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油费采购合同公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2024)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燃油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4051403
二、合同名称:燃油费
三、项目编号:阿财购备字(电子)[2024]01428号
四、项目名称:燃油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地址:阿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
联系方式:13948022588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东路
联系方式:187048308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中国石油
1(次)
¥560.00
¥560.00
92号汽油
合同金额: 5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14日至2024年05月14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14日
合同编号NMGALS20220025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乙方(需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签订时间:2022年_月_24日签订地点: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扫描全能王创建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东路1营业执照注册号:9115290072016795X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侍明强乙方(需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与会展二路交汇处阿盟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营业执照注册号:11152900011763513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巴根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标的物由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向乙方的车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3.油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柴油执行GB19147-2016、汽油执行GB17930-2016。4.结算价格2扫描全能王创建5.合同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6.结算方式6.1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甲方从IC卡余额中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500元时,如乙方未能及时交款充值,甲方可以允许乙方把余额用尽,但不允许乙方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有权停止加油。6.2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信息资料一“企业客户”关键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及帐号等:并将以上资料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如以上资料有任何变更,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修改,否则因此所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7.供油方式7.1甲方应按行业服务标准和语言为乙方服务,24小时值班加油。7.2乙方在中国石油所属的加油站加油。7.3甲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8验收8.1乙方应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送交甲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白蒙古阿拉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8.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界定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台同专用9.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9.1不可抗力9.1.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墨工等社会事件。扫描全能王创建9.1.2当事人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9.1.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9.2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甲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方可免除违约责任。10.合同变更与解除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10.2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解除合同: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0.2.3其他约定无10.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10.5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1.违约责任11.1甲方违约责任11.1.1加油时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并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11.1.2为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的,应赔偿乙方等额的油款。11.2乙方违约责任11.2.1由于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使甲方为错误对象车辆加油,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11.2.2乙方车辆在甲方处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如乙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甲方的安全规定,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甲方相应损失。4扫描全能王创建11.2.3其他约定:无11.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2.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通知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拉善销售分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东城区南环东路联系人:姚睿联系电话/传真:18704830808乙方: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雅布赖东路与会展二路交汇处阿盟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联系人:张世光联系电话/传真:833351814.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4.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14.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14.4其它约定:无1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明年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扫描全能王创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燃油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