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牡丹江市司法局2024)
牡丹江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第2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FWHTHLJGCYC2003030020241685525
二、合同名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第2次)
三、项目编号:dfe3376b461b49788d901d576ddc061c
四、项目名称: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第2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牡丹江市司法局
地址: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 41 号
联系方式:13836379253
供应商(乙方):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南新区卧龙街11号
联系方式:1394534914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1(份)
¥25,000.01
¥25,000.01
服务类,无规格参数
合同金额: 25,000.01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零壹分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17日至2025年05月16日
履约地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道江南开发区卧龙街41号
采购方式:服务工程超市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合同详情
合同附件:
dc061c1715915242515.pdf
牡丹江市司法局
2024年05月17日
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牡丹江市司法局,采购计划号:牡财购核字[2024]00235号供应商(乙方):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招标编号:HLJGCYC2003030020241685525签订地点: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41号签订时间:2024年05月17日甲方经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比价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甲**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编号:HLJGCYC2003030020241685525)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包括:(一)列席或参加相关会议,对涉法事务提出合法、科学、有效的意见及建议;(二)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三)审查合同协议和参加现场谈判等活动,论证法律风险并提供对策,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四)参与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以及重大行政执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审核论证等;(五)参与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修改、清理、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六)协助处理重大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重要舆情处置;(七)参加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并解答相关案件法律问题,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八)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九)就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十)处理服务对象指派的其他涉法事务;(十一)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宜的法律服务。甲方聘任乙方的齐晓杰律师担任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第三条合同期限(任选其一)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3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4-05-17到2025-05-16,共365天。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25000.01元(大写:贰万伍仟元零壹分);3、结算方式:序号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1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签订之后预付合同70%17500302服务开始之后根据服务进度支付剩余尾款7500.0130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保证(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获取乙方所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服务费。4、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细则》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针对考核结果和乙方律师具体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3、乙方应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业务资源保证完成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工作内容;4、乙方必须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本次服务工作;5、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法律规定办理工伤、意外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服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乙方人员或者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6、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8、乙方及乙方指派人员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党政机关工作规则,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法律顾问管理方面的规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2).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指派的工作任务,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承办服务对象指派的工作任务的,应提供书面证明资料并取得牡丹江市司法局同意;(3).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4).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提供法律服务;(5).不得代理以聘任单位为相对人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6).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7).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8).服从甲方统一管理,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活动;(9).按要求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及时报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中,本项目正式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第七条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3、个案代理费。如受委托代理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委托代理费以实际工作量为计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付费时间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但不得高于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第九条履约保证金无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额5‰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务款额100%。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延期付服务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服务费用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用的100%;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5%缴纳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经济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本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因不可抗力或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向牡丹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合同文件组成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响应)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成交)通知书。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甲方(章)签订时间:2024年05月17日乙方(章)签订时间:2024年05月17日签订地点: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41号签订地点: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41号单位地址: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41号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卧龙街11号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刘晓野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李杨委托代理人:高红霞委托代理人:李杨电话:13836379253电话:13945349149电子邮箱:mdjzfflgw@163.com电子邮箱:hljjglssws@163.com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锦江支行账号:167702232687账号:0903020109217001195账号名称:牡丹江市司法局账号名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57000邮政编码:157000合同附件1、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1、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2、售后服务具体事项:3、保修期责任:3、保修期责任:4、其他具体事项:一、合同的解除(一)乙方及本合同确定的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被给予治安处罚的;2.因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业处分的;3.不按规定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损害,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5.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未经书面许可擅自披露工作中知悉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6.转委托服务事务的;7.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除名的;8.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服从甲方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10.未经允许私自接触所委托涉法事务、案件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二)甲方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三)乙方指派因自身原因不适合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期支付法律顾问年费或者无故终止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年费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二)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承办聘任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且不提交证明资料,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承办聘任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达到5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将收取的法律顾问年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将收取的法律顾问年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其他具体事项:一、合同的解除(一)乙方及本合同确定的乙方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被给予治安处罚的;2.因不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定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业处分的;3.不按规定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意见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损害,或与他人串通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5.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未经书面许可擅自披露工作中知悉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6.转委托服务事务的;7.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除名的;8.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9.不服从甲方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10.未经允许私自接触所委托涉法事务、案件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二)甲方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法律顾问费的,乙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三)乙方指派因自身原因不适合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期支付法律顾问年费或者无故终止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年费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二)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承办聘任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且不提交证明资料,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承办聘任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达到5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将收取的法律顾问年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将收取的法律顾问年费全部退还给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章)签订时间:2024年05月17日乙方(章)签订时间:2024年05月1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牡丹江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