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桩采购合同公告(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知识产权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31130830120244401
二、合同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ZCFY20240409
四、项目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436号
联系方式:0571-63328295
供应商(乙方):浙江中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
联系方式:1355208650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5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2024年度富阳区范围内现有贸易结算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检定服务要求: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服务要求服务时间: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服务标准:按相关技术标准
2.合同金额(元):5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中标单价500元/枪,合同期结束后,按实际发生的检测数量和中标单价进行核算、支付。结算总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500000元。
附件信息:
2024年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合同(1).pdf
合同编号: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甲方:杭州市富阳区热乙方浙江中瑞检利术有限公司A签订地:杭州市富阳区签订日期:2024年5月10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合同2024年4月30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专家评审小组评定,浙江中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浙江中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一、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一)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二)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三)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四)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五)其他相关采购文件。第二条:采购清单及合同价格本合同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项目价格: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需求)数量单价1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500元/枪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合同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注:以上合同价包含本项目实施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需提供本项目采购明细清单(若项目要求)。第二条:技术资料第2页共7页1.乙方应按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第三条:知识产权1.本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相关成果。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第四条:转包或分包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质量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五条:服务期、服务方式及服务地点1.服务期:(1)本次服务类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2)如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违反合同约定,经考核不合格,采购单位有权提前终止合同。2.服务内容:完成富阳区范围内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检定及GM2D赋码。3.服务地点:杭州市富阳区。4.服务要求:乙方需经计量管理部门标准器考核并授权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对于申请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定任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保留原始记录不少于两个检定周期,且采取措施确保修改留痕,并对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及时将不合格检定结果告知甲方。乙方应保留现场检定过程(检定人员、实测数据)影像资料备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后,受检单位如重新整改完毕,再次提交强制检定的,由乙方免费重新对该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工作。检定结束后5日内将检定结果上传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配合甲方完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对完成的检定项目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检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合理化建议等。第3页共7页第六条: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及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第七条:检验和验收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3.标的物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4.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八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2.如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相关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3.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第十条:合同款支付第4页共7页本项目按单价(元/枪)形式报价。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标的总额的40%给乙方。合同期结束后,按实际发生的检测数量和单价进行核算、支付。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标的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标的物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2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第5页共7页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为政府采购之合同,在发生产品/服务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物的,那么需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3.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且甲方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或若乙方因破产或经营不善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第十七条: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第十八条:特别说明1.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甲方和相关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第6页共7页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3.甲方及乙方在此承诺:(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文本全文,且均在完全自愿与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2)承诺放弃以本合同系属于格式合同为由而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的解释的相关主张权。(3)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采用与招标文件及其目的最接近的解释。当本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以本合同版本发布者或质疑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的解释为准。4与本合同有关标书及记录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第十九条:中小企业政策本合同(口是口否)为可融资合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事项可查看《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本合同(口是口否)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甲方: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浙江中瑞检测技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开成受委托人(字),统或受委托人联系人:超10联系人:蒋玲玲电话:电话:1364687406163346010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11层1101室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开户名称:浙江中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账号:1906010104002632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