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告宣传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2024)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341101000012267257
五、合同编号:11N69780918320244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广告宣传
详见附件
项
1.0
4400
44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
联系人:高疆
联系电话:18999918277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自治区交通厅--人民网合同4.pdf
广告宣传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健联系人:托尔逊江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301号联系电话:18999918277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蓁蓁联系人:吕永奇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联系电话:185010751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广告宣传发布事宜达成一致,具体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乙方在其网站【人民网新疆频道】或其他运营主体上,为甲方或甲方客户进行广告宣传,具体内容如下:发布位置广告类型投放周期投放时间【新疆频道首页B4区】【图片】【2天】【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总发布费用(大写)【肆仟肆佰元】【肆仟肆佰元】【肆仟肆佰元】投放广告内容【形象宣传】【形象宣传】【形象宣传】备注上述广告内容发布时应依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上述广告内容发布时应依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上述广告内容发布时应依法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1/5二、费用及付款1.本合同项下广告宣传服务总费用(含税)为人民币【4400】(¥【肆仟肆佰】元)。2.付款形式:甲方在【2024】年【6】月【15】日之前,将合作费用人民币【4400】(¥【肆仟肆佰】元)一次性支付给乙方。3.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指定的账号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广告款项。名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银行账号:【35050188000018083】汇款用途:【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宣传款】。三、广告宣传服务排期及内容提供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在广告刊发日【3】个工作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向乙方预定广告版面,最终以乙方确认的版面排期为准。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广告刊发日【3】个工作日前提交广告的内容。该文件的格式、大小等应当符合乙方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更换。3.乙方根据双方确定的发布时间进行广告发布,无须另行告知甲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确定的时间发布,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保证其具有广告宣传发布的主体资格,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若乙方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产品说明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殊产品或服务广告宣传内容出具的广告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宣传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书。甲方承诺其提供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广告、素材或其他内容不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道德准则的情形,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及乙方的合法权益。因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事项引发的任何与第三者纠纷或者行政处罚一律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2/54.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为其设计广告宣传服务,设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甲方决定采纳乙方所设计的广告宣传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后,该广告宣传文字和图片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5.广告宣传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排期日整体发布后3日内,甲方应对广告宣传进行验收确认,甲方如在前述规定时间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给乙方,则视为乙方已合格履行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为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如乙方出现错发、漏发的情况,除特殊原因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乙方有理由相信如果发布广告将给乙方带来不利影响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暂停发布并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应当在刊发前修改完毕并及时提供给乙方,若因甲方延迟修改,造成广告宣传内容不能按时发布,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不具备签订、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资质或资质有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对甲方资质及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查,并不免除或减轻甲方在本合同中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不代表乙方就该审查、修改等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乙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的正常服务中断,甲方应该予以理解,乙方有义务尽量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4.因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发布其他规定内容或提出管制等特殊情形,造成甲方广告宣传内容不能如期发布,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另行约定广告宣传发布事宜。5.在广告宣传内容刊登期限内,如乙方更新其网站,且原广告位置不再存在,乙方可将甲方广告宣传内容放置在其新网站的同等重要位置。6.本合同约定的资源及服务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合同到期后,未执行完毕的资源或服务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可不再执行,同时乙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有正当理由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资源或服务未能执行,则双方友好协商后,可以顺延执行,但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3/5五、违约责任1.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提供广告宣传内容,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经乙方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仍不能提供广告宣传内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2.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订单或变更广告宣传位置。如因特别原因需要撤销发布订单或变更广告宣传位置的,应在广告宣传内容发布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未及时通知的,守约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3.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暂停广告刊发。甲方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迟延支付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全部广告宣传费用,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4.乙方应按期为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如果出现漏发、错发,则乙方应按相同形式以“漏一补一”、“错一补二”的方式进行补偿,该补偿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5.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同时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甲方及甲方的工作人员以人民日报或人民日报编辑、记者和工作人员名义,对外开展或参加任何活动的;(2)甲方及甲方的工作人员以“人民网”、“人民网xx频道”名义或“人民网”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开展或参加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的。6.本合同中提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咨询费以及法院执行费用等。六、保密条款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有义务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及由合作而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否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七、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行为或事件,该行为或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网络堵塞或中断、黑客袭击、其他运营商造成的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4/5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行为或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将不可抗力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因怠于通知或采取必要措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九、合同期限及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8月31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生效前,双方基于本合同目的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十、合同附件1.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附件:【无】(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宣传教育中心乙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广告宣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