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巨鹿路提升项目 巨鹿路提升项目建安费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69579565420241202

二、合同名称:巨鹿路(富民路-陕西南路)提升项目
三、项目编号:310106000231031138122-06046310
四、项目名称:巨鹿路(富民路-陕西南路)提升项目建安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本部) 
地址:秣陵路46号
联系方式:18918007959
供应商(乙方):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皎冬(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静安区
联系方式:1801776614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巨鹿路(富民路-陕西南路)提升项目 
   数量: 1.00 
   单价(元): 1584513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584513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121-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合同 07.27(创远修改)(1).pdf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发包方(甲方):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承包方(乙方):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提升改造项目1.2、工程地点: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1.3、承包范围:绿化调整与提升、建(构)筑改造、道路地坪改造,排水系统改造,电气照明系统改造,休憩座椅、里弄口门头改造、店招店牌改造等改造及栽植养护期满以后两年内的绿化。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暂定自2023年08月01日开工,于2023年10月29日竣工(具体以采购人开工令为准)。1.6、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1.7、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15845139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肆万伍仟壹佰叁拾玖元整)。第2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4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联系电话:。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1-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第3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派赵刚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联系电话:18831256490。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等工作,配合甲方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7、本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商品砼和商品砂浆。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扣罚。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5.2、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的,甲方可扣除不低于合同总价2%的经济扣罚。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1)固定单价。(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详见第11条,其它约定。6.2、合同签订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审计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贰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待保修期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结清。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4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3-8.3、对于图纸或作法说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确认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和防火设计规范的情况,如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双方应协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2000元/天作为处罚。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赶工费。9.2、乙方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则愿意以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接受甲方处罚。9.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9.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9.7、因一方欲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欲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第11条其他约定11.1工程结算11.1.1、本工程本工程结算参照合同附件的预算文件进行计价及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审定为准。-4-11.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使用,专款专用。11.2工程变更11.2.1工程设计变更(1)若因甲方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由甲方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乙方须配合编制施工内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凡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必须征得设计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乙方未经甲方确认,单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1.2.2其他变更在施工期间,所有工程变更,均须经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发布指令,方可实施。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均须由乙方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报甲方确认,否则无效。11.2.3确定变更价款凡工程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变更的,乙方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第11.1条其它条款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11.3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为审定造价的3%。当保修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到位,并实施保修,逾期甲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在保修金内直接结算,不另行协商或审计确定。乙方保修工作联系人:赵刚,联系电话:18831256490。第12条附则12.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5-12.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12.3、附件(1)廉洁协议(2)安全协议(3)防火协议(4)工程保修书(5)工程预算书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沈皎冬代理人:,代理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电话:,电话:021-62534348传真:,传真:021-62534348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4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静安支行户名:,户名;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帐号:310016053000500033832023年07月26日,2023年07月26日-6-廉洁协议甲方: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乙方: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7-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提升改造项目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沈皎冬地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925号电话:,电话:021-62534348签约日期:2023年07月26日-8-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甲方)立协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提升改造项目2、工程地址: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3、承包范围:绿化调整与提升、建(构)筑改造、道路地坪改造,排水系统改造,电气照明系统改造,休憩座椅、里弄口门头改造、店招店牌改造等改造及栽植养护期满以后一年内的绿化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项目期限:工期:本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暂定自2023年08月01日开工,于2023年10月29日竣工(具体以采购人开工令为准)。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试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9-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毛万钧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0、由甲方提供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格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0-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责任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批,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他未尽事宜。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到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1-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23、本协议同工程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安全管理协议附则:1.甲乙双方均应实施(DGJ08-903-2010),规范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2.甲乙双方均应执行(JGJ59-2011)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切实保障安全施工。3.在施工中因乙方的原因发生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以违约责任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幅度按乙方的工程造价2%来确定,最高至10万元人民币(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于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连带经济损失一并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单位名称,(盖章)乙方单位名称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沈皎冬(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2023年07月26日-12-治安防火协议单位名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治安、防火”措施的落实,承担各自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共同执行《上海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法》等法规,明确双方工作职责、责任。第二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出示本施工队伍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甲方提交复印件,十天内应将单位组织建制登记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件交甲方保卫部门、核对名册办理手续,核发上岗证,严禁使用无证盲流人员。第三条: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治安、消防管理,督促检查双方治安,消防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四条:甲方保卫部门或项目综合治理员必须对乙方进场施工职工开展法制教育和防火教育。乙方在布置生产的同时进行治安、防火工作的交底,落实防范措施,配合做好职工法制教育卡登记工作。第五条:乙方应指定专(兼)职综合治理员,负责治安管理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应及时整改。第六条:乙方单位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单位规定的制度和纪律。1.携带物品出门应凭出门证,经门卫验证后方可带出。2.家属亲友不得擅自到甲方单位(生活区和施工现场)住宿,有特殊情况者,应经甲方单位项目经理或综合治理员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临时借住。3.宿舍区域严禁赌博;防止偷盗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设备等;不准用公物制作私人用具;不准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流氓活动和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不得男女混-13-居。第七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防火工作有关要求。1.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防火制度,经常对职工开展遵章守纪教育。动用明火应向甲方办理许可手续,经甲方批准方可动火。2.动火时,乙方应指定防火监护人员,配备消防器材进行监护,对监护人员要签发监护交底书。3.严禁使用电炉和碘钨灯取暖、烘考衣服,严禁自砌土炉灶烧煮食物。4.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私增插座;严禁躺在床上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电热毯等违禁电器,在离开宿舍产前,应拨掉插座上的手机充电器。5.乙方对甲方设置的灭火机、消防箱、消防水带、消火栓等器材设备,有共同管理责任,不得任意玩弄、损坏和偷盗。第八条:其它1.施工现场气瓶仓库、材料间、经理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必须装备技术防范设施。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确保将生活费、工资等发放到自己职工手中,防止因生活费、工资等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第九条:火灾事故的责任划分:1.因现场游烟乱扔烟头造成火灾事故;2.因现场动火违反“二证一器一监护”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材料堆场着火等火灾事故;3.因对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火灾事故;4.因未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而造成的施工区域、宿舍区域的火灾事故;5.因宿舍电线乱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造成的火灾事故;6.在无人看管的条件下,使用手机充电器发生火灾事故;乙方在承包期间由于未按消防标准及消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而造成的上述类型的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合同争议及其解决方式-1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为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甲方保卫部门有权对肇事队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处罚,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协议订立期间限与合同正本相当,本协议作为合同正本附件。甲方:,乙方: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沈皎冬签约日期:2023年07月26日-15-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承包人(全称):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巨鹿路(常熟路-富民路)提升改造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绿化养护期为竣工后两年,两年养护期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单位无偿返工并养护至下一年的返工种植日再次验收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6-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沈皎冬-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巨鹿路提升项目 巨鹿路提升项目建安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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