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规划设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951101000011792112
五、合同编号:11N7760849342024860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规划设计
详见附件
项
1.0
60000
6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
联系人:海瑞
联系电话:15999055091
传真:/
地址:精河县城镇文化南路7号和平小区西区14号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7608493420248604).pdf
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精河管理分局林业工作资源管理套图合同编号:11N77608493420248604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天山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规划设计--品牌:1项60000.006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6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006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陆万元整陆万元整陆万元整陆万元整陆万元整陆万元整陆万元整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1.1完成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精河管理分局林业工作资源管理套图制作。2.1提供套图A3幅面JPG图片格式7张。第二条乙方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2.1技术服务地点:_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2.2技术服务期限: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8月31日;2.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甲方验收合格;2.4技术服务手段:运用《林业地图图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办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完成服务工作。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甲方于2024年5月30日前,须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与文件。具体包括:(1)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精河管理分局经营界线,2020年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地形及等高线相关数据,小地名,制高点,巡护道路,河流,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瞭望塔等基础地理要素矢量数据;1/5(2)分局森林火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评估及防灭火基础设施矢量数据,鼠害分布及防治区域和统计数据,各管护所站位置坐标信息,及与各专题图涉及的各类矢量数据。(3)分局梭梭生态修复补植实验区矢量,最新林草资源责任区林班及巡护路线矢量。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材料乙方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成果材料。具体包括:(1)甘家湖保护区精河分局资源分布图;(2)甘家湖保护区精河分局野生动物分布图;(3)甘家湖保护区精河分局2024年鼠害防治区划图;(4)甘家湖保护区精河辖区森林草原资源及责任林区示意图;(5)甘家湖保护区精河分局火险等级分布图;(6)甘家湖保护区地理位置全貌图;(7)甘家湖保护区卫星影像图。第五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套图A3幅面JPG格式图片;5.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5.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依据相关标准审核;5.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根据项目进度甲乙双方协商,验收地点新疆博尔塔拉自治州精河县。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6.1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6.2付款方式采取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服务报酬总价50%,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预付款;第二次支付:委托方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剩余款,即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6.3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方责任(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项目工作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5(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作报酬。(3)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开展本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工作便利条件。(4)甲方负责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审查和验收工作。(5)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甲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2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和成果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乙方按第四条提交成果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材料,超过合同确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3)乙方负责对成果资料出现的疏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4)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参加有关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内容如超过原定服务范围,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承担服务时,乙方应按实耗工作量另收技术服务费。(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开始开展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本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8.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的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8.3由于乙方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8.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成果材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2‰的逾期违约金。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9.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9.2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9.3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4本合同中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单方解除合3/5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9.5发生不可抗力(如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其他10.1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在配合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劳动安全规定,若发生意外人身事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0.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0.3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4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五份,乙方五份。10.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10.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通知11.1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11.2双方确定了如下项目对接人员,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11.3甲方、乙方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写明的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上述法律文书以本合同写明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甲方名称: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精河管理分局(盖章)乙方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4/5(盖章)法定代表人:朱广辉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授权代理人:惠月红授权代理人联系地址:精河县城镇文化南路7号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邮政编码:833300邮政编码:830049联系人:惠月红联系人:徐林电话:13369095966电话:13899913051开户银行: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银行账号:8361010001201100015145银行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签订日期:2024年5月20日签订日期:2024年5月20日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规划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