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校园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2024)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120803553022404160494

项目业主: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

服务机构:

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1120803553022404160494

合同总金额:

¥4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5月2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施工期间,进行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20240426修改-监理合同(4.25).pdf

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

2024-05-27

广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人: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监理人: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与监理人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3.工程规模:黄埔区东荟幼儿园校园提升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4.工程造价:约300万元5.监理酬金:(人民币小写)¥4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本项目监理酬金为总包干价,以项目全过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完成为服务周期,不设附加费用。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分期支付报酬。六、本合同工期为: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项目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授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七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八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十九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一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2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5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委托人已经按期支付,监理人不得因财政部门拨款迟延而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委托方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二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三十六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三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三十九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改或修改,其条款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及验收规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招投标文件及施工设计图纸;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0319—2013)。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一、监理范围: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范围内所涉及工程的施工阶段、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等)、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二、监理工作内容:1.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检查其实施。2.监理过程中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设安装规程以及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活动;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3.检查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说明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厂家、型号和规格以及质量标准。4.根据有关的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检验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5.核实各阶段和各分项工程的工作量。6.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的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最终综合验收。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三天提供中标单位的投标文月日日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银行帐号:44116350601025200958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0-82394848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名称(盖章):监理人名称(盖章):件、施工合同和设计图纸各一份。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总价包干,监理酬金为(人民币小写)¥4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监理费20000.00元;2.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监理费20000.00元。3.委托人每次付费前,监理方应提前日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给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本合同。委托人名称(盖章):,监理人名称(盖章):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幼儿园,广州市黄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东荟小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1410房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0-8239484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41163506010252009584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园提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