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坝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759591620244                     

二、合同名称:伶俐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NNZC2024-C2-030184-GXHM                         
四、项目名称:伶俐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人民政府                         
   地      址:伶俐镇振伶路1号                        
   联系方式:0771-4267024                         
   供应商(乙方):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 13 号龙晟国际写字楼18层1802号                         
   联系方式:0776-28039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伶俐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677194.19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新建鱼鳞坝1座,坝长29.2m,坝高9.5m,坝顶高程87.10m。其中右端坝体19.2m采用C20混凝土和C15埋石砼浇筑,左端坝体10m采用开挖土填筑坝体,上下游边坡设置0.6m宽的导墙围边保护,坝顶交错放1.5m,0.5宽,0.2m高的石块作为汀步;坝体两端布设C20混凝土导墙,导墙宽为0.6m;坝顶右端混凝土坝体布设5m长,0.6m宽,9m高的C25齿墙。下游布设0.8m*0.8m排水沟。具体内容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50天项目经理:何华芳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51758723  

    2.合同金额(元):677194.19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公示版)三滩牛皮岭水坝施工合同.pdf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编号:11N00759591620244南宁市政府采购伶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合同(正本)通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4-C2-030184-GXHM采购计划编号:QXZC2024-C2-00171采购人(发包人):南宁市青秀区伶镇人民政府代建单位:广西南宁昇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承包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74年5月14日合同协议书南宁市青秀区伶镇人民政府(代建单位:广西南宁昇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伶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伶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项目名称)L(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响应函);(3)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壹角玖分(¥677194.19)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5.承包人项目经理:何华芳。6.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50天。10.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三方各执贰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询有限2中工程房代建华德广西南宁异宁理程咨询有限公司(签章页,无正文)发包人:南宁市青秀区伶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月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起路5号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伶利镇振伶路1号联系人:联系人:郑云英联系电话:NZNIZ联系电话:0771-4267024邮编:530000邮编:530000开户名称:/开户名称: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1银行账号:1银行账号:1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4承包人: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13号龙晟国际写字楼18层1802号联系人:联系电话:0776-2803998传真:0776-2803998邮编:533000开户名称: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银行账号:8001097242000142024年5月1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I.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电子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5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购赔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赔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H.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比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因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造成的: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清单工程量偏差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内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出现工程量清单偏差时:(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按市场报价),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成交)价/经招标(采购)人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定。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15%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部分按以下方法调整:(1)工程量增加15%以上部分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按市场报价),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成交)价/经招标(采购)人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1计算;(2)工程量减少15%后剩余工程量按中标(成交)价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发包人批复后,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一)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错项、漏项的:(二)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三)合同价格调整上述工程三种情况均要按《青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规(2023)1号)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方可作为结算依据。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口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16.1.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1。16.1.2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16.1.3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5116.1.4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7.2.1预付款: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L。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进度款达到30%时,作为预付款起扣点,第一期申请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的50%,剩余预付款在第二期进度款中全部扣完。如第一期进度款申请不足抵扣的,则在第二期申请工程进度款中继续扣除,直至扣回完毕为止。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1)合同内工程施工进度款:按照当期计量的80%支付;(2)合同外(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进度款: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10%以内(含10%),按照当期计量的60%支付:累计增加的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部分,不进行施工进度款计量支付,留待工程结算时一并支付。(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4)待质保期过后,如无质保问题,可支付审定结算总价的100%。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完成情况支付。注:每次付款前需承包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申请付款前需提供发票原件方可付款。17.4质量保证金口17.4.1.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7.4.1.2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国办发【2016】49号文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管理,对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52金的,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直至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提交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签约合同价的3%收取)的同时我方将退回履约保证金,直至质量缺陷期结束后退还质量保证金。17.4.1.3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7.5.3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二式捌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交。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53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19.1和19.7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19.7保修责任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承包人保修范围:本工程的所有内容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意外伤亡和人身事故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工程报价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5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建筑意外伤害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条件: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1.4款的约定。54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附加条款25.1对承包人的要求25.1.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5.1.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25.1.3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25.1.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25.1.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5)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55(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25.1.6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25.1.7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5.1.8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25.1.9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5.1.10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10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5.2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25.3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56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南宁市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广西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合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伶镇沱江村三滩坡牛皮岭水坝工程(项目编号:NNZC2024-C2-030184-GXHM,政府采购计划编号:QXZC2024-C2-00171)采用竞争性碳商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你公司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成交金额:677194.19元请贵公司接此通知后,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日期凭本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和相应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具体事项请及时与采购人联系。特此通知采购人联系人:郑云英联系电话:0771-4267024广西合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5月10日57附件二:履约保函如采用银行保函,可采用如下格式或银行提供的格式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1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L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7年月日注:1.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58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L(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面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公章)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1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59#idc error#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坝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