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2024)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机关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_第2包(项目编号:YHCG2024-JH-002)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3日发布来源: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机关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4〕330398号

二、合同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_第2包

三、项目编号 :YHCG2024-JH-002

四、项目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_第2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机关

地址 :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

联 系 方 式 :63032572

供应商(乙方):卓越同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502-E

联 系 方 式 :022-5955302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天津市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_第2包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0(万元)

合同金额: 5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供应商账户名称:卓越同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2006604101300111228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天津滨海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1685787Y

企业办公电话:022-5955303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卓越同辉.pdf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机关
2024年05月23日

静海区2年财政性投资项目2024·预算、结算评审咨询合同项目名称: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委托单位: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咨询单位:卓越同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项目评审咨询合同委托人: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评审机构:卓越同辉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评审机构为以下项目提供项目评审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2.服务类别:财政性投资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项目预算、结算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项目评审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项目评审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项目评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项目评审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评审机构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评审机构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5年5月31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两份,评审机构两份。、心,委托:人:(盖章)评审机构:(盖章)S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其刘印杰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18日第二部分项目评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项目评审业务范围静海区2024年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第三条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评审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2.委托人向评审机构提供内容正确、真实的预算、结算评审资料:3委托人应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委托人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以保证审核报告的出具时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的,评审机构提交审核报告的时间顺延。5.委托人应派专人负责,以满足评审机构进行实物量及现场情况的核实。第四条评审机构的责任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咨询服务。2.评审机构应委派具有专业资质的能够胜任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专业人员独立完成审核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评审机构赔偿全部损失。3评审机构对所完成的审核报告的客观性、完整性负责,且应保证出具的审核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4评审机构负有对审核报告的保密责任。5.评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时间和数额向委托人收取评审咨询费用,并出具正式发票。6.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完成相应预算、结算评审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评审机构赔偿全部损失。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评审机构的正常服务酬金:F本合同为年度合同,支付方式为每半年结算一次服务酬金,收费参照津价房地[2008]136号文件4.5折计算,50万元内据实结算。第六条项项目评审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评审机构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项目评审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项目评审咨询业务和聘用评审机构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评审机构”是指承担预算、结算评审咨询业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评审机构以外与本评审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项目评审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项目评审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项目评审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评审机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评审机构提供与本项目评审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评审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评审机构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七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评审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评审机构联系。评审机构的义务第八条向委托人提供与本项目评审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评审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评审咨询业务。K第九条评审机构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评审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审机构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十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评审机构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评审咨询专业人员不按评审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评审咨询专业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评审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评审机构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评审机构以下权利:1、评审机构在评审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评审机构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评审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评审机构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项目评审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评审机构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评审机构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评审机构的各种费用的支出。评审机构的责任第十五条评审机构的责任期即项目评审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评审机构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六条评审机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项目评审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评审机构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项目评审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七条评审机构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评审机构应承担责任。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评审机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评审机构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项目评审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项目评审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项目评审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评审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项目评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项目评审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评审机构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评审机构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评审机构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项目评审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项目评审咨询业务的需要,评审机构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评审机构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在委托的项目评审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评审机构及评审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项目评审5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预算、结算评审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评审机构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评审机构之间取5资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后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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