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管理所2024)
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9004564082902304101549
项目业主:
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9004564082902304101549
合同总金额:
¥21,598.77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4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4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按选取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及说明,对本项目进行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具体以施工图纸、清单及选取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合同附件
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监理合同书.pdf
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 2024-05-1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名称: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工程地点: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委托人: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管理所监理单位: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发包人: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管理所监理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签定地点:茂名市高州市长坡镇签定时间:2023年0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管理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广东省高州市高州水库3.工程规模及特性:对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管进行维修加固。4.工程总投资:万元5.工程总工期:与施工同期(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满。(五)发包人与监理人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服务包干费为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柒分(¥21598.77元)最终以茂名市投资审核为准。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1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4(一)监理合同书。(二)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三)专用合同条款。(四)通用合同条款。(五)合同附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1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陆份,由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茂名市高州水库石骨库区监理人: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管理所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惠州市麦岸路20号金耀园301A编:邮邮编:516008话:电话:0752-2271452电户银行:开银行: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开户账号:号:44001718135053004190账行号:号:105595010303行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196011480U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惠州市麦岸路20号金耀园301A单位地址:邮编:516008邮编:电话:0752-2271452电话: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惠州广场支行开银行:户账号:44001718135053004190账号:行号:105595010303行号: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196011480U纳税人识别号: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J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3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已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福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工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5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6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每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4、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5、本工程监理合同;6、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7、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设计说明);8、工程地质钻探资料;9、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0、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规划;11、监理各项工作实施细则;12、广东省水利厅《监理导则》;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二条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拒绝接受委托人的管理;2、监理人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委派监理人员和监理设备进场,经委托人书面通知后仍不执行;3、监理人转包或者分包监理业务;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单位的原因不能使承包人正常施工,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5、监理人的行为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条一、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在工程正常施工期间,委托人连续两个季度未向监理人支付进度款。二、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选择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2、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不大于10000元的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3、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4、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8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7、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8、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9、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2设计文件及图纸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3有关技术资料3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4与有关承包人签订的合同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5其他有关资料2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第五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2天;变更文件5天。第六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发包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生活和办公用房,不提供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设备,也不向监理机构专门支付生活和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与运行等费用,监理人应将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金额中,并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拟投入的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的情况和房屋、设施、设备、工具等的使用、维修与运行等费用。合同实施期间的供水、供电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第七条委托人不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己投保,监理人应将投保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监理服务费总金额中。监理人的义务第八条监理服务内容:(一)设计方面0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0本项目所有图纸、报表和其他由监理单位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单位在协议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志、监理指令等资料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原件和四份副本)作为办理监理竣工资料,并满足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提供一份完整的电子存档文件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1、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及上岗证(含总监理工程师证及监理工程师证复印件)。并保证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拟投入监理人员进驻现场开展工作,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或中途退出的,须经委托人同意,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按违约行为处理。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3、尽管监理单位已按投标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遗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环保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7天内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单位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4、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必须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能离开,监理单位需根据委托人制订的项目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并在月初提交工作人员休假计划。为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5、保修期内,如委托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视为监理单位违约。第十条1、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1)测量地面线(与承包人联合进行);(2)土方填筑碾压;1(3)混凝土浇筑;(4)隐蔽工程;(5)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6)规范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其他重点部位工程。2、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1)现状断面线测量;2)基础开挖成形后鉴定;(3)土方碾压的层厚;(4)隐蔽工程各道工序;(5)人工土方回填夯实;(6)砼搅拌;(7)验收。(8)规范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其他关键工序。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十二条在本合同终止后180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12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三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监理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与监理人友好协商,监理服务酬金暂定为:(大写)贰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柒角柒分(¥21598.77元)。按以下的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次性支付监理费,具体支付以财政集中支付为准。第十四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支付方式为: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支付时间为: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若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委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十七条监理人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1)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由于过失行为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综合费率[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50%(扣税)](2)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组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正选可由备选替换),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或按1%合同价格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3)监理人指派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的,每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仟元。(4)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人的利益或者请客送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5)监理人明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部分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6)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监理人及其介绍的分包队伍将被清除出场。但介绍或者推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7)监理人有第(2)至第(6)项情形各累计超过2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监理人承担。13(8)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或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委托人将视发现问题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争议的解决第十八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高州市水务局。二、仲裁机构为:高州市仲裁委员会。其他第十九条本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奖励。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后,经评估使工程在节约投资、节省工期或提高质量等方面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同意对监理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节省投资或取得效益的10%。14第三部分合同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2.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2.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3.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5.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分、关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7.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渡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15交监理工作报告。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2.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3.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核证据。14.其他相关工作。16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MM2304220495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受茂名市高州永库管理中心委托,高州水库石骨输水涵维修加固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编码:4409004564082902304101549)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方式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玖拾捌發樂角柒分(¥2159877元)。服务时限为: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请你机构在此通知出具之日起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茂名市高州水库管理中心按照菜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L上中介茂名市公吴西商中心2023年-04022日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