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采购合同公告(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2024)
一、合同编号:11N74702969620245401
二、合同名称: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TY2024-FW073-ZFCG073
四、项目名称: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鹿村(迎宾大道)
联系方式:0579-82410091
供应商(乙方):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79号连连大厦A座516室
联系方式:1398980539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7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1、高速交警跨网派单对接;2、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处置应用;3、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浙政钉小程序;4、警情智能分析应用。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具体详见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服务标准:符合招标标准
2.合同金额(元):77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073-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pdf
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采购合同甲方指本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乙方指本招标文件的中标人;项目名称: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项目编号:TY2024-FW073-ZFCG073甲方:金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买方)乙方: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甲、乙双方根据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1、中标通知书;2、乙方中标的投标书;3、招标文件;4、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二、服务内容1、实现110(12122)接处警系统与数字管控综合决策平台数据的互通,在110(12122)接处警系统将接警单派发至数字管控综合决策平台,并进行平台端的签收反馈,信息通过内外网交互同步到公安内网,将数据写入110(12122)接处警系统,实现警情的闭环。2、警情同步至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处置应用:110接处警智库系统平台中将高速交通事件警情数据同步写到公安内网的,110警情中间库内,再通过公安局内外网交互平台把该数据同步到政务网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处置应用数据库内。3、警情推送至数字管控综合决策平台: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处置应用将高速交通事件警情推送至同部署在政务网上的高速交警跨网派单接口服务,根据110路数字管控综合决策平台对高速交通事件警情的操作过程和处置结果。12、数据交互:依托交互平台实现公安网(PC端)警情数据到政务网(PC端)数据交换、转发等功能。三、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柒拾柒万元(¥770000元)人民币。其中高速交警跨网派单对接170000元,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处置应用180000元,12122(110)报警台跨网派单浙政钉小程序130000元,警情智能分析应用260000元,政务云资源租用30000元。四、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五、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六、转包或分包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七、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1.履行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一个月后组织终验,终验完成进入免费运维服务期。2.履行方式:现场交付。3.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场地。4.系统试运行期满且运行正常的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书面申请报验,采购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部分在服务期满后,收到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八、款项支付:1.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0%。(2)系统试运行期满一个月且运行正常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70%。(3)项目最终验收并提交完善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100%。2.乙方在每次结算前7日需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九、履约保证金费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需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咨询热线95763)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验收合格后退还。十、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仲裁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四、其他1.本合同未涉及事项及有关未尽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经济、物价因素除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均不视为违约行为。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3.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前述内容的,不受此限。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5.项目免费质保期:三年。质保期内提供相应的维护服务,每周对项目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在出现故障15分钟内给予电话支持,如远程不能解决,在故障发生的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6小时内解决问题。6.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乙方对使用系统的业务人员开展应用培训,包含软件的使用方法、日常操作。培训地点由甲方指定,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7.软件版权归甲方所有,最终源代码及后期升级版本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应移交给甲方8.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二份。甲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2024年方单位名称(章):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3号楼901室法定代表人:徐涛委托代理人:陶新星电话:0571-86053596开户银行:杭州招商银行之江支行帐号:571912296910666邮政编码:3100002024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意见:代理石办等合同内容与采购结果一致2024年5月1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报警台跨网派单协同应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金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