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2024)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合同公告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BCG-G24085-SHDL-1第-1次
二、合同名称: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HBCG-G24085-SHDL
四、项目名称: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
地 址: 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段园集中区袁庄矿街道
联系方式: 15956106968
供应商(乙方): 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淮北市众邦机电装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07室
联系方式: 0561-33625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
主要标的数量: 1个
主要标的单价: 2263416.90元
合同金额: 2,263,416.9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90日历天,地点:淮北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5-2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5-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附件: 履约保函.pdf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合同(修改).pdf 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合同(修改).docx 业主收到保函证明.pdf
银惠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YinHuiFengGongChenDanBaoYouXianGongSi履约保函保函编号:2024年惠丰保函字第154号致: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鉴于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你方")与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就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已/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我方愿意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一般保证担保。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陆拾玖元整(大写)(¥45,269.00元)(小写)2.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但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4年09月13日。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提供的因承包人违约而造成发包人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书面索赔通知书、本保函原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承包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4.因本保函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本保函自我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我方印章之日起生效。6.本保函到期后,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我方,该保函自动失效。0E保证人:安徽银惠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单位盖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1406室联系电话:0551-62397306办理电话:18255175746日期:2024年05月13日保函查询:扫描二维码查询或登录“www.anhuiyhf.cn”网址查询。该网址查询及显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或承诺,查询及显示结果与本保函原件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保函原件为准。:.采购合同(服务类/工程类供参考)项目编号:HBCG-G24085-SHDL一、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内 容1付款人: 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2付款方式: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计价的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注: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 号,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的形式缴纳。3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2%的履约保证金。收受方式为:☑转账/电汇、☑保函、☑现金、☑保险、☑支票、☑汇票、☑本票收受人为: ☑采购人、 □委托人、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签订本 项目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账户在中标后提供。二、合同条款1、术语的定义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4)“工程”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量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和施工图纸中所规定的工程内容。(5)“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6)“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7)“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磋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8)“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工程量清单”中所述服务/工程的成交供应商。(9)“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10)“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11)“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2)“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3)“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15)“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1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7)“采购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18)“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磋商小组接受的磋商响应文本。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完成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文件内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6、履约保证金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7、检验和验收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7.2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7.4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7.6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号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因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描述不一致的以此处描述为准。8、索赔8.1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8.3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9、中标供应商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9.1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9.3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10、不可抗力10.1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10.4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1、税费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12、仲裁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违约终止合同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1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5、转让和分包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15.2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16、合同修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7、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上述13违约终止合同执行。(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8、通知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19、合同生效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20、补充条款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段园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列示的全部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列示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2263416.90(¥贰佰贰拾陆万叁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整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曹萧桐。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05月2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段园镇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三份。两份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0621MA2NPP209C地址:地址: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科创楼207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5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61-336258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账号:账号:5619002467104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补充答疑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实施工程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时设施、施工便道、拌和厂等临时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5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二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如有);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如有)。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确定开工前三天应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甲方工地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合理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10.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成交单位责建设并承担费用。1.10.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3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工程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和成交单位间组织协调的主持权等。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将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格)。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现行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标准编制的竣工资料并提供全套竣工图(含电子文档),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3.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曹萧桐;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422019202005919;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23)0072799;联系电话:1555111262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施工期间每天在岗,接受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低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000元/天的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5000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大员等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一旦检查发现处以每人1000元/天罚款,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随时进行现场检查,每月现场检查天数不低于22天。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提供合同价款2%作为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提供(具体形式详见须知前附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次性退还。现金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将退至中标单位缴纳现金履约保证金时的银行账户。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成交单位施工期间,违反本条约定,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对其予以处罚。成交单位因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因环保、文明施工问题被省、市相关部门通报两次的,发包人有权按国家、省、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解除合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约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③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④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一天;(2)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三天;(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cm及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①任何工程变更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计院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②总监理工程师对成交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他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③其他变更:如属本工程建设需要,应经发包人及成交单位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成交单位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安徽和淮北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12.2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12.3预付款12.3.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50%。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双方协商。12.3.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4计量12.4.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图纸、变更指示。12.4.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4.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12.4.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12.4.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4.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5工程进度款支付12.5.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计价的100%,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发生后,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注:按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23〕615号,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采购项目除外),对中小企业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70%;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采用转账、现金、电汇、保函的形式缴纳。(2)承包人不得以资金等问题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视工期延误的程度予以违约处理。(3)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2.5.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双方签字确认;成交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的报表格式填写各类报表,所有报表及附件均应使用定额配套的一点智慧软件或神机妙算或excel编制,并且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12.5.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5.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2.4.6.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且工程竣工投产两年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4.4.2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14.4.4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年(防水5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单独提供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年(防水5年)。15.4.2其他责任:甲方对乙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必要的监控,在进入工地作业前,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带领工作人员本人到甲方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登记。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采用实名制。乙方必须保证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每期付款时,乙方提供用款计划,并随时接受甲方的财务监管和审核,如发现资金挪用或转移现象,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或代扣代付有关款项,以确保本协议项目的正常运转。乙方根据本合同从甲方得到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乙方在此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提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或拿到款项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农民工上访、起诉、政府部门干预或处罚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和垫付,不足的,有权向乙方追偿。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规定。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规定。7.对发包人因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补偿救济。8.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成交单位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自行决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规定。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其它约定:项目完工后,甲方随机进行取样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支付,抽检不合格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0.5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淮北市段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段园镇乡村振兴-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1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1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科创楼207室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账号:账号:5619002467104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5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鲜食葡萄基地二期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