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液态氧 医用液氧采购合同公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医药研究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哈医医院)2024)



一、合同编号:11N458209500202466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伊犁州中医医院医用液态氧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XJHQHW20240302
四、项目名称:2024年伊犁州中医医院医用液态氧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
地 址:伊宁市边合区健康路2号伊犁州中医医院
联系方式:0999-8133926
供应商(乙方):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
联系方式:1356582315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伊犁州中医医院医用液态氧采购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48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医用液氧:盈德气体规格型号:医用液氧:盈德气体,氧含量≥99.8

2.合同金额(元):248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乙方产品使用点,即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中标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开始供货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协议期内固定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产品数量*产品单价)进行结算

附件信息:

五家渠盈德气体与伊犁州中医院医院医用液氧供应协议_01.pdf

甲方协议编号:SHAYDE-1-2024-XS-0371乙方协议编号:HW-20240411-01医用液氧产品供应协议甲方(供方):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乙方(需方):伊梨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2024年4月25日产品供应协议甲方(供方):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签约地点:新疆伊宁市乙方(需方):伊梨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签约时间:2024年44月25日法定地址: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协议期限:2024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定义1.在本协议中,除协议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1.1“日”系指由零时开始计算24小时时间。1.2“月”系指每一个日历月份中的日历天数。1.3“产品”系指符合本协议第2.1条、2.2条规定的医用液态气体产品。1.4“首次供气日”系指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供应、乙方有义务接收甲方产品的起始日期。1.5“乙方产品使用点”在本协议中,不仅指签订本协议当时乙方的产品使用点,也包括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改建、扩建、新增或迁移的其他乙方产品使用点。1.6“合同生效日”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系文首所示签约时间。1.7“计量设备”系指符合本协议第4.1条规定的甲方地磅或乙方产品使用点现场地磅或储罐以及运输车辆上液位计、车载流量计等用于计量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数量的设备。2.产品供应2.1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且乙方同意向甲方独家购买乙方产品使用点所需的全部液态气体产品(下称“产品”)2.2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价格:序号产品产品规格产品数量/吨产品数量/吨产品数量/吨产品单价产品单价产品单价序号纯度月平均用气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MTOP)日最高用气量人民币元/吨(含运费)增值税率运距/公里1医用液氧M99.520012486元/吨(含税价)2200元/吨(未税价)13%7452.3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同意首次供气日为2024年4月25日。如实际开始供气日早于该日,则以实际开始供气日为首次供气日。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2页共7页2.4配送医用液氧产品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随车携带该批次检验报告单及出库随行单。3.交货3.1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交付地点为:乙方产品使用点,即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供货响应72小时内按通知需求计划提供货物;货物随车携带本批次检验报告单,出现质量问题,2小时内给予答复解决,24小时更换质量合格货物;具有运输能力,突发事件保证货物的正常供应。3.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保证乙方现场具备接受产品的安全条件。如乙方产品使用点现场不适合安全交付产品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送货而不视为违约。若乙方产品使用点位于第三方场地或设有第三方权利,则乙方应保证甲方可为履行本协议免费且不受限制地进出该场地。3.3乙方需要购买产品时,除非甲乙双方另行同意,乙方每次应提前72小时向甲方发出订货单,并由甲方予以确认。产品交付按经甲方确认的订货单执行。若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库存液位,则甲方将依据远程液位监控系统显示的乙方库存情况自行安排送货,但乙方应给予必要协助以确定库存量。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的产品时,应签署甲方的送货单,明确签收量。如果乙方订货时间不足72小时,甲方将免于承担延迟交付产品的责任。3.4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于甲方槽车的法兰出口与供气设备进口交接处转移给乙方。甲、乙双方确认卸货点现场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后,方可实施产品交接,其现场卸货过程中的操作安全由甲方承担。甲方现有的氧气软管与液氧站房供气设备进口连接处不匹配,需更换或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产品数量44.1双方可约定由甲方地磅或乙方产品使用点现场的地磅以及储罐或运输车辆上液位计、车载流量计来计量每次交付产品的数量。地磅所有方应保证该地磅的准确性,并于每一年度提交该地磅的有效年检报告。若乙方产品使用点现场地磅为第三方所有,乙方应确保甲方可免费使用该地磅,并要求该第三方确保其地磅的准确性。乙方可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并经甲方确认的第三方地磅对每次交付的产品数量进行抽检。4.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独家购买本协议第2.2款列明的全部产品,以满足乙方生产的全部需要。4.3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当保证产品供应。5.产品规格甲方保证其产品应符合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产品规格。付款6.6.1付款方式:双方同意以乙方先货后款的方式支付货款甲方。乙方应在甲方开具发票日后的【30】天内全额支付发票款项。6.2甲方应于每月向乙方开具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包括产品的价款。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约定以不含税金额不变作为基准,按照最新的增值税率确定结算价格。甲方按照最新的增值税率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3乙方应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本协议下的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3页共7页价格7.协议期内固定价格,按照实际供货量(产品数量*产品单价)进行结算。8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癌疫的快速蔓延或程度突然加重、爆炸、战争、驿乱、罢工、政府禁止令、无法取得原料气或能源、水、电等公用工程或交通中断等。除支付到期货款义务外,如果协议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未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该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为避免争议,双方确认,经济衰退、业务转劣等不应被视作不可抗力事件。金钱支付义务(如产品货款、月最低购买/付款量价款、供气设备租金等)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迟履行。8.28.39.健康、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9.1乙方应为其自身购买、存储、使用、处置产品及供气设备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及许可。乙方应当自担费用对其自身拥有的上述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以保证其符合政府及甲方的安全使用要求。甲方提供符合2.2条规格的产品,其资质、资格、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输由甲方负责。9.2乙方充分认识到与产品存储、使用、处置及供气设备相关的危险性。乙方应负责充分警示并保护其员工和其它与乙方在储存和使用产品及供气设备过程有关的第三方免受此种危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及供气设备(若有)安全方面的资料,乙方应负责将这些资料列入其安全计划。9.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内容进行付款,若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暂停供应产品,且并不因此承担不交货或延迟交货的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13.1条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此所产生赔偿因此所产生的保管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9.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对因其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负责,但单次赔偿额以该违约行为所涉及的产品价款为上限,且本协议期限内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9.6本协议下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9.7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乙方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失误,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8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存在未履行的义务、未偿付的损失、未承担的责任为由,中止履行本协议,也不得主动将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之债、违约之债等)与乙方对甲方的任何债务进行抵销。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4共7页10.协议期限10.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自文首所示签约时间起生效,至首次供气日或合同生效日(以后到者为准)起的【1】年届满时为具体起止日期见文首。协议期限具体起止日期见文首。10.210.3上述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协议剩余月度乘以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注:若无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则以第2.2款中所述的每月平均用气量的50%替代】再乘以产品单价,剩余月度少于6个月的,以6个月计。11.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甲乙双方选择以下方案【方案二】作为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方案一】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原告方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伊宁市。仲裁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仲裁费和其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仲裁代理费、为调查取证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保全费、为提供保全担保而支付的保险费或担保费等)。【方案二】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以及其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代理费、为调查取证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保全费、为提供保全担保而支付的保险费或担保费等)12.转让13.其他13.1双方应负责就本协议和各自收到的对方的安全、操作及其它资料对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同意仅将资料用于本协议目的。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5年内继续有效。13.2本协议和附件构成有关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完整协议,任何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与产品有关的文件如订货单、送货确认书等,与本协议有抵触时,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13.3若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或任何续约期限内)就产品的需求发生以下重要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当享有有关商业机会的优先获得权或相关产品的优先供应权。该等“重要变化”包括但不限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5页共7页于:1)乙方需要甲方通过现场制气装置(无论规模如何)对其进行产品供应;2)乙方需要增加和/或改变产品供应品种;3)其他涉及气体供应以及甲方业务范围内的事宜。13.4双方确认本协议和附件的条款和条件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并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合同。双方亦理解,并同意受此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13.5通知应本合同任何条款要求所需递交的任何通知,都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邮寄、EMS、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社交软件、挂号信,或由专人递交并辅以适当收据的方式递交。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社交软件发出的,为到达对方指定的系统为收到日;以邮寄、EMS、快递、挂号信形式寄出的通知,收到日为成功送达日或邮寄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若是用传真形式或专人递送的方式,则收到日为发送日后一(1)个工作日。所有通知和通讯将按如下地址发送,除非该地址有变化且该等变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下联系方式亦为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若双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以下联系方式仍然适用。甲方: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联系人:徐作平联系电话:13565823151电子邮件以及约定的社交软件号:xuzuoping@yingde.com传真:09945826255乙方:伊梨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地址: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联系人:崔菲联系电话:18109991122电子邮件以及约定的社交软件号:18109991122传真:0999-8997320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原件一式七份,甲方二份,乙方五份。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页共7页签字页:甲方(供方):五家渠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乙方(需方):伊梨哈萨克自治州中医医院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销售/电话徐作平13565823151采购/电话崔菲18109991122销售/电话徐作平13565823151采购/电话崔菲18109991122计划中心/电话刘心宇15024765588现场人员/电话18109991122客服/电话13565823151财务/电话0994-5826097财务/电话0999-8997320联系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联系地址工业园纬一东街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开户银行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四川路支行账号65001620100052504719账号108242275701税号91650000595925132L税号126540004582095003计划中心/电话刘心宇15024765588现场人员/电话18109991122客服/电话13565823151财务/电话0994-5826097财务/电话0999-8997320联系地址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联系地址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健康路2号工业园纬一东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市边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境经济合作区四川路支行108242275701账号账号65001620100052504719税号税号91650000595925132L126540004582095003商业机密妥善保管第7页共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用液态氧 医用液氧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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