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聚丙烯酰胺阳离子 聚丙烯酰胺阴离子采购合同公告(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05750926220242

二、合同名称:晋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运营费合同(第二包)
三、项目编号:1401992024AGK00089
四、项目名称:晋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运营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
地 址:太原市学府街418号
联系方式:15503446256
供应商(乙方):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59号101-4
联系方式:1367100047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阳离子(PAM)、阴离子(PAM) 数量:1.00 单价(元):143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润博规格型号:粉剂

2.合同金额(元):143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太原市晋源区姚村万水物贸城北2门对面晋阳污水厂二期(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一(壹)年, 2024 年4月 9日起至 2025 年4 月 8日止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晋阳二期产品购销合同(聚丙烯胺)(1).pdf
晋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运营费合同(第二包)(11N05750926220242).pdf

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RB2024SX0400/甲方(采购人):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乙方(供应商):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晋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运营费「第二包:阳离子(PAM)、阴离子(PAM)(项目编号:1401992024AGK00089)项目招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内容及合同价格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价(元/吨)聚丙烯酰胺阳离子(PAM)中润博阳离子度:W50分子量:W1000万19000聚丙烯酰胺阴离子(PAM)中润博水解度:W35分子量:W1500万13500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1.1采购总量:合同采购量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1.2结算总量:结算量以实际验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量为准。1.3计量:产品交货重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不得超过±5%。第二条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二(壹)年,2024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第三条质量标准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提供产品,乙方提供的药剂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技术指标以及质量标准(以其中标准较高者为准),1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降价、拒收、退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药剂进行化验抽检。第四条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第五条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六条质保期和履约保证金6.1质保期液体3(叁)个月,固体6(陆)个月。(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小起计)6.2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人处,在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满(/)个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七条发货与交货7.1发货对接:甲方联系人王栋电话:13099004786乙方联系人了跃电话:18031367219甲方联系人以微信、电话方式等方式下达订单通知乙方联系人,乙方接到通知后安排发货。发货对接信息如有变更时,提前3日通知对方。7.2交货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姚村万水物贸城北2门对面晋阳污水厂二期(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7.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液体物品使用罐车运输,固体物品使用货车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另行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仓储条件尽量按照乙方运输车整车荷载量(8-10吨/车)进行预订及采购药剂。乙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7.4交货期限:正常情况下,甲方提出供货要求后1周内,乙方将所需药剂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甲方提出供货要求后72小时内,乙方将所需药剂送达甲方指定地点。7.5乙方送达现场后通知甲方收货人员,甲乙双方进行现场确认,甲方收货人员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7.6包装物回收:乙方对产品的包装物(若有)()回收()不回收。第八条风险转移2货物运抵甲方收货地址并过磅后或开始卸货,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过磅前或卸货前(不过磅直接卸货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九条验收9.1质量、重量:每车次药剂均配备出厂检测报告,包括批号、重量、要求指标、质量检测报告,双方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9.3取样封存:卸货前,由甲方授权收货人与乙方司机或押运人员按规定提取样品,取样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样品保存期为1个月。9.4验收:甲方可以当场验收的,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和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可拒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无法当场验收,收货后再进行质量检测的,对封存样品检测后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妥善保管并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急于通知或自收货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合格。药剂重量以实际验收签字重量为准。送货单上需明确接收单位、重量、时间等信息,送货单位签字盖章,接收单位签字确认。9.5抽检: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重量等技术参数进行抽检。如抽检中乙方所供药剂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可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如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送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双方均认可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药剂的重量进行过磅抽检(每月至少一次),如甲方抽检重量与乙方送货单重量减重超5%,甲方有权对乙方之前所送货物的总量按照抽检减重比例进行核减。9.6乙方收到甲方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重量等方面的书面异议后,在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9.7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0.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商品是最新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商品与合同不符,甲方(使用方)有权3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10.2乙方提供7X24的全天候故障快速应急响应服务,并负责药剂使用过程中投加配比的调试、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若发生因药剂引发的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周内解决问题。10.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0.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十一条结算与发票开具11.1结算量:药剂产品的统计汇总:每车次药剂均需经甲方授权认可地磅进行称重,最终统计数据以由双方授权人确认签字为准,每月月底进行统计及合计。11.2货款结算:按月支付按月付款:乙方于下一月5日前汇总上月已执行订单名称、重量、金额等信息与甲方对账,甲方在确认的对账单签字并盖章,乙方提交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下一月月底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支付上月双方确认货款。11.3货款支付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学府街支行账号:35190037961080111.3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1015税号:121401004057509262地址及电话:太原市学府街114号0351-7039830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太原学府街支行141703446645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或终止4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合同内容(包括附件)进行修改,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补充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变更、补充;12.2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价格执行,不因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变动。12.3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未在另一方书面通知指定补救期内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方不得无理由对运输在途的或已经收货的货物退货,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货的,甲方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由此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由甲方承担。13.2履约过程中,如乙方遇到妨碍导致无法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N时,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将延期原因、可能延期时间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地点、重量送达货物且未提前说明原因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0.04%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3.3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3.4当场验收时,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剂品种、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72小时内进行更换,并按照相关条款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责任。13.5甲方收货后经检测药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该批次药剂进行全部退货处理,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13.6乙方人员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必须遵守甲方已告知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动用、更换甲方的设备设施,因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7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5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在免责范围。14.2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如局部暴雪、暴雨、洪灾等)、流行性疫情管控、限电、限产等国家政策和地**府指令。1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及影响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成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第十五条保密义务15.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5.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15.3保密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成后5年。第十六条其他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2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16.3本合同附件、往来函件、邮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日期在后者为准。16.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以下无正文)6有限务润博水甲方: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乙方: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法人:法人:110101310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2024年4月99.日地点:山西.太原附件:1、检测报告(随送货携带)2、收货人指定函收货人指定函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我中心授权以下员工有权在贵司的送货单上签字,对贵司送达的药剂产品进行签收,我司对上述员工签收的有效性予以认可。序号姓名职务电话预留签字1王栋主任130990047862吉乃强总经理13934162346345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年月日7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RB2024SX04001甲方(采购人):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乙方(供应商):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晋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运营费[第二包:阳离子(PAM)、阴离子(PAM)(项目编号:1401992024AGK00089)项目招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内容及合同价格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价(元/吨)聚丙烯酰胺阳离子(PAM)中润博阳离子度:≥50分子量:≥1000万19000聚丙烯酰胺阴离子(PAM)中润博水解度:≥35分子量:≥1500万13500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价格包含产品到达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含税)1.1采购总量:合同采购量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1.2结算总量:结算量以实际验收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量为准。1.3计量:产品交货重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不得超过±5%。第二条合同履行期:合同履行期:一(壹)年,2024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第三条质量标准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提供产品,乙方提供的药剂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标准,符合甲方要求的技术指标以及质量标准(以其中标准较高者为准),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降价、拒收、退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药剂进行化验抽检。第四条包装标准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第五条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六条质保期和履约保证金6.1质保期液体3(叁)个月,固体6(陆)个月。(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2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人处,在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满(/)个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七条发货与交货7.1发货对接:甲方联系人王栋电话:13099004786乙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人以微信、电话方式等方式下达订单通知乙方联系人,乙方接到通知后安排发货。发货对接信息如有变更时,提前3日通知对方。7.2交货地点:太原市晋源区姚村万水物贸城北2门对面晋阳污水厂二期(太原市长风清源水业有限公司)。7.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液体物品使用罐车运输,固体物品使用货车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另行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仓储条件尽量按照乙方运输车整车荷载量(8-10吨/车)进行预订及采购药剂。乙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7.4交货期限:正常情况下,甲方提出供货要求后1周内,乙方将所需药剂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甲方提出供货要求后72小时内,乙方将所需药剂送达甲方指定地点。7.5乙方送达现场后通知甲方收货人员,甲乙双方进行现场确认,甲方收货人员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7.6包装物回收:乙方对产品的包装物(若有)()回收(√)不回收。第八条风险转移货物运抵甲方收货地址并过磅后或开始卸货,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过磅前或卸货前(不过磅直接卸货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第九条验收9.1质量、重量:每车次药剂均配备出厂检测报告,包括批号、重量、要求指标、质量检测报告,双方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验收。9.3取样封存:卸货前,由甲方授权收货人与乙方司机或押运人员按规定提取样品,取样一式两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样品保存期为1个月。9.4验收:甲方可以当场验收的,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和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可拒收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无法当场验收,收货后再进行质量检测的,对封存样品检测后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妥善保管并于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自收货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合格。药剂重量以实际验收签字重量为准。送货单上需明确接收单位、重量、时间等信息,送货单位签字盖章,接收单位签字确认。9.5抽检: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质量、重量等技术参数进行抽检。如抽检中乙方所供药剂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可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如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送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双方均认可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随时对乙方提供药剂的重量进行过磅抽检(每月至少一次),如甲方抽检重量与乙方送货单重量减重超5%,甲方有权对乙方之前所送货物的总量按照抽检减重比例进行核减。9.6乙方收到甲方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重量等方面的书面异议后,在1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9.7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0.1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商品是最新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如发生所供商品与合同不符,甲方(使用方)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10.2乙方提供7X24的全天候故障快速应急响应服务,并负责药剂使用过程中投加配比的调试、培训及相关技术服务,若发生因药剂引发的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周内解决问题。10.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0.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十一条结算与发票开具11.1结算量:药剂产品的统计汇总:每车次药剂均需经甲方授权认可地磅进行称重,最终统计数据以由双方授权人确认签字为准,每月月底进行统计及合计。11.2货款结算:按月支付按月付款:乙方于下一月5日前汇总上月已执行订单名称、重量、金额等信息与甲方对账,甲方在确认的对账单签字并盖章,乙方提交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下一月月底前(法定节假日顺延)支付上月双方确认货款。11.3货款支付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11.3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税号:121401004057509262地址及电话:太原市学府街114号0351-7039830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太原学府街支行141703446645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或终止12.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对合同内容(包括附件)进行修改,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补充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变更、补充;12.2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价格执行,不因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变动。12.3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未在另一方书面通知指定补救期内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甲方不得无理由对运输在途的或已经收货的货物退货,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货的,甲方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由此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由甲方承担。13.2履约过程中,如乙方遇到妨碍导致无法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将延期原因、可能延期时间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地点、重量送达货物且未提前说明原因的,每日按逾期交货金额的0.04%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3.3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13.4当场验收时,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药剂品种、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72小时内进行更换,并按照相关条款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责任。13.5甲方收货后经检测药剂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该批次药剂进行全部退货处理,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必要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13.6乙方人员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必须遵守甲方已告知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动用、更换甲方的设备设施,因乙方人员不遵守甲方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3.7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在免责范围。14.2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如局部暴雪、暴雨、洪灾等)、流行性疫情管控、限电、限产等国家政策和地**府指令。14.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及影响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协商在合理期限内达成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第十五条保密义务15.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15.2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15.3保密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成后5年。第十六条其他1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6.2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16.3本合同附件、往来函件、邮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日期在后者为准。16.4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7.1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贰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乙方:法人:,法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地点:山西.太原附件:1、检测报告(随送货携带)2、收货人指定函收货人指定函山西中润博水务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我中心授权以下员工有权在贵司的送货单上签字,对贵司送达的药剂产品进行签收,我司对上述员工签收的有效性予以认可。序号姓名职务电话预留签字1王栋主任130990047862吉乃强总经理13934162346345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中心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聚丙烯酰胺阳离子 聚丙烯酰胺阴离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太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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