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灌溉 排水排污采购合同公告(崇左市江州区乡村振兴局2024)



一、合同编号:12N0077582362024201                     

二、合同名称: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4-C2-020204-GXJB                         
四、项目名称: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崇左市江州区乡村振兴局                         
   地      址:崇左市江州区丽江大厦3楼                        
   联系方式:0771-7820050                         
   供应商(乙方):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B组团B-09号                         
   联系方式:1897813333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    数量:1.00     单价(元):1343247.5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采购需求概况:水泥砖砌三面光水沟3公里。安装排水管1286米,砖砌圆形检查井40个,安装三段式玻璃钢化粪池3个,阶梯型人工湿地2处,挖除及修复砼路面890.4平方米。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工期)120日历天项目经理:覃汉执业证书信息:桂245212300228  

    2.合同金额(元):1343247.5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5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5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合同(1).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崇左市江州区乡村振兴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工程地点:崇左市江州区。工程内容::水泥砖砌三面光水沟3公里。安装排水管1286米,砖砌圆形检查井40个,安装三段式玻璃钢化粪池3个,阶梯型人工湿地2处,挖除及修复砼路面890.4平方米,安装30W立杆式太阳能路灯60盏(led)防护等级IP65。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水泥砖砌三面光水沟3公里。安装排水管1286米,砖砌圆形检查井40个,安装三段式玻璃钢化粪池3个,阶梯型人工湿地2处,挖除及修复砼路面890.4平方米,安装30W立杆式太阳能路灯60盏(led)防护等级IP65。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4年5月31日竣工日期:2024年9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为12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1343247.5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叁仟贰佰肆拾柒元伍角整,。项目内容金额(元)备注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631573.94/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120144.61/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591528.95/工程总价:人民币1343247.5元工程总价:人民币1343247.5元工程总价:人民币1343247.5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听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5月30日合同订立地点:崇左市江州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崇左市江州区乡承包人:(公章)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村振兴局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丽江大厦3楼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H组团H-0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黄嗣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1-798113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账号:20073101040025171邮政编号:,邮政编号:535000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2其他合同文件包括: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3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4监理人:名称:广西鑫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联系电话:15077401654;电子信箱:gxxsgc@163.com;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6栋2单元十三层1304号房。1.1.5设计人:名称:广西华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建筑乙级,市政乙级,公路丙级;联系电话:1807663568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2号楼十六层。1.1.6工程和设备1.1.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8永久占地包括:/。1.1.9临时占地包括:/。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文件。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如有)。(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1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图纸。1.5.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1.5.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期间现场至少保留2套完整的图纸。1.6联络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崇左市江州区丽江大厦3楼;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梁元飞,。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H组团H-02号;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嗣原,。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1号6栋2单元十三层1304号房;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何秀芳,。1.7交通运输1.7.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7.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知识产权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不允许。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且该单项清单造价超过合同总价%以上的,超过后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调整:。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陈翠芳;职务/;联系电话:7820050;电子信箱:fpb50@163.com;通信地址:崇左市江州区丽江大厦3楼,。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3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3.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开工日期前3个工作日。2.3.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电等施工管线在承包人进入工地前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提供挂表位置,符合施工要求,并能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2.4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竣工图纸、变更、结算书等。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如发包人有需要另行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可编辑的电子版。(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配合发包人取得本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不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取土场和弃土场)等使用权。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覃汉;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1230022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1)9004310;联系电话:0771-7981135;电子信箱:646563200@qq.com;通信地址: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H组团H-02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管理,行使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2)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日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3)代表承包人应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务(本授权第一项约定的事务)进行协商,代表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与本工程有关会议;(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必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5)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且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递交发包人;(6)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且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数。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日(人民币)。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令的七日内。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5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元/人•次(人民币)。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经发包人同意后。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5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12.4.5。12.3.5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①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承包方开具等额发票后30日内,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限额为合同价的85%。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承包方开具等额发票后30日内,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90%,竣工结算经业主审定后,承包方开具发票后30日内,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承包方请款时按照附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建设单位指定材料。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由建设单位指定材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2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2天。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3)农民工工资支付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2)发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项时,将预付款的20%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专户,其余预付款转入承包人指定账户(工人工资专户除外)。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承包人所列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将工程项目人工费支付到承包人的工人工资专户,其余工程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账户(工人工资专户除外)。3)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4)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5)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6)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2007310104002618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质量材料。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2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5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天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局部调整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如发包人有需要另行增加。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自结算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无利息;(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另行支付。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安排。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崇左市江州区乡村振兴局承包人(全称):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驮卢镇屯村村模陶屯水利灌溉项目、驮卢镇岜白村驮懒屯公共照明项目、那隆镇那隆社区那马屯排水排污项目(重)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无银行利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正常使用造成的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工程保修期内,本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在工程一年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并综合验收资料齐全之日起14天内,应当将剩余的保修金退还承包人;本工程在保修期有质量问题的,且保修期满仍未解决的,承包人应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维修完成之日起顺延六个月;顺延六个月内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期再顺延六个月,如再出现质量问题的,保修金不予退还。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的,承包人在保修金不足的时候开始7天内补足所需的保修费用。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者发包人书面委托和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发出的维修指令后,必须及时进行维修;超出上述约定的维修期限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崇左市江州区乡村振兴局承包人(公章):广西崇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2024年5月30日,2024年5月3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利灌溉 排水排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