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乾安县第七中学2024)



一、采购人名称:乾安县第七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乾安县第七中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11101000011500388
五、合同编号:11N41284486720243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服务
详见附件

1.0
4500
45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乾安县第七中学
联系人:马清敏
联系电话:13630324673
传真:/
地址:乾安县乾安镇梧桐大路171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1284486720243201).pdf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41284486720243201采购单位(甲方):乾安县第七中学服务单位(乙方):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松原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全市)-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全市)-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关于网上服务市场-松原市在线征集的项目(全市)-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服务-负责人资质:资产评估师,需求响应:优质服务品牌:,负责人资质:资产评估师,需求响应:优质服务1件4500.0045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4500.004500.004500.004500.004500.004500.0045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肆仟伍佰元整二、付款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一)评估服务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及此次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二)费用支付:乙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时承租方支付服务费总额。款前,乙方负责给付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负责沟通承租方支付该项评估费用。(三)支付方式:按委托合同中写明的开户行、户名、账号转账支付。具体如下:收款人: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行号:10324101601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财富广场支行开户账号:07160101040007025(四)甲方在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范围之外,另行增加评估内容或变更评估基准日而导致评估工作量增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评估费也应作相应增加,增加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约定书。(五)如本委托合同因甲方原因或签约前不可预知原因而中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1/4三、服务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准则—委托合同》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使资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合同。一、评估目的确定乾安县第七中学部分报废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残余价值,为乾安县第七中学处置报废资产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乾安县第七中学持有的部分报废资产的残余价值,涉及的评估范围为乾安县第七中学持有的部分资产,共192项、4979台(套),资产账面原值3,888,546.52元,账面净值267,345.40元。具体的资产项目内容以乾安县第七中学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凡列入申报表内并经过甲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确认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内,被评估单位需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对申报的评估范围确认。三、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2024年4月30日。四、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范围及使用者的责任(一)在甲方支付全部评估费用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文本式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各一式肆份、评估说明一式肆份,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由甲方分发并按评估目的使用。(二)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甲方使用,其他报告使用者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五)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被评估单位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提供乙方评估所需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乙方收到被评估单位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后,乙方于2024年5月8日前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经充分交换意见,在甲方对资产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以直接提交的方式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若甲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报告的时间则顺延。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一)评估服务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及此次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二)费用支付:乙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时承租方支付服务费总额。款前,乙方负责给付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负责沟通承租方支付该项评估费用。(三)支付方式:按委托合同中写明的开户行、户名、账号转账支付。具体如下:收款人:吉林仲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4开户行行号:10324101601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财富广场支行开户账号:07160101040007025(四)甲方在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范围之外,另行增加评估内容或变更评估基准日而导致评估工作量增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评估费也应作相应增加,增加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约定书。(五)如本委托合同因甲方原因或签约前不可预知原因而中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应当为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2.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甲方及被评估单位应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及被评估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3.甲方为乙方评估人员提供适当的交通、办公条件。4.甲方按本委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2.遵守职业道德,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和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保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甲方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4.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因甲方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乙方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乙方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甲方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5.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甲方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八、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签约各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三)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按时完成,或需提前出具报告,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协商确定约定变更事项,签约各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四)如因甲方原因中止委托合同的,预收评估费用不予退还。3/4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存档。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规定由甲方向其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评估核准申请或进行十一、其他事项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一)甲方应提供的必要资料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提供,若不能按时提供,延误评估时间,由甲方承担责任。(二)甲方因故取消或中止评估,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三)乙方因故取消或中止评估,应根据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四)签约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凡因本委托合同或与本委托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约定书终止本委托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终止。十一、其他事项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规定由甲方向其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评估核准申请或进行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存档。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账号:,账号:0716010104000702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资产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