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其他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大亚湾2024)
公告内容:
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4-03318750
二、合同名称
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4-1149445
四、项目名称
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大亚湾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C403
联系方式:5562038
供应商(乙方): 广东宝晟(大亚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32号
联系方式:135562534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其他法律服务
1(项)
97,200.00
97,200.00
2
其他法律服务
1(项)
94,500.00
94,500.00
合同金额: 191,7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6月15日至2025年06月14日
履约地点:大亚湾经济开发区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
2024年05月22日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法律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318750甲方: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乙方:广东宝晟(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合同金额(元):1917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服务内容:甲方因与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妈庙村二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一案(2023)粤1322行初793-801号,现委托乙方代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所谓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是指以下约定之情形:1、所代理的为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本审级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2、所代理的为执行案件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包括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新增条款:一、如有二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二审(如有)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二审(如有)律师费为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元),在收到二审(如有)应诉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二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因与翁红友、曾锦中、曾悦中、李奋中、翁照阳、曾杏洋、戴丁汉等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2023)粤13行初72、74-79号,现委托乙方代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所谓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是指以下约定之情形:1、所-第1页-代理的为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本审级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2、所代理的为执行案件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包括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新增条款:一、如有二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二审(如有)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二审(如有)律师费为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在收到二审(如有)应诉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二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因与翁红友、曾锦中、曾悦中、李奋中、翁照阳、曾杏洋、戴丁汉等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2023)粤13行初72、74-79号,现委托乙方代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所谓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是指以下约定之情形:1、所代理的为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本审级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2、所代理的为执行案件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包括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新增条款:一、如有二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二审(如有)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二审(如有)律师费为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在收到二审(如有)应诉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二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甲方因与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妈庙村二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一案(2023)粤1322行初793-801号,现委托乙方代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1项97,200-第2页-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6月15日人员要求: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代理人。¥97,200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所谓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是指以下约定之情形:1、所代理的为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本审级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2、所代理的为执行案件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包括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新增条款:一、如有二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二审(如有)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二审(如有)律师费为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32400元),在收到二审(如有)应诉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二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1项97,200-第2页-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6月15日人员要求: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代理人。¥97,200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甲方因与翁红友、曾锦中、曾悦中、李奋中、翁照阳、曾杏洋、戴丁汉等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2023)粤13行初72、74-79号,现委托乙方代理。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供双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对委托事务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过程中,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事务,乙方律师应当保密。三、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应当向乙方律师如实反映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甲方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误导乙方律师。四、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应当尽职1项-第3页-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6月15日人员要求:指派叶翔律师、黄静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代理人。¥97,200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理:1、原指派律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2、原指派律师因异地办案确实不能及时代理甲方所委托之事务的;3、原指派律师因其他客观情况不能继续代理,如不另行指派律师将有损甲方利益的。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一般权限。五、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止。所谓委托事务代理终结,是指以下约定之情形:1、所代理的为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本审级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2、所代理的为执行案件的,合同期限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包括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新增条款:一、如有二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二审(如有)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二、二审(如有)律师费为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在收到二审(如有)应诉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将二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1项94,500服务开始时间:2023年7月14日人员要求:指派曾保育、叶翔律师作为甲方上述案件诉讼程序的诉讼代理人。¥94,500合计¥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191,700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将一审代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3-6-15至2025-6-14服务地点: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8号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第4页-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七、验收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第5页-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十一、其它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中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法信访办公室甲方联系人:陈伟楚联系电话:5562038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3-06-15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5-06-14乙方(盖章):广东宝晟(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上杨支行银行账号:44050171503600000990乙方联系人:曾保育联系电话:13556253405合同签订日期:-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其他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