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疏勒县民政局2024)



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0382356X20241001 

二、合同名称: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XJYY-(SLXCG)2024-001号 
四、项目名称: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疏勒县民政局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坤巴斯路77号
   联系方式:15660373351 
   供应商(乙方):疏勒县圆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仁乡1村188号 
   联系方式:1999926997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998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服务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2个月服务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9998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3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社会救助服务项目.pdf

合同编号:11N10382356X20241001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2024年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甲方:疏勒县民政局乙方:疏勒县圆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地:疏勒县民政局.签订日期:2024年3月1日.12024年2月7日,疏勒县民政局以公开招标方式对2024年疏勒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疏勒县圆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疏勒县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和疏勒县圆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价款本合同总价为:¥9998500元(大写:玖佰玖拾玖万捌仟伍佰元人民币)。1.3服务21.针对服务片区内特困老人、困难老年人、独居老年人、高龄老人每季度至少开展2场次感思教育活动;2.针对服务片区老年人实际情况,深入挖掘需求,服务片区每年建立个案服务不少于6个;3.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家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调查评估、监护干预等个性化服务。发现和提出目前农村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及相关特殊儿童中存在的社会问题。4.针对困境儿童加强心理疗愈、情感抚养开展专业服务服务片区每个乡镇每季度不少于2场次;5.服务片区每季度针对困境儿童课堂等内容的活动不少于3场次;6.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及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营运服务;7.开展辖区内全部社会救助对象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工作,常态化组织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开展文体娱乐、感恩教育、人文关怀、社会融入照料护理等工作,每年全覆盖一次;8.为辖区居民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服务片区每季度至少开展4次调解辅导工作;9.社工站服务期内至少链接整合1个项目资源,扩大社3工站服务影响力;10.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特困供养集中人员购买机构内照料护理、交心交流、心理疏导、文体娱乐服务;11.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陪护服务,为有需求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的翻身、压疮处理等;12.开展针对儿童福利机构及机构内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生活、身心健康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服务,助推和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服务内容项目分类评估指标量化标准.单位外展入户探访探访次数15万户外展入户探访探访频率2次/户/年外展入户探访家庭探访建档率100%100%个案个案管理.接案个数500个个案个案管理.服务服务总节数3000节个案个案管理.结案个数450个个案个案管理.完成个案总结报告450份小组专业小组小组个数60个小组专业小组小组服务总节数240节小组专业小组小组服务总人次10000人次小组专业小组完成小组探索分析报告100%100%村(社区)活动活动累计次数70次村(社区)活动活动服务累计人次7000人次村(社区)活动完成村(社区)活动总结报告100%100%村(社区)活动完成村(社区)活动总结报告100%100%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①甲方应分三期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首付款,即人民币伍佰玖拾玖万玖仟壹佰元整(小写:6998950元《含税》);②甲方应于本项目完成中期评估合格后,向乙方支付20%中期款,即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小写:1999700元《含税》);③甲方应于本合同项目结项,并经疏勒县民政局或第三方机构评估合格后五个工作日(以乙方正式提交结项报告、评估报告甲方批复之日为准)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尾款,即人民币玖拾玖万玖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999850元《含税》);注:中末期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评估完成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评估费用。1.4.2发票开具方式:普通增值税发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先行开具相应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期(12个月)1.5.2履行地点:疏勒县。1.6违约责任5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6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已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11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疏勒县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由疏勒县民政局或代理律师事务所申请向疏勒7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7.3如在项目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无法实施该项目,经双方协调,及时暂停。1.7.4本协议所列明的双方住所地、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是唯一合法有效接收所有双方来往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双方来往文书及法律文书邮寄、送至、发至本合同列明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后,不论签收、拒收、退回等,一经邮寄(送出、发出)均视为已送达到对方.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乙方: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8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9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10.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11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12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13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14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3%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约定内容15#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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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救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