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全国土壤普查采购合同公告(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4)
2024年自治区本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内业)四标段合同公告
一、 合同编号:54000024210200018689-4
二、 合同名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GZFCG2024-18946
四、项目名称:2024年自治区本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内业)四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地址:西藏自治区城关区林聚路29号
联系方式:0891-6323501
供应商(乙方):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西藏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3层4号002室
六、合同主要信息
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193.00元人民币/个(大写:壹佰玖拾叁元人民币/个)注:总额不超过4828200.00元(大写:肆佰捌拾贰万捌仟贰佰元整)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情见附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四标段合同
编号:54000024210200018689-4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项目名称:2024年自治区本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内业)四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18946委托方: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受托方: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期限:2024年8月31日签订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根据2024年自治区本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内业)四标段中标结果,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为该标段中标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甲方)和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项目名称:2024年自治区本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项目(内业)四标段(项目编号:GZFCG2024-18946)。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项目实施工作内容:1、完成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表层土壤样品的制备、流转与保存,总样点数量约23347个(具体数量以及在西藏自治区各地分布情况,以自治区土壤普查办派发样点为准);开展相应点位的容重样品检测。2、完成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141个剖面样点(剖面样品约样品总数约1023个)、昌都市242个剖面样点(剖面样品数约564个)土壤样品的制备、流转与保存,以及剖面容重测定。3、完成全区土壤样品转入样品库的工作。4、完成50个整段剖面标本制备与流转(仅为估算,以实际数量为准)。第三条、项目要求及说明:1、形成成果:(1)完成2024年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工作方案,包括自治区各地样品及样品制备实验室总体管理方案、样品制备工作方案、样品流转工作方案、样品保存工作方案等。(2)完成质量保障方案,包括质量保障目标及内容、内部质量管理方案、关键及重要环节质量控制措施、人员培训方案等。(3)完成进度保障服务措施,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安排、组织保障、进度保障承诺等。(4)完成剖面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工作总结报告(含内部质控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含内部质控技术总结)各1份。(5)完成表层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工作总结报告(含内部质控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含内部质控技术总结)各1份。2、自治区各地(市)、县(区)表层样点、剖面样的数量分布,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数据为准。3、必须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开展本项目样品的制备、流转与保存工作,并满足相关条件与质量要求。4、必须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要求严把样品制备、样品保存、样品流转等环节质量控制,确保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质量要求。25、在西藏自治区七地市分别设置1处样品临时保存与流转的实验室(用于收集各地市表层样,并进行流转),按照投标标书承诺,至少在一个地(市)设立集中制样室,集中制样实验室的风干场所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制样场地不少于80平方米,且标准制样台不少于15台,持证上岗制样人员不少于15人。6、甲方根据乙方开展本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具体任务分配和资金支付:任务分配数不超过第二条第1-4条款规定的工作总量。第四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期限:预计2024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全部样品的制备工作(具体完成时间按照西藏自治区土壤三普外业完成时间进行动态调整,即外业工作全部完成后1个月);2、履行地点:西藏自治区七地市及七地市下属的各县;3、履行方式:依托乙方在拉萨市、昌都市、林芝市、阿里地区、日喀则市、那曲市、山南市等地自建或租赁的集中收样和流转场所,有序开展西藏自治区所辖县(区)样品的接收工作;按照投标标书承诺,至少在一个地(市)建立集中制样实验室,完成2014年自治区表层和剖面土壤样品的制备、保存工作;完成相应剖面样点的土壤容重测试工作;配合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控制实验开展质量控制和飞行检查;配合自治区质量控境制实验室完成土壤样品转码工作,完成土壤样品向检测实验室的流转工作。第五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工作条件:(1)甲方需指定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工作街接。(2)/2.乙方保证确保项目组的稳定性,在合同期内保证至少30名工作人员从事样品制备工作和项目管理,且参与土壤三普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任务的实验室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骨干、制备人员及质量控制人员等均需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西藏自治区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同时满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修订版)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10号)要求,满足《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等要求。第六条、费用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采用限额总价: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每个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入库合同单价为¥193.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叁元整),总额不超过4828200.00元。32、第六条第1条款所述合同单价包含了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表层土壤样品和阿里地区、昌都市剖面土壤样品的制备、流转、保存费用;同时,西藏自治区2024年度土壤团聚体制样费、剖面土壤容重样品测试费、全区样品转入样品库的整理工作费用、50个整段剖面标本制备费用也平均分配在单个表层或剖面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入库费用之中。3、付款方式:中标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及有关规定付款。经双方商议,甲方根据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入库完成数量(含容重样测定和整段剖面标本制备)按月拨付,拔款材料提交时间分别在2024年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31日,实际拨付金额以具体完成的任务量进行计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拨款申请书等拨款所需申请材料(申请拨付最后一批测试费用,需附带提供最后一批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材料),乙方如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拨款申请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待乙方补齐相关材料后再行支付。且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拨款申请材料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账号拨付款项后,其付款义务即时履行完毕。乙方确保提供的账号信息真实有效,因乙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付款失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6.甲方机构信息:机构名称: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机构代码:11540000009926168C7.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拉萨市北京中路支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三层4号002室账号:54050101363600000351第七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均应及时归还甲方。43.乙方人员如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履行。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仍需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第八条、为保证甲方使用,乙方应提供项目成果相关工作资料与技术资料等,并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十条、项目验收:乙方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后,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甲方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藏财采办[2019]3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乙方应当在2024年08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第十一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咨1、乙方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一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2、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可按照乙方违约程度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权利,乙方存在严重违约情形时甲方可同时主张上述约定的权利;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一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3、本合同禁止乙方以各种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一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4、乙方在选任涉及履行本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时,应当谨慎,选取有资格、有能力的员工。甲方发现乙方员5工无资格、无能力完成本合同任务时,乙方须限期进行更换。乙方限期未更换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因乙方或乙方员工的原因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或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连带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5、乙方员工在履行本合同时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与甲方无关。6、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整体或其任何一部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一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7、乙方若泄露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资料和情况,应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8、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违约方限期进行改正,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且改正所需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未提供服务部分的合同价款=已收合同价款-本合同限额总价÷合同约定的服务总天数×提供服务天数),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限额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付。9、因乙方违约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自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合同解除。10、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1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未付款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12、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可以按以下条款解决: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则发生不可抗力6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5个工作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三条、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必要的后期技术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若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存在冲突,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第十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民法典归甲方所有。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因解决争议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十六条、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乡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武t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中标通知书;3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4磋商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西藏辰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见证方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即时生效。由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将相关委托手续作为合同附件。第十九条、其它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经平等自愿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其放弃行使该等权利,且任何权利的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亦不得妨碍该等权利7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一方在任何时候放弃追究其他各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追究其他各方今后的违约行为,且不得被视为该方放弃其在该等规定项下的权利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3、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人:巴桑次旦,地址: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手机:13889026898,电子邮箱:nynctntc@163.com。(2)乙方联系人:陈泓延,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三层4号002室,手机:18170578915,电子邮箱:327660424@qq.com。(3)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4)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5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5)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6)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7)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8(此页无正文)甲方: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张海波张海波项目负责人:巴桑次县巴桑次县巴桑次县单位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29号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29号拉萨市城关区林聚路29号电话:13889026898邮编:8500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202年5月70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202年5月70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202年5月70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202年5月70日乙方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公章)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公章)西藏东州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泓延陈泓延陈泓延项目负责人:陈泓延陈泓延陈泓延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三层4号002室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三层4号002室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世峰实业有限公司1号三层4号002室电话:18170578915邮编:850000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阵让2024年05月16日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阵让2024年05月16日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阵让2024年05月16日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阵让2024年05月16日日见证方(采购代理机构):西藏辰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辰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辰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南周南周南见证人:王女士王女士王女士单位地址:拉萨市八一北路西苑和谐商业街B座10楼拉萨市八一北路西苑和谐商业街B座10楼拉萨市八一北路西苑和谐商业街B座10楼电话:0891-66902620891-66902620891-6690262时间: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6日>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国土壤普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藏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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