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警察维保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74154202420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6000240227169697-16102501
四、项目名称: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地址:金山区蒙源路110号
联系方式:37990110
供应商(乙方):上海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6726011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
数量: 1.00
单价(元): 222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本项目拟对电子警察相关设备开展维修维护服务工作。服务要求:自 2014 年开始,金山公安分局建设了共计 485 套电子警察违法抓拍设备、13个路口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电子警察、10个路口的智能交通行人过街提示系统以及30个主要交叉路口的智慧路口系统。现涉及相关项目即将过保,需开展日常设备维修维护服务工作。服务时间:2024.06.01~2025.05.31服务标准:详见需求文件。
2.合同金额(元):
222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合同(11N00247415420242001).pdf
合同条款及格式11N00247415420242001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乙方:上海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金山区蒙源路110号,地址:上海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杭州湾大道88号501室邮政编码:201508,邮政编码:200054电话:021-37990110,电话:021-67260110传真:,传真:联系人:经办人,联系人:彭建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1.1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乙方所提供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该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交付地点和交付日期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223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贰万叁仟元整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交付地点本项目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运维服务日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交付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3投标单位根据项目维护主材清单,提供合理配置的备品备件库及相应数量和种类。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运行维护规范标准5.1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服务标准、规范、规章要求,并满足招标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5.2中标人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和招标人规定的要求制定运维方案(运维手册)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并应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运维质量达不到约定的目标标准,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3中标人的系统运行维护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运行维护工作台册,格式应按招标人要求制定、执行,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由招标人规定的报表;(2)中标人应及时搜集、整理、归纳、掌握系统有关应用故障信息及时掌握设备和系统应用情况,分析原因,作出运行维护情况预测,制定对策预案和应急维保预案,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3)中标人对已定运维计划、方案、时间等工作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4)若因招标人业务需要或突发事件,中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的指挥和安排,协助调查解决有关突发问题,并有义务及时配合、提供技术服务或协助应急抢修,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及时认真处理;完成招标人交办的相关任务。(5)双方对项目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4运维考核要求(1)中标人应认真按照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本项目需求和投标承诺进行运行维护,随时接受招标人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2)招标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日常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运维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采取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3)检查和考核标准、奖惩措施,按本项目采购需求约定。(4)本项目连续2次月度考核未达标准,将按照违约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若中标人认为运维质量不达标的责任不在中标人,由中标人承担举证责任。5.5维修要求(1)如有重大活动,中标人提前对系统进行维护,排除故障隐患,随时准备启动备用系统或备选方案,并在活动期间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免费提供驻场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协助完成活动任务。(2)人员要求:其中技术团队至少4人,包括项目经理1人、运维2人、驻场至少1人,应为本单位人员。维护方在运维工作中不得擅自更改运维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运维人员的,须提前向业主方处报备,更换的运维人员需通知业主方审核。驻点人员在分局开展5*7日常巡检、维修跟踪协调等工作。双休日、节假日等重大安保节点按照值班制度开展不少于1人的值班驻点。6.交付、领受与验收标准6.1验收前,需提供以下资料:(1)设备清单;(2)设备维修记录;(3)设备巡检记录;(4)验收报告;(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6.2验收标准:(1)按国家标准;(2)按部颁标准;(3)按招标文件的标准;(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招标与合同文件中拟定的技术条件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6.3验收申请报告:按照验收标准的规定,经乙方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验收标准,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提交请求组织进行合同验收书面申请函。6.4由于乙方的原因,项目未按时验收通过,按每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处罚。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金额的5%。6.5如果中标方在达到违约金最高限额时仍不能验收通过,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中标方因项目延误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7.知识产权和保密7.1乙方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信息与资料。7.2对甲方提交的业务信息、资料和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乙方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或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7.3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7.4中标供应商应妥善保存系统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系统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金山公安分局。未经金山公安分局允许,中标供应商无权使用、转让或处理系统中的声音、图像和数据信息。7.5中标人须承诺本项目所使用的产品、系统、软件等内容,不会有涉及侵权或其他违法情况的发生。若存在上述问题,一律由中标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费用;8.付款8.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8.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8.2.1付款内容: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8.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合同生效后,采购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的14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5万元的预付款。(2)运维服务期满,采购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的14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100%的运维服务经费。9.辅助服务9.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9.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目标和功能。9.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0.系统保证和维护10.1在乙方所交付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10.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项目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10.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1.补救措施和索赔11.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1.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2.履约延误12.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4.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货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2024年维保项目-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电子警察维保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4)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贰份。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如果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乙方(盖章):上海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张雪峰法定代表人性别:男日期:2024-05-24,日期:2024-05-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警察维保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