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河北省人民医院2024)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 2024-05-16
一、合同编号:HB2024013610030005-001 二、合同名称: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码:HB2024013610030005 四、项目名称: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河北省人民医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48号 联系方式:段毅浩 供应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联系方式:牛岩0311-836146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保险人按照招标文件各项要求、 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保、 理赔等服务工作, 并承担保险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600000 合同金额:260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保险期限一年,地点:河北省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5-14 八、合同公告2024-05-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服务协议中标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4-05-16 采购人:
河北省人民医院
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服务协议甲方:河北省人民医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48号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保险经纪人:安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4层甲乙双方根据2024年4月28日,编号为Z1300002400991021的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结果,就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各项保险事宜,经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目的为了更好的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明确保险服务的内容与承诺,特制定本协议。第二条:定义投保人(甲方):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甲方):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人(乙方):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装的保险公司。小1保险经纪人:甲方授权安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指定保险经纪人。第三条:保险承保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保本项目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第四条:投保程序投保人或其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发出签发保险单的通知及其所附保险条件,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单。如发生保险单与本协议相违背,投保人有权要求变更调整,保险人将按照变更内容出具保险单或批单。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并承担保险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2、投保人保证按照协议规定付款并承担招标文件及本协议规定的投保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第六条:协议的构成本协议包括下列文件1、本保险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2、根据中标结果确定的《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方案》(包括保险条款、特别约定、赔偿额度、保费金额、理赔服务等各项内容);3、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4、经双方确认进入本协议的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上述文件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第七条:保险方案1、保险条款本协议中保险条款是指经国家监管部门备案的医疗责任险条款及其扩展条款(如有)。2、保险赔偿限额全年累计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位患者赔偿限额:50万元。3、保费2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年。5、保险责任、理赔服务流程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方案》”,保险人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投标文件相关服2务承诺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险单。第八条:其他服务1、乙方应建立定期及突发事件的沟通机制,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2、乙方应配备医学专业、法学专业或人民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人员信息须填写至“附件2:保险人服务团队通讯录”)3、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甲方或其保险经纪人的要求,乙方负责举办至少一次专项培训,内容包括:(1)保险知识;(2)保单内容;(3)医疗风险管理;(4)医疗纠纷预防处理;(5)医疗纠纷案例点评等。以提高被保险人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技能为培训目标。培训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由甲方或其保险经纪人与乙方共同协商确定。4、乙方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工作总结。5、乙方对医调委处理的案件及时跟进、协调,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立即启动理赔程序,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6、对于诉讼案件,乙方可推荐有经验的医疗专业律所进行诉讼案件的处理,如甲方希望委托其他律所进行处理,乙方将给予积极配合。7、乙方充分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十几年的运营经验,依托大数据,对甲方开展的相关课题研究给予信息、案例、数据等方面的资源支持。8、乙方对于特殊疑难案件,充分理解尊重甲方的处理压力和工作难度,设立VIP绿色通道,成立临时处理小组,设立多方沟通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案件的处理,给予融通赔付支持。9、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以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服务承诺为准执行。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提供保险服务,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服务内容并收到保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保费总额8%的违约金。2、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甲方提供保险服务,致使甲方保险断保保险利益受损的,乙方向甲方偿付保费总额8%的违约金,并按照实际承保天数退还剩余天数的保费。如由此导致甲方发生之医疗纠纷最终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甲方向患方3承担赔付责任,则根据本协议及其其他构成部分应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的部分,仍然由乙方承担。3、乙方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内容、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出保险服务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整改,期间产生的各项损失由乙方负责;如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损害甲方保险权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产生的各项损失由乙方负责。4、针对甲方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甲方应当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补偿。第十条:函件1、发送协议之任一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其指定联系地址。2、除另有约定,邮寄函件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或收件方拒收的,自邮件退件后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在传送后经过对方确认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协议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理要求而提供,或3、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无限期有效。第十二条:协议的签署及法律效力1、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其保险经纪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就本保险项目相关事宜与其达成协议并予以遵守和执行。2、本协议由投保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共同签署,签署各方应由法定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一年,并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4、本协议一经签署,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45、在本协议执行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由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附于本协议后。6、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7、协议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本协议存在未尽事宜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必要时也可通过保险经纪人协调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各持一份。9、协议所涉及各项费用的支付均应划入指定账户,协议任一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各方。甲方名称:河北省人民医院(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名)乙方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盖公章))牛花授权代表:(签名)保险经纪人安信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名)签订日期:2024年5月14日5附件1:河北省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保险方案第一项承保方案一、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二、特别约定:1、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由患者或近亲属(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或者存在其他知情同意瑕疵,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近亲属(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位患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6金额以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以下简称:医调委)或行政调解结果或法院调解/判决结果或院内调解结果为准,保险人予以赔付。4、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近亲属(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3)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4)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5、被保险人开展体检业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包括不限于体检误诊、漏诊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6、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近亲属(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依法依规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或参与其他诊疗活动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7、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流程程序,外派从事医疗、护理等服务业务时,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8、被保险人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不应放弃对第三者(提供缺陷产品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此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损失。9、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公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费、邮寄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710、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非患者身份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以患者身份在诊疗过程中,对其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11、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采用被保险人雇员及外请人员不记名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进行变动,增加的人员自动列入本保单的保障范围。出险时,以国家卫健系统官网查询的雇员执业地点为河北省人民医院为准、外请人员以聘书或院际签订的从事医疗行为的协议等为准进行保险理赔处理。12、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相抵触时,以特别约定为准;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基本条款为准;在前述基础上,特别约定与基本条款相互衬托、相互有效。三、保险期间:一年四、追溯期:两年,在追溯期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在保险期间或发现期4提出索赔的,由本保险负责赔偿。追溯期自2022年3月1日0时至2024年2月29日24时止。五、发现期:两年零一个月,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在发现期提出索赔的,由本保险负责赔偿。发现期自2025年3月1日0时至2027年3月31日24时止。六、保费:2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七、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第二项保险赔偿限额每位患者赔偿限额年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50万元500万元无免赔(0免赔)8第三项理赔服务一、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出险后直接或委托保险经纪人向保险人进行报案。以下情况,保险人应视同为及时报案: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2、保险人认可被保险人说明合理原因的未及时报案。保险人指定理赔服务人员全程参与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理赔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且应具备医学、法学或人民调解经验等相关专业背景,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保险经纪人与被保险人。二、现场查勘在被保险人要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派遣调赔专员同保险人理赔服务人员在2小时之内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积极引导患方通过合理渠道(首选市医调委调解)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三、定责核损1、患方的提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保险人按照医患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被保险人需要配合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资料;2、患方的提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可申请由医调委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保险人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被保险人需要配合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资料;医患双方还可申请卫生部门行政处理或提起司法诉讼。保险人按照行政裁定、法院调解/判决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被保险人需要配合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索赔资料;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拒赔原因。4、医疗过错比例认定方式包括:医疗机构专家讨论认定、医学会鉴定认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法院调解/判决、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医调委认定的责任比例。9四、赔款支付被保险人或其保险经纪人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当面提交、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保险人在接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保险经纪人一次性补充所需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如果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患者支付赔款。保险人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与被保险人或其保险经纪人核对本项目案件处理情况,就具体案件数量、已赔款金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如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相关的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赔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涉及法院诉讼的医疗纠纷案件,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的,保险人还须承担法院强制执行费用及由此导致的封账等相关损失)。五、预付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患者因医疗损害确需继续治疗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保险经纪人可向保险人提出预付赔款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符合预付赔款要求的,保险人应在接到预付赔款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赔款。每例符合预付赔款要求的医疗责任保险案件申请预付赔款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每次预付赔款额度不得超过预估赔偿金额的50%。六、索赔资料1、保险理赔单证2、患者医疗纠纷登记表或情况说明、起诉书等表达患方诉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3、患者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非本人签订协议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患者病历、发票,包括因为此次纠纷在本院和外院治疗的病历复印件和发票,有发票原件的提供发票原件(因第三方留存的可提供复印件,须加盖留存10单位或被保险人公章),加盖医院公章的电子发票件。5、双方达成一致的赔付协议复印件,若经市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其它机构依法裁决的,提供相应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复印件。6、院方未通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自行调处的案件须向保险人提供书面的案件情况说明。7、收款凭证(收条/转账记录),保险人直接赔付患方的不需要提供本项目。8、涉及误工的,提供前六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和工资减少证明,按照国家规定收入5000元以上需提供纳税证明;不能提供的,按照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9、涉及护理的,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护理人员为家属的提I供前六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和工资证明,按照国家规定收入5000元以上需提供纳税证明,外聘的护理人员提供相关雇佣合同证明);不能提供的,按照居民服务或其他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10、涉及死亡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村委会/公安局/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公安/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家庭关系承诺书及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患者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委托书(患者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纠纷事宜的文件)。11、涉及伤残的,以市医调委调解结果/行政部门调解结果/法院调解结果/保险人协商结果/伤残鉴定结果为准,提供相关调解协议复印件或伤残鉴定报告文件复印件。12、索赔其他项目的相关支持材料等。11第四项保险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1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2(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其近亲属或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13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应该3(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四)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一)保险单正本和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四)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五)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14(六)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七)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列明的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并计算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条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以下约定另行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15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16附件2:保险人服务团队通讯录序号姓名职务职责手机固话1张军才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部资深主管医责险理赔支持18531100626677985592***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医责险理赔支持18633876226859851603张一立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中心组长医责险理赔支持19931112633859851584柳蕾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人伤分部医责险理赔医审18633875815859851895郝长荣家庄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人伤分部医责险理赔医审18633875817859851896崔颖莎石家庄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人伤分部医审医责险理赔医审18633875815859851897徐一宁石家庄市分公司社保中心医责险理赔医审17732196778862733298牛岩石家庄市医疗团队经理医责险理赔支持15931697035836146689刘羽聪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员工医责险理赔服务支持157313019798361466810王晓沛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务医责险理赔支持188101629388598519811赵欣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务医责险理赔支持185331130508598519812敦波鑫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务医责险理赔支持159321427988598519813赵杉杉石家庄市裕华支公司员工医责险驻点150328175338361466817源资中易共公省中易交源资北河源资源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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