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出证认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202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出证认证服务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0615-244124080053)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9日发布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机关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4〕331097号
二、合同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出证认证服务项目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0615-244124080053
四、项目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出证认证服务项目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机关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4号
联 系 方 式 :022-63082519
供应商(乙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4号
联 系 方 式 :022-231209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出证认证服务项目_第1包
规格型号: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38(万元)
合同金额: 33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12个月,地点: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4号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供应商账户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供应商账号:0302011319300174541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小白楼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MB1L16695L
企业办公电话:022-23120956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附件下载:
2024采购合同-出证认证服务.pdf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机关
2024年05月29日
采购合同甲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乙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和解释(一)定义1、甲方:即采购主体,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该机构依据本合同采购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的一方,本合同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5、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6、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7、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9、“元”:指人民币元。1/8(二)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与“修订”相对应的解释)。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并按下列顺序确定效力等级: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合同;2、本合同附件;3、其他相关文件。(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其他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合同,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合同或安排。(四)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服务范围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服务:1、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2、出具ATA单证册(暂准进口单证册)业务。明细见下表:服务内容单价(元)数量(件)金额(元)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原产地证5067400337000012个月天津ATA单证册500201000012个月天津合计33800002/8第四条合同金额1、本合同购买服务价格总额为人民币338万元(大写:叁佰叁拾捌万元整)。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付款方式1、本合同采用分期方式付款,分二期支付,甲方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8万元(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元整);经中期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1月30日前支付尾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天津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账号:030201131930017454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小白楼支行第六条服务期限委托服务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第七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2、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资金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逐年纳入天津市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第八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1、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2、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3、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3/8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4、针对甲方购买的服务,乙方已获得相应的资质以提供服务。5、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6、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第九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3、甲方应负责落实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5、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6、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4/84、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5、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合同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6、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一)指定人员1、甲方指定张文彤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2、乙方指定赵荃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二)联系人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甲方:张文彤乙方:赵荃电话:022-63082518传真:022-23301344电话:022-23120956传真:022-23120956邮箱:legalaffair@ccpittj.org邮箱:65460131@qq.com第十一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一)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5/8权。(二)权利归属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3、乙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第十二条转让和分包1、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主要部分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3、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保密1、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及服务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2、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4、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6/8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4、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30个工作日,双方应一致同意延迟履行本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2、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由时,守约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3、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由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协商确定。4、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分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天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7/8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合同。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3、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进行结算。第十八条合同效力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此页无正文)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8/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出证认证服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天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