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21029020240507000001
二、合同名称: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H-2024-009
四、项目名称: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臧屯
联系方式:18341147000
供应商(乙方):沈阳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A园开发大道57号
联系方式:1361449343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026501.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026501.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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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点: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需方)和沈阳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2024-009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项目要求:(一)项目概述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科(2023)130号)、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2024)14号)、庄河市农业农村局、庄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庄农(2024)45号)要求,本项目采购服务单位1家,计划供应加厚高强度地膜2万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2万亩。(二)项目需求及要求序号名称技术与参数要求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要求。2.本标准适用于以具有完全生物降解特性的脂肪族聚酯、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二氧化碳-环氧化合物共聚物以及其他可生物降解聚合物中的-种或者多种树脂为主要成分,允许在配方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淀粉、纤维素等可生物降解的天然高分子材料以及其他无环境危害的无机填充物、功能性助剂,通过采用吹塑或流延等工艺生产的农业用地面覆盖薄膜。3.不得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原料。4.水蒸气透过率低于400g/(m-24h)。5.有效使用寿命不低于60天。6.可根据覆膜作物实际需求,提供各尺寸规格产品。2加厚高强度地膜1.加厚高强度地膜产品厚度、覆盖使用时间、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2.产品标称厚度不小于0.015mm。3.有效覆盖使用时间不低于180天,且使用后最大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等力学性能指标不小于初始值的50%,保障地膜使用后能够有效回收。4.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有害土壤的助剂,总灰分控制在0.5%以内。5.可根据覆膜作物实际需求,提供各尺寸规格产品。6.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地膜回收工作。-2-(三)服务要求1.补贴标准(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补贴标准110元/每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每亩,大连市财政配套补贴50元/每亩。(2)加厚高强度地膜补贴标准35元/每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每亩,大连市财政配套补贴5元/每亩。2.实施方式(1).按照每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投入量7.5公斤,每亩加厚高强度地膜投入量7公斤,作为每亩定量补贴标准。销售地膜总数量为每亩投入量标准乘以使用人购买总亩数。(2)中标人按补贴后价格直接向使用人销售地膜。(3)中标人须承担地膜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如在运输、装卸或供货阶段,货物损坏或不达标,须及时更换。(4)中标人须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确保其效果与产品表述一致,若因地膜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中标人须合理赔偿。(5)中标人须建立销售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地膜名称、数量规格、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生产日期和批号、购货人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由购货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并由乡镇(街道)政府签字盖章并汇总后报送市农业中心环保部。(6)试点实施完成后,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乡镇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四)其他要求1.本项目需求及要求中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中标人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指标均应不低于报价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使用最新的专利和保密专利需特别说明。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相关事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单价全生物可降解地膜21200元/吨:加厚高强度地膜11500元/吨。具体采购数量以供货人和使用人实际交付数量为准。五、付款方式及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中标人地膜供货总量的60%价款(政府补贴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政府补贴款)。六、项目完成时间项目在2024年5月18日前完成-3-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贝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刘本银(签字)单位地址:大连庄河市新华街道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暖水村臧屯A园开发大道57号联系人:蒋政言联系人:刘本锟联系电话:18341147000联系电话:13614493432日20587日日期2024年5月7日-4-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专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2200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7“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8“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保修期”指自《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2107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3“招标文件”指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5-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元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附带(伴随)服务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6.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6.2.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6.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2.5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7.质量保证期2837.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质量保证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4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6-9.检验和验收9.1完成服务后,需方(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上签字。“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9.2服务保修期自《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10.来源地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书:11.2.1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11.2.2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3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4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11.2.5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12.3.1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7-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2.5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等追究责任。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9-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点: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需方)和沈阳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2024-009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项目要求:(一)项目概述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科(2023)130号)、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农(2024)14号)、庄河市农业农村局、庄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庄河市2024年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庄农(2024)45号)要求,本项目采购服务单位1家,计划供应加厚高强度地膜2万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2万亩。(二)项目需求及要求序号名称技术与参数要求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产品厚度、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35795-2017)要求。2.本标准适用于以具有完全生物降解特性的脂肪族聚酯、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二氧化碳-环氧化合物共聚物以及其他可生物降解聚合物中的-种或者多种树脂为主要成分,允许在配方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淀粉、纤维素等可生物降解的天然高分子材料以及其他无环境危害的无机填充物、功能性助剂,通过采用吹塑或流延等工艺生产的农业用地面覆盖薄膜。3.不得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烃类原料。4.水蒸气透过率低于400g/(m-24h)。5.有效使用寿命不低于60天。6.可根据覆膜作物实际需求,提供各尺寸规格产品。2加厚高强度地膜1.加厚高强度地膜产品厚度、覆盖使用时间、力学性能等指标应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2.产品标称厚度不小于0.015mm。3.有效覆盖使用时间不低于180天,且使用后最大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等力学性能指标不小于初始值的50%,保障地膜使用后能够有效回收。4.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有害土壤的助剂,总灰分控制在0.5%以内。5.可根据覆膜作物实际需求,提供各尺寸规格产品。6.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地膜回收工作。-2-(三)服务要求1.补贴标准(1)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补贴标准110元/每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0元/每亩,大连市财政配套补贴50元/每亩。(2)加厚高强度地膜补贴标准35元/每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每亩,大连市财政配套补贴5元/每亩。2.实施方式(1).按照每亩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投入量7.5公斤,每亩加厚高强度地膜投入量7公斤,作为每亩定量补贴标准。销售地膜总数量为每亩投入量标准乘以使用人购买总亩数。(2)中标人按补贴后价格直接向使用人销售地膜。(3)中标人须承担地膜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如在运输、装卸或供货阶段,货物损坏或不达标,须及时更换。(4)中标人须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确保其效果与产品表述一致,若因地膜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中标人须合理赔偿。(5)中标人须建立销售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地膜名称、数量规格、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生产日期和批号、购货人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由购货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并由乡镇(街道)政府签字盖章并汇总后报送市农业中心环保部。(6)试点实施完成后,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乡镇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四)其他要求1.本项目需求及要求中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中标人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指标均应不低于报价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使用最新的专利和保密专利需特别说明。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相关事宜,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标准执行。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单价全生物可降解地膜21200元/吨:加厚高强度地膜11500元/吨。具体采购数量以供货人和使用人实际交付数量为准。五、付款方式及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中标人地膜供货总量的60%价款(政府补贴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政府补贴款)。六、项目完成时间项目在2024年5月18日前完成-3-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贝庄河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沈阳卓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刘本银(签字)单位地址:大连庄河市新华街道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暖水村臧屯A园开发大道57号联系人:蒋政言联系人:刘本锟联系电话:18341147000联系电话:13614493432日20587日日期2024年5月7日-4-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专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2200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人。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7“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8“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保修期”指自《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2107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3“招标文件”指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5-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元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附带(伴随)服务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6.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6.2.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6.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6.2.5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7.质量保证期2837.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质量保证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8.4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6-9.检验和验收9.1完成服务后,需方(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上签字。“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9.2服务保修期自《庄河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10.来源地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方案书:11.2.1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11.2.2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3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4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11.2.5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12.3.1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7-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2.5采购人逾期支付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等追究责任。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庄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及加厚高强度地膜供应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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