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 人力三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 电动自行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中型客车 中型货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重型客车 重型货车 特型货车采购合同公告(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412-XYCX-G2024-0025004
二、合同名称: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二次)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7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412-XYCX-G2024-0025
四、项目名称: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本级)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8号
联系方式:13906129919
供应商(乙方):常州市永祥瑞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创新路27号
联系方式:1351167603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7包:洛阳中队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联系方式:13511676039
主要标的数量:3
主要标的单价:96000.00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5-17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5-21 13:51:4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永祥.pdf
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二次)采购合同7包采购人: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商:常州市永祥瑞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二次)7包:洛阳中队项目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采购内容1、项目名称:2024-2026年度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项目(二次)2、采购内容: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服务,结算单价=最高限价单价(停车保管、拖移各车辆类型的最高限价单价)*80%(中标优惠率:20%),结算单价详见下表。序号车辆类型停车费单价(元/天)拖移费单价(元/次)吊车费单价(元/车次)叉车费单价(元/半天)1自行车0.4002人力三轮车0.4003残疾人专用车082402404电动自行车1.282402405二轮摩托车282402406三轮摩托车2122402407小型客车6402402408小型货车10482402409中型客车106032010中型货车166032011大型客车167232012大型货车207232013重型客车208040014重型货车248040015特型货车321124003、服务内容:按照“就近、就简、就便”的原则,在武进区范围内确定车辆拖移、保管单位。配备熟悉车辆施救和人员急救基本知识的施救队伍,实行全天24小时救援值守,保证2人以上组成的作业小组听候民警调度,实施车辆拖移和其他施救任务。4、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一个月。合同一年一签,考核合格续签下一年合同。本年度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5、服务区域:7包:洛阳中队6、其他:详见合同附件。第二条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单价应包括: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结算规则:结算时根据供应商每月、每季度实际停车保管、拖移的车辆类型、数量结合最高限价单价和投标优惠率计算出每月、每季度结算金额。若年度实际结算金额(∑每月结算金额累加-∑考核管理扣款)超过对应包的预算金额(36万元/3年),则最终以对应包的预算金额(36万元/3年)为封顶金额结算。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2)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4)中标人在投标、评标过程中所作其它有关承诺、声明、书面澄清;(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这些文件相互说明,如果各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权利保证和保密义务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应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乙方及乙方确有必要知悉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应当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公开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否则,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第五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持续改进运行工艺和运营方法,保证实现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并达到有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2、乙方应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乙方在询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第六条验收验收标准:按采购文件所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第七条付款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合同履行结束后按合同期内实际发生的停车保管、拖移结算金额减去考核管理扣款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期间不计利息)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常州市永祥瑞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洛阳支行银行账号:8643204214501201000006516如乙方上述账户资料发生变更,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逾期开始项目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合同总额0.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逾期交付合同总额的5%;一旦滞纳金总额累计达到逾期交付合同总额的5%,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超过3日,视为乙方无法完成项目,项目自动终止,甲方停止支付剩余款项并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剩余款项包括已经申请但并未支付款项。3、乙方完成的项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本合同约定的惩罚办法进行惩罚外,还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逾期未完成或完成的项目仍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修正有缺陷的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3)按合同规定同种货币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及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4、乙方未按规定和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批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己或允许他人在本合同或本项目的权益上设立任何其他权益。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照甲方实际损失计算。6、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解除的除外)。7、成交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或实施行为之一的,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后,可解除服务合同。(1)私自对保管车辆偷卖变卖情形的;(2)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履行合同的;(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有关债务的;(4)违规收费,收费不开、少开票据,或牟取非法利益的;(5)转包保管业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及交警大队有关规定擅自处理保管车辆及随车物品的;(7)不按规定要求保管服务,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货物重大损失或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无能力或不及时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的;(8)成交供应商内部管理混乱,形象不佳,社会影响恶劣的;(9)未经批准,超出辖区范围、合同约定范围开展拖车工作,造成后果的;(10)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8、其他:无第九条乙方管理责任1、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服务期间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活动。2、负责解决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服务人员如发生工伤、疾病、各类事故乃至死亡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4、遵守消防、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并承担服务期内服务人员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5、因乙方服务人员原因造成服务人员自身、甲方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等。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3、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3)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4)因相关部门要求对本合同作出重大修订或适用的中国法律发生重要变化,甲方不得进行委托或对甲方权利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5)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常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守约方于仲裁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2份,乙方2份,代理机构1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下无正文)甲方(采购人):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乙方(投标人):常州市永祥瑞和汽车局(盖章),维修有限公司(盖章)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8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谈家头创号,新路27号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2024年5月17日,2024年5月17日合同附件:停车场管理及考核要求乙方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严禁乱收费。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每辆次考核扣款2000元。乙方应规范保管涉案车辆,在交警部门未将车辆发还当事人前,不得拆卸、维修车辆。存在擅自拆卸、维修车辆问题的,每辆次考核扣款2000元。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零件缺损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零件缺损问题的,每辆次考核扣款2000元。乙方应根据辖区交警中队指令,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拖延。接到指令后,到达现场时间超过30分钟的,每次考核扣款200元。乙方应规范使用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及时、规范登记车辆入库、出库相关信息。车辆信息登记不及时的,每辆次考核扣款20元。车辆信息登记错误或不完整,产生影响的,每辆次考核扣款200元。乙方驾驶拖车人员或移动扣押车辆人员要依法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严禁工作期间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合同期内发现第一次该情况的,考核扣款2000元;第二次发现该情况的,考核扣款4000元;合同期内发现第3次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对乙方开展日常服务动态考核,对于考核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合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管理扣留车辆拖移、保管 人力三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 电动自行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中型客车 中型货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重型客车 重型货车 特型货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