存在孕、产、哺乳假期需求的,由乙方与委派人员自行调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整或更换人员代替上岗,保证甲方工作岗位的正常出勤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三)乙方的权利1.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乙方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服务外包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资质。2.乙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员工行为规范,以服务甲方为宗旨,按照甲方指示在办税服务厅承担导税服务、咨询辅导、快速办税窗口(非执法类)、社保费征收、档案管理等窗口不涉及税收执法的服务事项。3.乙方应自行与其提供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奖金、福利等,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提供服务的人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如因服务需要乙方工作人员需配带甲方标志,亦不代表甲方承认该工作人员系甲方人员。乙方应将其与提供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花名册交甲方备档。4.乙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服务外包安排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到甲方完成相应任务。对于甲方退回乙方的不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同时按照甲方要求重新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到甲方工作。5.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的除外,由乙方负责及时救治、办理工伤申报、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应积极配合送医院救治。6.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为甲方提4供优质服务。7.乙方不得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提供给甲方。甲方发现可将该员工退还乙方,由乙方承担全部后续处理的责任。8.乙方应对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等必要的教育。对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退还乙方的员工,由乙方承担全部后续处理的责任,甲方可以提供证据配合乙方依法处理。五、其他协商条款(一)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单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重大产业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2.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中止或续订协议手续。3、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二)通知与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联络方法以本合同首页所载明的为准,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三)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有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生效判决另行确定,各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必要的差旅费)由败诉方承担。六、其他(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附:费用构成明细:30人12个月基本工资月度考核加班费其他补助餐费单位社保个人社保意外险单位公积金个人公积金利润税金全年合计费用24905002007802201170.69485.3580233233240合计****001800007200028080079200421448.4174726288008388083880864002387534.4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方:泰州市高港区港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人:授权业务人:签订合同时间:22024年3月31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执法类辅助性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