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幕墙及精装饰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合肥市教育局2024)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

 

 

合同编号:
2023BFFGZ00406-32968

合同名称: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

项目编号:
2023BFFGZ00406

项目名称: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工程招标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教育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0100002991135E

中标人(乙方):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编号:
913400001491855256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27458.966605万元

主要人员:
姓名: 刘长海 证书名称: 一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 1342006200701537

合同预定完成时间:  
2024年04月30日  

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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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18分22秒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3-06-05

中标人签章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3-06-05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3分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3-06-05

办理用时:

0天1小时5分

附件: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合同(6.2)-教育局需完善签章.pdf

履约信息详情第1次

主体代码:
913400001491855256
主体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法人
主体角色:
投标人

交易项目编号:
2023BFFGZ00406
交易项目名称: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

标段编号:
2023BFFGZ00406
标段名称:
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

合同金额(元):
274589666.05
合同结算金额(元):
274589666.05

合同工期(天):
330
实际工期(天):
330

合同签署时间:
2023-06-05 00:00:00
履约信息递交时间:
2024-05-28 15:46:52

安全达标情况:
合格
环保达标情况:
合格

质量达标情况:
合格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附件: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工程地点:安徽合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发包人(全称):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人(全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幕墙及精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巢湖市黄麓镇治中路与塔山路交口东北角。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新校区项目(暂定名)立项的复函(合发改社会〔2020〕1368号)。4.资金来源:市财政。5.工程内容:体育馆、校医院、人文学科综合楼、图书馆、行政楼、文化艺术中心的室内精装修及幕墙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充答疑文件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4月30日(实际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3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施工单位配合总包确保“国家优质工程奖”,争创“鲁班奖”。获得“鲁班奖”给予施工单位结算价1.0%的奖励。若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总包单位未获得奖项,给予中标整个合同结算价1.0%违约金,非施工单位原因的,不进行违约金处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肆佰伍拾捌万玖仟陆佰陆拾陆元零伍分(¥274589666.05元),其中不含税合同价251917124.8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8500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长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招标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安徽合肥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保险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见发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成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之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工承包人:(公章)O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法定代表人邮箱:组织机构代码:913400001491855256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邮政编码:230023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0551-82574019传真:0551-82572566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详见资金托管协议账号:详见资金托管协议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2.5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开工后3个月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以有权部门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作为支付担保。23.2.1项目经理姓名:刘长海身份证号:342201197610020279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1342006200701537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33.7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均予以认可。(2)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45.1.1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施工单位配合总包确保“国家优质工程奖”,争创“鲁班奖”。关于建造要求:(1)绿色建筑等级要求:/;(2)智慧工地管理要求:/;(3)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5)/。5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28天以上的,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56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4%。6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11.1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8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812.1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政策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约定的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11.价格调整。(3)其他价格方式:/。9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10%(不含暂列金)。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10%(不912.2.1含暂列金)时开始起扣,每个月从工程款内等比例扣除,分四次等额912.2.1扣回。10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1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不含暂列金)(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可调整支付至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实际工程量85%(不含暂列金),结算完成且乙方提供结算价3%的“(银行保函、保险保险等)”后付至结算价款的100%。若乙方不提供结算定案价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险等)”,则支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了保修义务质量回访合格后付至审定价款的100%。工程签证按照市发改委审批后的变更金额的50%每月支付一次,若当月变更申报金额不足20万元,不予以申报,纳入下次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4.1变更款项申报。乙方不配合结算审核的,如不提供完整的资料、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等,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然不配合的或没有完成的,甲方有权利单方委托进行结算审核,并以此结算审核价作为结算依据。1215.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315.3.1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出具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担保方式,担保/保证金额为:结算定案价的3%;(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安全教育及警示讲台展示救摄室室VR体验般运智慧工地展示及医疗救援室电品品安全带使用体验安仓教育评团结安全宣誓词拼饿脑台出入口设置冲洗台及沉淀池五、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不能满足本建设标准要求时,需要将调整后的方案上报分局审批。本试行标准于2018年11月1日起于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分局项目实施。雾炮规格应采用不低于50型,临时道路地面需要硬化处理附件3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2月29日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地**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轨道交通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国家部委、安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市重点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省巢管局、合肥轨道公司、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燃气集团、合肥热电集团等单位。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市城乡建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规划局、省巢管局、市轨道办、市环湖办等单位。其中,合肥热电集团、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燃气集团等公用事业以及大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类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由市城乡建委作为牵头审查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市建投集团、合肥热电集团、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燃气集团等参加变更会审。利用市级奖补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的主管单位作为牵头审查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公管局、市建投集团、市交投公司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会审。第四条全部市级投资且由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级承担建设资金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价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低于合同价的按市级审计价款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第五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章变更内容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设计内容的;(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九)根据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第三章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牵头审查单位提出会审申请。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五)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六)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九)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会审由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审查单位共同进行。牵头审查单位应当形成工程变更会审会纪要,并发参加审查单位存档备用。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五条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牵头审查单位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二)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三)参加会审单位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的,牵头审查单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四)对于经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并且会审拟通过的工程变更申请,但仍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会纪要;(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且累计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会纪要印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累计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六)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四、十六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第十六条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政府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甩项部分由相应辖区负责出资建设。(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1.合同价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2.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3.合同价3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三)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前款(二)(三)两项中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情况后报牵头审查单位组织会审,牵头审查单位将会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第四章变更实施第十八条依法应当会审,但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第十九条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公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公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供给参加会审单位。参加会审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审查单位。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辖区政府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市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牵头审查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非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件37:建质函〔2017〕194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120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现通知如下:一、明确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1.建设单位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2.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签署阴阳合同。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政府质量监管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除外)。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二-T14+1TT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二)施工单位责任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三)监理单位责任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四)检测机构责任1.不得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2.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3.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4.按规定的检测批次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5.不得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6.不得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7.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8.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9.检测人员培训真实可靠,检测人员能力满足要求;10.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库和人员库。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检测机构企业、人员等信息。11.应用《安徽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IMT)》,建立检测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制度,由系统出具检测报告,通过技术手段、全程留痕,杜绝伪造检测数据,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12.省建设厅建管〔2006〕385号文要求检测报告封面加盖的带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字样的检测机构资质图章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取消。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二)对超出检测能力范围、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三)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四)对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五)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检测单位,推行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制度。三、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反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二)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检测市场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检测市场检查、抽查和指导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采用信用惩戒。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四)不断改进提高。各地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巡查和差异化管理,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具体检查方案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定。(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8月18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幕墙及精装饰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合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