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路灯照明工程 路灯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2F0528X2024602
二、合同名称: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40122-1065
四、项目名称: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南桥镇沿江路18号
联系方式:021-57184365
供应商(乙方):上海申龙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军军(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575903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375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道路全长约2140米,规划红线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用地红线范围施工图所显示的路灯工程,主要包括供配电设备、照明设备、电缆手井等附属设施(含拆除路灯杆件)等工作内容。施工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张燕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沪2312023202311760)
2.合同金额(元):
375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的合同(11NMB2F0528X2024602).pdf
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28X20246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南桥镇沿江路18号,地址:上海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4751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407电话:021-57184365,电话:021-57590333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费军峰第一节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全称):上海市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分包人(全称):上海申龙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分包工程名称: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2.工程地点:奉贤区,东起沪杭公路,西至浦卫公路。3.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100%。4.工程内容:道路全长约2140米,规划红线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新建桥梁2座、敷设雨水管道以及绿化、照明、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护岸等附属工程。5.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对用地红线范围施工图所显示的路灯工程,主要包括供配电设备、照明设备、电缆手井等附属设施(含拆除路灯杆件)等工作。二、分包合同工期分包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25日。分包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7月23日。分包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本工程安全目标为无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区级文明工地,确保及时、足额投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如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目标无法实现,按照工程总包结算价的3%进行处罚,以本标段结算价为上限。五、工程环境保护目标: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减少施工噪声,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无管线事故,施工不扰民,或少扰民。若达不到上述环境保护目标,按本标段结算价的2%比例扣罚。六、工程现场渣土、泥浆及垃圾处置目标:现场清表土方必须按发包人及承包人的要求整齐、均匀堆放与道路规划绿线与红线之间的10m范围内以用于道路两侧10m绿化带内绿化工程土方造型,且不得影响附近管线排管施工,不得私自占用周边耕地。当实际清表土方量多余两侧10m绿化带土方造型所需土方量时,多余的清表土方必须由分包人外运清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现场基础开挖所产生的泥浆不允许在工程现场长期堆置,必须及时清运离场。若施工过程中因渣土、泥浆等工作处置不力受到市容、水务等部门处罚,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按每次10万元或按承包人的相应要求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七、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伍万贰仟元整)(¥3752000);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人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八、承包人账户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单独列支,承包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全额按月支付至施工企业设立的专用账户,如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费的,由承包人补足。账户信息如下:①工程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号:②人工费专用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号:九、项目负责人分包人项目负责人:。十、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一、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的相应管理规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承包人和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二、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三、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四、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五、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六、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七、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肆份。第二节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分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分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承包人在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分包人的完成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分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或由分包人提供并经承包人批准,满足分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分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的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承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承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承包人批准。5.3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承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包人分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分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分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承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分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第四节合同附件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上海申龙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解放路西延伸段(沪杭公路~浦卫公路)新建工程—路灯照明工程(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为路灯照明工程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全称):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上海申龙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承包人责任承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分包人责任应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承包人分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承、分包人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分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分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分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分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承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分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分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承包人负责组织对分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分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分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承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承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承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五、分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分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分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分包人对各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分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分包人应主动接受承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承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承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承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承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承、分包人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分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承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承包人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承、分包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承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分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分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承包人备案。8、如发现分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承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分包人加倍承担。四、分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承包人对分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分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分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分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承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承、分包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承、分包人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与分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分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承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分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分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分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分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承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分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承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分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分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承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分包人认可。处理款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承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承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分包人不得推委。二、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分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承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分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承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承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分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承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5.分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承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分包人应该接受承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承包人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承、分包人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5-27,日期:2024-05-27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路灯照明工程 路灯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