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本级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本级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81101000011892056
五、合同编号:11N01057755920247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意外伤害保险
详见附件
元
1.0
25000
2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本级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13657589612
传真:/
地址:阿克苏市柯柯牙北路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意外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57755920247001).pdf
政府采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编号:11N010577559202470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本级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克苏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25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125人元25000.0025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25000.0025000.0025000.0025000.0025000.0025000.0025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贰万伍仟元整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转账或汇票等方式三、服务条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如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拨打“95518”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意外险的赔偿范围(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二)伤残赔偿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三)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四)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1/2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五)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阿克苏市柯柯牙北路3号,地址:阿克苏市北京路51号电话:,电话:0997-2528657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阿克苏解放路支行账号:,账号:301402020902310010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024年5月16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