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车辆轮胎配件 轮胎采购合同公告(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2024)
一、合同编号:11N145737791202416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配件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PYCG240407022
四、项目名称:2024年—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配件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鳌江镇新河北路160号
联系方式:0577-63199612
供应商(乙方):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
地 址:城南街道前山村宁康西路656号
联系方式:1306456662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配件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18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回力规格型号: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8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详见合同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温州长安集团2024-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采购合同(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pdf
温州长安集团2024-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采购合同(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pdf
温州长安集团2024年-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乙方):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平阳县鳌江镇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车辆所需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1、中标供应商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型号类别品牌单位数量速度级别层级负荷指数轮胎花纹质保里程(公里)质保期(年)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15/75R17.5轮胎回力条1条M16127/124WS20610万55465462700R16轮胎回力条1条L·14118/114·WS309A10万(山区公路平均8万)546846839R22.5轮胎回力条1条K14136/134WS309A10万57807804合计-------------2、合同总价金额180万元。以上轮胎单价为每种规格轮胎运至交货地点的综合单价,应包含了每只轮胎出厂价(规费、税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合理损耗和其他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含安装费。3、本合同实际采购数量按甲方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书的采购数量为准。采购清单中未有报价的轮胎型号按市场(询价)价格可参照市场价结合中标折扣率,双方协商给予结算。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中标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都具有3C认证,均符合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GB/T2977-197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标准。2、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标准和上表所列产品型号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合格产品,轮胎验收时须提供产品的许可证号、技术参数、执行参数、合格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并履行质保期承诺。4乙方提供的轮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情况的处置,乙方同意给予免费更换;5.质保期内,轮胎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进行查验处置。6.轮胎质保期内,乙方对轮胎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1、中标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中标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中标供应商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包装要求1、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五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该标项预算(合同)金额满止(如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则服务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或以折扣率后的单价结算总价至该标项预算金额(18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以先到者为准。第六条:供货方式1、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2、原则上一月一购一结,根据甲方实际用量按月供货,持续按需按时供货,供货数量按实结算。特殊情况按甲方要求为准,乙方须无条件配合。3、甲方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对乙方交付的轮胎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赔偿。第七条:验收中标供应商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相关质检部门的验收。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中标供应商直接损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现行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执行)。第一次验收在项目安装调试合格后30日历天内完成,如验收不能通过,供应商负责整改至合格。第八条:售后服务1、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2、乙方有义务免费对甲方车辆轮胎的正确使用方式进行指导、培训,提高甲方车辆轮胎使用的2全性和经济效益。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第十条:货款的支付货款按实际使用量(不含备货轮胎金额)结算,一月一付,次月结清,中标单位必须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后停止支付,剩余5%合同价款质保金,运行满1年后无未处理完毕的质量、服务纠纷时,采购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标单位全额质保金。第十一条:辅助服务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中标供应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指导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人有权根据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燕瓶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且采购人可以收取中标供应商合同总价40%的违约金:/11(1)中标供应商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第十三条:履约延误1、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第十四条:不可抗力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六条:违约处理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价5%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货款的0.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4、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2)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5、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中标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第十七条: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生效1、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采购人的为准。2、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后合同生效。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叁份,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各执壹份。第十九条: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4第二十条合同附件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与采购补充文件2、中标供应商谈判文件;3、询标纪要和承诺书4、中标通知书采购人(盖章):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林国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开户银行:浙江乐清农商银行城南支行方岙分理处开户名称: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账号:76110122000043834账号:201000119232558签约日期:2024.5.115温州长安集团2024年-2025年公营车辆轮胎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乙方):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平阳县鳌江镇双方本着公平、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车辆所需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1、中标供应商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型号类别品牌单位数量速度级别层级负荷指数轮胎花纹质保里程(公里)质保期(年)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15/75R17.5轮胎回力条1条M16127/124WS20610万55465462700R16轮胎回力条1条L·14118/114·WS309A10万(山区公路平均8万)546846839R22.5轮胎回力条1条K14136/134WS309A10万57807804合计-------------2、合同总价金额180万元。以上轮胎单价为每种规格轮胎运至交货地点的综合单价,应包含了每只轮胎出厂价(规费、税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合理损耗和其他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含安装费。3、本合同实际采购数量按甲方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书的采购数量为准。采购清单中未有报价的轮胎型号按市场(询价)价格可参照市场价结合中标折扣率,双方协商给予结算。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中标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都具有3C认证,均符合GB9744-1997《载重汽车轮胎》、GB/T2977-197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标准。2、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乙方应按投标文件承诺标准和上表所列产品型号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合格产品,轮胎验收时须提供产品的许可证号、技术参数、执行参数、合格证、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并履行质保期承诺。4乙方提供的轮胎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使用情况的处置,乙方同意给予免费更换;5.质保期内,轮胎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进行查验处置。6.轮胎质保期内,乙方对轮胎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1、中标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中标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中标供应商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包装要求1、中标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第五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该标项预算(合同)金额满止(如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1日,则服务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或以折扣率后的单价结算总价至该标项预算金额(18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以先到者为准。第六条:供货方式1、由乙方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时间送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2、原则上一月一购一结,根据甲方实际用量按月供货,持续按需按时供货,供货数量按实结算。特殊情况按甲方要求为准,乙方须无条件配合。3、甲方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对乙方交付的轮胎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项目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赔偿。第七条:验收中标供应商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并通过相关质检部门的验收。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中标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中标供应商直接损失。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现行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执行)。第一次验收在项目安装调试合格后30日历天内完成,如验收不能通过,供应商负责整改至合格。第八条:售后服务1、乙方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2、乙方有义务免费对甲方车辆轮胎的正确使用方式进行指导、培训,提高甲方车辆轮胎使用的2全性和经济效益。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须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第十条:货款的支付货款按实际使用量(不含备货轮胎金额)结算,一月一付,次月结清,中标单位必须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后停止支付,剩余5%合同价款质保金,运行满1年后无未处理完毕的质量、服务纠纷时,采购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中标单位全额质保金。第十一条:辅助服务中标供应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中标供应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指导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采购人有权根据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燕瓶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且采购人可以收取中标供应商合同总价40%的违约金:/11(1)中标供应商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同时,中标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第十三条:履约延误1、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第十四条:不可抗力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有权直接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合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合同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十六条:违约处理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款总价5%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货款的0.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货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4、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2)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3)中标供应商没有按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5、如果采购人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中标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第十七条: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供应商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八条:合同生效1、如上述文件与本合同有不符之处,以有利于采购人的为准。2、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后合同生效。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叁份,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各执壹份。第十九条: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4第二十条合同附件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与采购补充文件2、中标供应商谈判文件;3、询标纪要和承诺书4、中标通知书采购人(盖章):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林国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开户银行:浙江乐清农商银行城南支行方岙分理处开户名称: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乐清市海燕轮胎有限公司账号:76110122000043834账号:201000119232558签约日期:2024.5.1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营车辆轮胎配件 轮胎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